展览1.1
根据2023年4月13日举行的股东大会修正
公司章程
OF
太平洋机场集团SA de CV
第一章
公司名称、公司宗旨、公司地址、国籍和成立日期
首篇文章。 公司名称. 商业协会的名字是“太平洋机场集团”,将始终后跟“可变资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缩写为“S.A.b. de C.V.”
第二篇文章。 企业目标. 业务协会的企业目标是:
1. 促进、组建、组织、利用、收购和参与任何商业或民间社会组织、协会或商业协会的公司股权或财产,无论是工业、商业、服务提供还是任何其他类型的国内和国外,并参与其管理或清算;以任何法定所有权收购、出售、转让或使用公共或私人股份、权益、参与或其他有价值的所有权商业协会,无论是作为创始人还是由收购商业协会的股份或参与权,包括但不限于在《机场法》规定的条款范围内管理、运营或提供机场、商业和补充服务或建造和/或使用民用机场的商业协会(机场法)及其条款,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参与提供任何服务的商业协会的公司股权;
2. 为了向任何其他墨西哥或外国法律实体、商业协会或个人提供或接受可能需要从事其企业目标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机场管理、运营、施工和/或管理的工业、行政、会计、市场营销或财务领域的技术咨询服务。
3. 根据适用法规和相关特许经营权的规定,企业联合体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通过签订直接提供的服务和开展的商业活动的合同,收取民用机场基础设施使用的所得。
4获取、取得、处置、使用或许可任何专利、发明证书、商标、商号、版权或有关同类事物的权利,或其在墨西哥境内或境外的任何知识产权或个人或不动产权。
5. 关于为实现公司目标而必要或方便的任何行动,获取任何类型的贷款或信用,无论是否有具体担保,以及发放贷款。
6. 关于对于实现公司目标所必要或方便的任何行动,可以为公司协会或其他业务协会或第三方承担的义务提供任何担保,包括设立动产权和信托物权(信托处置)对于实现公司目标是必要或方便的,还可以对前述人士签发的信用证书进行背书。同样,业务协会可以以任何法律手段,有偿或无偿地为个人或法人的国内或国外第三方的履行义务提供担保,并对个人或法人的国内或国外第三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 发行和认购信用证书,接受并背书,并以房地产留置权担保。
8. 为了实现公司目标或业务关联可能有兴趣或参与的民事或商事法人,需要保留、持有、出售、转让、处置或出租资产、房地产或属性,以及其上的实际权利。
9. 通常,为从事和执行所有与上述公司目标有关、附属或附属的行动、合同和交易,这些行动、合同和交易是从事上述公司目标所必需或方便的。
第三条款。 公司地址. 业务协会的公司地址位于哈利斯科州瓜达拉哈拉市,同时也是业务协会的行政管理办公室和主要营业场所。公司地址不会被解释为随着业务协会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和代理处而发生变化。在不表示以上公司地址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业务协会可以在执行的合同和法律行为中规定其他地址;在墨西哥的任何地方和任何外国建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或机构;通过任何法律行为、合同或协议自愿接受外国法律或任何墨西哥州的法律以及各自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指定在墨西哥或外国的其他地址,以接收任何通知或司法或非司法传票;或者在任何外国为上述目的或其他目的指定携带普通或特别授权书的人。
第四条款。 国籍. 业务协会是墨西哥的。业务协会的现有或未来股东根据墨西哥外交部(Secretaría de Relaciones Exteriores)的要求,就其收购或持有的业务协会股份,以及就业务协会所持有的财产、权利、特许经营权、参与或利益,或者就业务协会与墨西哥当局参与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被要求被视为墨西哥的国民。因此,外国合作伙伴,无论是现有的还是未来的,根据同样的原因,被强制不得向其政府寻求保护,否则将面临将其股份失去给墨西哥共和国的处罚。
第五条。 期限。. 业务合作的期限为一百(100)年,自成立之日起计算,并可经股东同意延长。
第二章
公司股权和股份
第六条款。 企业股权. 企业股权应为变量。企业股权的最小固定部分为八十九亿一千九百七十五万三千五百六十三点五墨西哥比索(Ps。 8,197,535,635.20),由五亿零五百二十七万七千四百六十四(505,277,464)无面值普通,记名系列I股份充分认购和实缴表示。企业股权的变动部分,如果存在的话,应由无面值普通,记名系列II股份代表,这些股份应具有股东大会批准发行的其他特征。
企业协会的公司股权应按照下列方式分配为两个系列的股份:
1. “B”系列股份,可以自由认购,可能占公司股权的百分之百。 “B”系列股份可以由任何人,包括个人、企业或在外国投资法第2条定义为外国投资者的实体,获取。外国投资法),除外国政府;和
2. 《BB》系列股份可被国内外人士,包括个人、企业或根据《外国投资法》第2条规定为外国投资者的实体所收购,但不包括外国政府,前提是它们满足本章程的规定,且将代表公司股权的15%。
“BB”系列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定:
a. Series“BB”股份的持有人,通过代表这些系列的股份的多数肯定投票,将有权指定业务协会董事会的四(4)名专有成员及其替补成员,他们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特权;
b. “BB”系列股份不得转让,但在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除外。尽管如此,持有人可以将其转换成“B”系列股份,后者可以自由转让。“BB”系列股份转换成“B”系列股份应符合以下规定:
i. 该“BB”系列在公司股权中的限制将按照转换为“B”系列股的“BB”系列股份比例减少,仅能通过股东特别大会的批准再次增加百分比;
ii. 高达四十九(49%)的代表“BB”系列的股份随时可转换为“B”系列股份,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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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除非经墺央及运输局(Secretaría de Comunicaciones y Transportes,简称SCT)事先授权,否则将于2009年8月25日开始才能变换代表“BB”系列的余下百分之五十一(51%)股份。从该日期起,直至2014年8月25日,持有“BB”系列的股东每年可以转换其所拥有公司股权中的五分之一的“BB”系列股份。系列转换权应按年累积计算,即如果一年内未进行转换,则随后的年份可增加可转换股份。除非经过墺央及运输局(Secretaría de Comunicaciones y Transportes,简称SCT)的事先授权,否则仅在2009年8月25日后才能将剩余的百分之五十一(51%)代表“BB”系列的股份进行转换。从这一日开始,直至2014年8月25日,持有“BB”系列的股东每年最多可以将其拥有的百分之五十一(51%)中的五分之一转换为对应的“BB”股份代表他们所拥有的公司股权。系列转换的权利是累积的,即如果一年内未进行转换,则在后续年份中可增加可以转换的份额。除非得到墺央及运输局(Secretaría de Comunicaciones y Transportes,简称SCT)的事先授权,否则只能从2009年8月25日开始,根据需要转换代表“BB”系列的剩余百分之五十一(51%)股份。从该日期开始,直至2014年8月25日,持有“BB”系列的股东每年可将其所拥有的该五十一(51%)的“BB”系列股份中的五分之一进行转换。系列转换权是累积的,因此如果一年内没有进行转换,则后续年份的可转换份额会增加。
iv. 如果在2014年8月25日或之前,“BB”系列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股权比例低于七点六五百分之七点六五(7.65%),这些股份将被强制转换为“B”系列股份。
v. 从2014年8月25日开始,如果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协议(Contrato de Asistencia Técnica y Transferencia de Tecnología),日期为1999年8月25日,尚未续订的话,所有Series“BB”股份可以根据下文第“vi”段规定,由Series“BB”股东请求转换为Series“B”股份。根据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Series“BB”股东应持有业务协会至少百分之七点六五(7.65%)的公司股权,以便履行合同中提供的服务。
vi. 尽管如此,“BB”系列股东如果希望将这些股份转换为“B”系列股份,应当向业务协会的董事会通报其决定,在接下来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董事会将进行相应的交易。
业务协会可以发行任何系列的国库股,构成公司股本,这些股份将存放在业务协会司库办公室,以便在订阅时交付,并且还可以根据第53条以及《证券市场法》的其他适用规定发行国库股(证券市场法),以及与第三方签订期权协议,该协议授予第三方有关订阅和购买业务协会发行股份的权利。业务协会存放在国库中的II系列股份就订阅和支付而言,当持有该系列股份者行使期权并支付时,将被强制转换为I系列股份,因此,业务协会的最低固定公司股本将自动增加,并且董事会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该会议上将批准对本第六条款的修改,以在此类增加后确认业务协会的最低固定股本。
所有普通股将在各自的系列内赋予所有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支持股份的证书和所有权证必须符合《商业公司通则》第125条规定的所有要求。Ley General de Sociedades Mercantiles(《商业公司通则》)中规定,所有普通股将在各自的系列内赋予所有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支持股份的证书和所有权证必须符合该法规第125条的所有要求。可以代表一股或多股,并且必须由由“B”系列股东任命的董事会成员和由“BB”系列股东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签署,内容必须准确复制本条款、以及公司章程的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和十四条。
如果股份将由存款人持有,则业务协会可以将单个或多个股份所有或部分的单独或多个批次交付给此类机构,这将发行到此类存款人的利益,可以或可以不包括附有优惠券。
第七条。 注册表. 业务协会应当保持一份股东登记簿,可以由业务协会、墨西哥信贷机构或者担任业务协会注册代理的托管人保管,登记其中与股份认购、收购或转让有关的所有交易,并标明股东和股份受益人的姓名、地址和国籍。假设代表业务协会企业股本的股份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该股东登记簿将根据适用规定法更新托管股份的年度记录,并根据证券市场法的规定,记录和保存托管人相关记录和说明。
股份登记簿将在股东会议前三个工作日及会议日期之间关闭,因此在此期间股份登记簿中将不得出现任何记载,除非依据《证券市场法》第203条第二款的规定。
业务协会应仅将出现在股权登记簿中的股东视为合法股东,根据《商业公司普通法》第128条和第129条。
尽管该商业协会保留其在国家证券登记处注册的已发行股票(国家证券登记处),如果交易是通过股票市场进行的,则上述限制将另外受《证券市场法》的适用法规的约束,或者受国家银行和产权委员会根据同一法案发布的法规的约束(全国银行和证券委员会),以及本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八条。 注销注册. 如果业务协会的股份根据证券市场法和国家银行与信贷委员会制定的一般规定在国家证券登记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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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协会股份登记被取消后,无论是由业务协会请求还是按照《法案》获得国家银行和土地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取消,业务协会都有义务向在此类注销之前登记的全部股份发出公开购买要约。业务协会应将购买所需的资金转入一项信托基金,至少为期六(6)个月,以与公开购买要约相同的价格购买未接受该要约的投资者的股份,假如一旦完成购买要约并在注销股份登记或基于这些股份的其他证券发行并上市在全国证券登记处之前,业务协会无法收购全部已缴公司股权的百分之百(100%)。
前述的公开收购要约应至少按照以下情形中的最高价格进行:(i)在股票上市前三十(30)天内进行的交易的平均收盘价,在提名股票的收盘价的日期上,或(ii)根据在公开要约前向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最新季度报告中的股票会计价值,除非国家银行与证券委员会在决定授权销售股票的公开收购以及取消注册时,授权不同价格。如果股东对相应取消的一致同意获得,则无需公开要约。从国家证券登记册中取消业务协会股票注册,除了证券市场法和其他适用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外,还需要:(i)国家银行和证券委员会的先前批准; (ii)在股东特别股东大会上至少95%的公司股权批准。
第九条。 股份回购. 根据《证券市场法》第56条的规定,商业协会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收购自身公司股权,不受《公司法通则》第134条第一段规定的禁止约束,前提是遵守《证券市场法》和其他适用规定。
未发行的股份属于业务关联,或者如适用的,公司持有的股份,在不受商业公司总法规定的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向投资公众放置,无需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同意。为了本段所确定的目的,商业公司总法第132条的规定不适用。
第十条。 参与限制. 任何人参与企业协会的股权都将受到以下规定的约束,理解这些规定不适用于(i)存托机构,或(ii)金融实体或其他授权实体代表第三方拥有或持有所有权,理解这个例外不适用于每位受益人在企业协会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权。
1. “B”系列股东,无论单独还是联合,其参与度将不超过业务协会流通的总公司权益的百分之十(10%),除非根据现行章程的第十二条或第十四条修改了股份参与限制。
2. “BB”系列股东在此系列股份上的个人参与不受任何限制;然而,根据公司章程第六条规定,该系列股份仅代表授权公司股权的最高百分之十五(15%)。
3. “BB”系列股东无论是个人所有还是与关联人联合所有,也可以拥有“B”系列股份。 但是,无论他们拥有多少股份,包括“B”和“BB”系列股份在内,“BB”系列股东不得以超过十%的股权投票进行投票,超出此十%限制的任何股份将被迫根据股东会议中的大多数投票进行投票。
本文规定的股份参与限制不得通过直接方式,也不得通过信托基金、协议、社会承诺或公司章程、金字塔式投资计划或任何其他机制来超过此处所建立的参与权。
为了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目的,专门指那些被控制、同样受控制或控制相应业务协会的业务关联方;任何业务关联方的子公司;那些与持有某人或任何业务关联方五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人具有直接家族或亲属关系的四代内升降者。
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专门指“控制”一词:(i)某人拥有超过百分之三十五(35%)的公司股本并拥有另一人的表决权;(ii)某人享有约定权利委任另一人董事会多数成员;或(iii)某人有权通过自己的选举权或通过任何关联人联合选举的方式,批准或拒绝另一人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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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转让“BB”系列股份. 除下文规定外,根据公司章程第六条的规定,为了转让“BB”系列股份,必须事先将其转换为“B”系列股份。
如果将 “BB” 系列股份转让给关联人(定义见第十条),该关联人不是自然人,并且符合官方公报上发布的代表商业协会公司股权的股份招标和基础3.2中规定的要求(联合会官方日报)于1999年2月25日修订并于1999年7月9日修订,为了减损本公司章程第六条的规定,前款的规定不适用。尽管如此,应至少提前十五(15)天向ScT发出此类转让的通知。
第十二条款。 参与限制的修改. 对公司章程第七、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条款关于参与限制以及上文第六条款所确定的股份分配的任何修改,均需要持有公司股权百分之八十五(85%)的股份赞成投票通过。
如果个人或与相关人士共同获得的比例超过上述第十条规定的参与限制,该人或一组人将被迫通过公开股票要约出售超额部分,根据适用法律实现。在出售完成之前,超额股份将没有投票权,也不会在任何会议中代表。
对于在前述段落提及的卖出股份的公开要约进行任何修改将需要占业务协会法人股权九十五(95%)的股份股东的肯定投票。
第十三条。 公司股权的增减. 除本公司章程第九条规定的股权增减外,业务协会最低固定股权的增减须经股东特别会议批准,但须遵守本公司章程规定和商业公司总法,除非由于业务协会通过任何方式而取得的股份的发行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任何人员,或由于行使业务协会授予的任何期权而导致。
公司股本变动的部分可以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要求的股东大会上得到批准,该行为应由公证员在公证书上正式确认,但不得在商业登记公共登记簿上注册(Registro Público de Comercio).
根据《证券市场法》第53条和其他适用规定,业务协会可以发行股份以自持,并由投资公众认购,条件是(i)股东大会批准增加股本的最大金额及股份发行条件;(ii)发行股份的认购通过公开要约和在国家证券登记处先行登记,同时必须满足《证券市场法》和从其派生的适用一般规定的相关条款;以及(iii)业务协会的认购和实缴股本金额在业务协会公布授权境内发行以及未流通股份时予以公告。《商业公司总法》第132条规定的认购优先权不适用于公开要约增加股本的事项。
在股本增加的情况下,股东将在批准增加时拥有预购权,按照各个系列中持有的股份数量的比例和各自系列中的相应系列的规定,如《商业公司总法第132条》中所述。该权利不适用于合并业务协会、债务转换、根据《证券市场法第56条》和本章程的库存股重新配置,或根据《证券市场法第53条》公开发行股票。
本条款规定的优先认购权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增加股本并在所在地法定辖区有广泛分发的报刊之一刊登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行使,认购发行股份,并按照股东大会议定的条件支付。
尽管前段所述,如果公司股权分割所涉及的全部股份在各自的会议中得到代表,那么此十五(15)个工作日的期限应从召开该会议之日起计算,股东将被视为在那一刻被通知了决议。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公布决议。
如果B系列股份在股东行使本条款赋予的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届满后仍留存在公司库藏,则可按规定条件和期限向任何人提供认购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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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董事会或会议指定的条款和期限,增加股本的决定由会议成立,预设的股价不得低于向股东提供的认购和支付价格,向第三方提供股份的价格。
根据《商业公司总法》第116条规定的任何条件,股本增加可通过现金或货物支付,或通过业务协会或任何股东权益账户负债或储备的资本化来实现。由于业务协会的股份没有面值,因此,在股本因股份费的资本化、留存利润的资本化或估值或重估储备的资本化而增加的情况下,不需要发行新股份,除非股东大会根据《证券市场法》第53条和其他适用规定以及《总体信用票据和操作法》第210条对这种增加表示同意需要这样做。
业务协会必须在专门持有的权益变动登记簿中记录公司权益变动的任何增加或减少。
持有代表公司权益的股东将不具备《商业公司总法》第220条所述的撤回权。
根据本条款规定以及《一般商业公司法》第206条规定的划分条件,普通股东大会的决定可能会降低公司股本,股本的最低固定部分的减少需要股东特别大会的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第六条;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股本减少仅为抵销亏损,否则还必须满足《一般商业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
公司股权的减少可能是为了抵消损失,偿还股东的出资款,或者解除他们未支付的金额,以及在《商业公司总法》第206条规定的假设情形下。
通过减少公司产权来抵消损失或向股东退款,将按照公司产权的固定最低部分和变量部分,以及股份系列进行比例实现。
公司股本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减少到最低限额,任何股本变量的减少都应在由业务协会专门持有用于此目的的权益变动登记册上登记。
业务协会可以通过可分配利润赎回股份,而不会减少公司股本。除了遵守《商业公司总法》第136条的规定外,确定赎回的特别股东大会还应遵守以下特定规定:
1. 会议可能会决定按比例减少股份价值,使所有股东在摊销之后仍保持相对于公司总资产的相同比例,而不因名义价值缺失而取消股权证书。
2. 如果会议决定通过在股市收购股份来进行股份赎回,会议或董事会将批准一套用于撤回股份、赎回股份数量以及任命中介或股票代理人的制度。
3. 除了上述第2款规定外,如果会议应确定赎回价格,则应在公证员或商业公证员面前通过抽签确定要赎回的股份,这在所有情况下都要指定股份。Corredor Público)在所有情况下,将组成公司股权的每个系列分开,以便从所有系列中按比例赎回股份,使得在赎回后,这些股份代表的比例与赎回前的总公司股权相比保持不变。根据第三款规定描述的情况中赎回的股份凭证将被作废。
第十四条。 子公司参与. 业务协会控制的实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收购业务协会的公司股权或代表这些股权的证券,除非(i)业务协会控制的这些实体收购业务协会的股份以遵守向这些实体的员工或官员或业务协会设计或可能授予的期权或股份认购,前提是为此目的收购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业务协会总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25%)或(ii)根据证券市场法第5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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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务协会的管理
第十五款。 组合. 业务协会的管理将由董事会和一位总董事负责,执行《证券市场法》规定的职能,并由十一位成员组成,除非股东大会要求增加以满足董事会至少二十五%独立性要求的规定,《证券市场法》和其他适用于墨西哥和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业务协会的规定。会议可以为董事会的每位所有制成员任命一名替补。以上情况,应理解为只有由“BB”系列股东任命的董事会成员才会有替代。
董事会成员无需是股东,但也必须符合证券市场法提供的要求。拥有投票权的“B”系列股东,即使权利被限制或受限,若个人或联合代表业务协会公司资产的百分之十(10%)或更多,将有权在一般股东大会上任命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在这种情况下,该股东或一组股东将无法行使其投票权以任命需获得“B”系列股东多数票同意的董事会成员。如果任何代表至少拥有普通股十分之一(10%)权利的股东或一组股东行使董事会成员任命权,那么多数人只有权任命其应有权任命的董事会成员余下人数。此类董事会成员只能通过其他股东的投票来罢免,并需罢免所有其他董事会成员。此外,前述规定除非依据证券市场法有原因撤销否则有效。业务协会的董事会成员将按照一(1)年的任期产生选举,并在此期满后的三十(30)个日历日内继续履行职能,除非已任命另一候补人选或未被任命。业务协会的董事会成员可以重新当选,并将根据一般股东大会决定的收入待遇。
尽管前段提到,系列“BB”股东将有权任命四(4)名专属成员及其各自的替补。 只有在董事会的其他成员被免职时,股东大会才能解除这个少数派任命的董事会成员。
对于业务协会董事会成员的选举,股东将遵守以下规定:
持有业务协会公司股权总额百分之十(10%)或以上,打算任命董事会成员的股东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的五(5)天内向业务协会的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出通知。此类通知应至少包括:(i)预计任命人员的完整姓名和经验,以及(ii)对该人是否符合法律和其他适用规定中定义的独立条件的意见。
业务协会的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应向普通股股东大会提交一个候选人名单,预计组成业务协会董事会的候选人名单,其中包括根据上文所述,由少数股东指定的候选人,但不包括由“BB”系列股东指定的董事会成员的名字。
业务协会的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可能向股东大会提议确认明年董事会成员的全部或部分职位,正如“B”系列股东事先提名的那样,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提名的董事会成员。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提议的董事会候选人名单将与《商业公司总法第172条》规定的报告一同提供给股东,在该法律规定的第173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不影响股东要求提供该名单副本的权利。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候选人时,应附上一份声明被提名人接受候选人资格且无法占据相应职位的文件。
在每次讨论董事会成员任命的股东大会上,首先任命由“BB”系列股东选举产生的成员,然后再由任何持有公司股权十分之十(10%)的“B”系列股东或股东团体任命的成员。如果这些“B”系列股东不愿行使此权利,且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未提议确认之前由“B”系列股东任命的所有董事会成员职位,那么会议将继续确认任命所需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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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成员和根据委员会提名的名单中需要任命新成员,以完成董事会成员总数。
在任命董事会成员时,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利益冲突的关系)(定义见下文)商业协会或其子公司将被拒绝。就本公司章程而言,“利益冲突” 是指个人或一组关联人与该人进行的任何交易,商业协会、附属公司或子公司占该人最近一次演出或个人或累计交易金额超过四十万美元(600,000.00美元)或等值的墨西哥货币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定货币的销售额的百分之五(5%)比墨西哥还多。每当 “BB” 系列股东的任命由高管或相关人员任命董事会成员时,都不会被视为利益冲突。
就本公司章程而言,除第十和第十二条外,就商业协会而言,“关联人” 是指:(i) 控制或对属于该商业协会所属创业集团或财团的法律实体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员,以及该集团或财团组成部分的董事会相关成员或管理人员和董事;(ii) 人员谁有权控制作为法律实体一部分的法律实体商业协会所属的创业集团或财团;(iii)配偶或未婚伴侣以及四级以下的家庭或亲属关系亲属或亲属关系或婚姻关系(parentesco por afinidad) 不超过第三级,个人符合上文 (i) 和 (ii) 项中的一种情景,以及与之保持业务关系的此类条款中提及的法律实体的股东和共同所有人;(iv) 属于商业协会所属创业集团或财团的法律实体;(v) 第 (i) 至 (iii) 条中提及的任何人员所依据的法律实体) 上述行使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vi) 就商业协会而言,战略合作伙伴;以及 (vii) 就战略合作伙伴而言,其股东和相关人员。
董事会成员不得是在任命日期前十二个月内曾担任业务协会的外部审计师角色,或任何构成创业集团或财团的法律实体的人。
董事会的独家成员由“BB”系列股东选举产生,只能在他们不在场时,由各自董事会备用成员根据其任命代替。
董事会成员及其替补人员应当是经验丰富的人士,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可以被重新选举,并应根据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报告在股东常年大会确定的报酬。
董事会成员及其替补成员应在适当情况下继续履行职责,即使其任期已满或辞去职务,在未指定替补或替补未就任时,最长可以继续履行职责30个日历日,在不受《商业公司总法》第154条规定的约束下。业务协会的董事会成员可以被重新选举,并将根据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获得报酬。
董事会可在前段落所述情况或《商业公司总法》第155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发生时,任命董事会的临时成员,无需股东大会决议。有关确认董事会临时成员的任命或任命备用成员的事项将在接下来的普通股东大会上根据本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董事会成员不需要在房地产上设定留置权以保证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主席和秘书. 董事会成员将在股东大会上任命。董事会主席将由大多数股东投票任命,董事会秘书将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主席将有决定性投票权。
董事会秘书不会成为这种机构的一部分,将遵守证券市场法提供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会在履行职能时,将设立的委员会提供帮助,并补充公司章程规定的委员会。开展公司治理和审计活动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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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将由董事会独立成员组成,根据证券市场法第25条,并由不少于三(3)名由同一董事会根据其主席的提议任命的成员组成。
第十七条。 授权. 董事会将是业务协会的法定代表,因此将具有以下权力:
1. 行使授权书,授予所有一般和特别权力,要求根据法律制定特别条款,这是商业协会所有申诉和索赔所必需的。因此,根据《联邦民法》第2554条和第2,857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联邦区和其他联邦州民法》的相应条款,董事会有权不受任何限制地提出或放弃对宪法的质疑(juicio de amparo);提起刑事诉讼或停止提起刑事诉讼;作为助理人干预检察官提起的案件(公共部),并酌情依法免除责任;签订合同;接受仲裁;陈述和讯问;质疑法官;接受报酬和执行法律明文规定的所有行为,包括在法庭以及刑事、民事、行政和劳工部门代表商业协会。
2. 根据《联邦民法典》第2554条第二款规定以及联邦区和其他州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授权代表行使行政行为的授权委托,以从事商业协会的业务目标。
3. 根据联邦民法典第2554条和第2587条以及联邦区及其他州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全权代表企业协会,在地方法院或联邦法院以及仲裁和调解劳动法庭面前描述性地但非限制性地履行职责,特别是在劳动调解和仲裁法庭(劳动调解和仲裁委员会),以及劳工部(劳动部)和其他劳动、行政、刑事和民事法院等劳动法律诉讼和宪法保护诉讼程序中明确授权,参加庭审并进行答辩听证会,并作为企业协会的法定代表执行一切必要行动。
4. 根据《联邦劳动法》第692、786、866条及其他适用条款规定的有关劳动事宜的行政行为的一般授权书,以及第870条,出现在业务协会作为一方或作为具有法律利益的第三方参与的劳动事宜的地方当局面前,在初始阶段和任何后续阶段回答询问。《联邦劳动法》,出现在业务协会作为一方或作为具有法律利益的第三方参与的劳动事宜的地方当局面前,在初始阶段和任何后续阶段回答询问。
5. 根据联邦民法典第2,554条第三款规定以及联邦区和其他共和国州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行使所有权行为的代理授权书。
6. 有权根据《普通信用支票与票据法》第9条的规定发布、背书和认购信用凭证《普通信用支票与票据法》).
7. 有权代表企业社协开立银行账户,向其收取费用,并指定有权向其收取费用的人员。
8. 有权参与制定业务协会的战略计划。
9. 有权对业务协会的财务结构、产品、市场开发和组织政策进行修改授权。
10. 有权召开股东大会并获得其决议。
11. 有权根据本条规定的权限授予一般或特殊权限,有或无授权委托的权限,以及撤销其授予的权限。
12. 有权成立必要的特别委员会,以推动业务协会的发展,设定这些委员会的权力和义务;理解这些委员会不会拥有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专属于普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权力。
13. 根据业务协会运营委员会的提案,有权批准业务协会及其子公司的年度预算,以及这些运营的机场的主要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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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通常,有权实现公司章程授权的所有行为或其后果。
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或秘书,仅凭任命事实,将无权作证,因为他们无权回答任何业务协会参与的任何审讯或程序中的询问。上述权力专属于董事会指定用于此类目的的代表和被业务协会授权明确授予权限的被授权人。
第十八条。 为了实现其目标,业务协会的董事会将拥有以下功能:
1. 批准业务协会子公司经营的各机场的五年总体发展计划及其修订。
2. 批准年度投资业务计划和预算;
3. 批准每个财政年度批准的年度预算范围内的股权投资;
4. 批准销售价值超过三百万美元(US$3,000,000.00)或其等值的墨西哥货币或其他合法货币的资产,无论是单独还是联合。
5. 就是否延长技术援助与技术转让协议向特别股东大会提议,在适当情况下,理解该会议仅讨论股东以至少持有五十一(51%)Series“ B”股的表决股份否决扩展该协议的情况,而这些股份不由战略合作伙伴或战略合作伙伴的关联人持有。董事会提议提前终止参与协议时,也需要符合本文件设定的相同要求。
6. 批准获取所有类型的租赁和信贷,有或没有具体债券,并向业务协会提供贷款,该协会对民间或商业协会没有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投票企业权益的利益或参与,或对那些业务协会以任何其他方式无控制权的个人不执行业务协会为此目的设定的政策。
7. 批准授予所有债券和商业担保(avales)关于信贷发行或负债的证券被业务协会或业务协会获得,其中业务协会没有50%以上的投票公司股权或业务协会对其没有任何控制的权益;
8. 向股东提议增加企业协会的股本;
9. 提议增加业务协会子公司的公司股本;
10. 批准对业务协会子公司法律实体股权的任何销售;
11. 收购和出售公司业务关联企业的股权,不包括(a)收购投资联合会发行的股票和/或证券,以及(b)通过投资联合会收购证券;
12. 批准和修改业务协会所属公司集团的行政架构;
13. 成立新委员会并将职能委托给其;
14. 董事会意见依据 ,之前会听取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意见,批准对总董事的全部薪酬,以及确定对其他第一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和全部薪酬政策。
15. 收购任何债务,无论是通过直接贷款还是金融工具,其年额超过800万美元(US$8,000,000.00)或其相当于墨西哥货币或其他法定货币在墨西哥以外的地点,或超过年度业务计划中规定的负债水平,该水平应至少为50/50%的负债/股本,即被理解为总债务/总股本;
16. 业务协会股东大会审批和展示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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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董事会将就由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列出的审计委员会候选人向股东大会提议;同样,董事会将向股东大会提名组成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人选;
18. 关于运营委员会和收购委员会成员的任命,了解到由系列“BB”股东任命的董事会成员有权任命运营委员会的三(3)名成员及其替补成员,以及至少一名收购委员会成员及其替补成员;
19. 在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议的情况下,没有股东大会决定,根据公司章程第十五条或商业公司总法第15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时,临时董事会成员的职称
20. 在完成其企业目标并遵守现行法律的情况下行使业务协会的一般权力;
在第十八条规定的(1)至(4)和(6)至(17)款中提及的决议,将需要由由“BB”系列股东任命的董事会成员肯定投票。
第十九条。 由“BB”系列股东任命的董事会成员将有权进行以下任命,这些任命将成为董事会的有效任命:
1. 依据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意见,任命和罢免总董事,以及任命和罢免一级管理人员。
2. 委任运营委员会六(6)名专有成员中的三(3)名及其三(3)名备用成员,以及代表审计、收购、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总成员数百分之二十(20%)的专有成员及其各自的备用成员,理解每个委员会至少将有一(1)名专有成员及其备用成员;以及
3. 关于操作委员会决定是否允许外部机场集团委员、董事会成员或机场集团官员加入的确定。
第二十条。 召集.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由主席、秘书或董事会三(3)名成员书面发出,或者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代替,并应至少在设定会议日期前十(10)个工作日递交给董事会其他成员,无论是亲自送达,通过认证邮件确认收据,传真或董事会成员同意的任何其他媒体。召集必须明确指明董事会需要讨论的所有事项以及必要时的支持文件,包括更新的财务文件。只要董事会的所有成员到会,董事会有权考虑或解决任何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未居住在墨西哥的董事会成员将在相同的事先通知下通过电传或传真接收召集。当董事会的所有成员(或其替补)参加会议时,召集将不再必要。
同样,董事会主席、秘书或董事会成员中的三(3)人,以及审计委员会主席有权将他们认为相关的问题纳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款. 会话. 董事会将在被召集时举行会议,但每财政年度至少四(4)次。董事会会议应在公司注册地址或墨西哥共和国内外另一地点举行,由召集时决定,即如决定在公司注册地址以外的地点召开会议,必须由董事会主席、至少三(3)名董事会成员、秘书或审计委员会发出召集。若主席在会议期间缺席,则由当时出席的董事会成员通过多数票任命另一位董事会成员主持会议。若秘书在会议中缺席,则由当时出席的多数董事会成员投票任命的人员担任秘书。董事会会议记录将在专门为此目的而保存的特殊记录簿中登记,并由担任主席和秘书的人员签署。根据第二十三条款,董事会成员以一致书面同意所做的决议文书将根据该条款的规定附加在该记录簿中。
董事会会议记录或议事录副本以及股东大会记录,以及业务协会的账目记录和一般存档文件中的账目,可以由董事会秘书授权并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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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操作规则. 除了董事会运作方面这些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每次董事会会议上,上次会议记录应提交给董事会成员审批。
2. 董事会应至少每三(3)个月通过审计委员会确定的信息修订业务协会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信息以及业务协会及其子公司的财务和商业政策,可能包括:
a. 业务协会所属的公司集团董事确认的内部财务平衡,其中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权报表;
b. 资产投资的预测;
c. 需求预测;
d. 投资项目;
e. 战略计划;
f. 劳工政策;
g. 业务协会使用的技术信息;和
h. 协调业务协会及其子公司的环保、法律和道德事务。
3. 董事会应根据商业公司总法第172条的规定编制报告,以便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有关业务协会子公司的报告,其中业务协会持有多数股份,如果对每家子公司的投资价值超过其资本净值的百分之二十(20%),根据各自子业务协会最后资金流量报告所示。除了根据上述规定对业务协会报告的要求外,报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对比上个财政年度,描述了上个财政年度与上一个财政年度之间业务发展的情况;
b. 用于履行其活动的最重要房地产物业的一般描述;
c. 列出企业协会公司股权上市的主要市场,详细说明:(i)每个市场每季股票的最高和最低价格;(ii)拥有公司协会公司股权总额达到百分之十(10%)或更多的股东的姓名;以及(iii)过去几个财政年度宣布的分红派息的频率和数量;及
d. 董事会、业务协会委员会成员以及业务协会所属公司集团的两个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姓名和年龄列表,包括:(i)上个财政年度每位成员所接收的补偿和奖金金额;(ii)他们的股权计划(如果有)的描述;和(iii)他们的激励计划(如果有)的描述。
4. 董事会的任何成员以及在适当时候,董事会秘书,在特定议题上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在做出决定之前通知董事会,并应在有关议题的讨论和表决中弃权不参与,并且不影响董事会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根据本条款的目的,利益冲突一词指董事会成员具有以下情况之一:(i)本人或通过与之存在直系或至多四等血亲关系的任何人,在商务关联方计划进行任何交易的公司权益中拥有五个百分点以上的参与权;(ii)与商务关联方计划进行交易的人具有直系直系至多四等血缘关系;或(iii) 是商务关联方计划进行任何交易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法定出席人数. 为使董事会会议有效,必须出席多数成员;为使董事会决议有效,需获得多数成员的肯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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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根据公司章程需要董事会成员的投票来验证决议,否则将需要成员的必要人数。
根据商业公司总法第143条最后一段的规定,即使董事会成员未在正式会议上亲自集会,董事会仍可有效通过决议。在会外作出的协议应由所有董事会成员的肯定投票批准,在任何情况下,或者在其中任何一人明确缺席或无能力的情况下,根据所引用的条款,应由各自的替补成员肯定投票批准。
这些决议将产生与董事会会议期间采取的任何其他决议相同的效果和法律后果。当董事会的决议通过全体成员的一致书面同意达成时,不需要传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形式,除成员董事签署载明上述决议达成的文件外。载有已达成决议的文件应添加到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所述的账簿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和责任. 业务协会董事会成员,仅凭就任职位即须履行第29至37条以及《证券市场法》其他适用规定规定的审慎义务。
管理商业协会的责任适用于证券市场法规第29至37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赔偿. 董事会成员以及业务协会委员会和秘书,对于因其在董事会以及业务协会委员会所采取的行动或决策造成的损害,以及董事会成员,业务协会对其控制的法人或者业务协会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法人,由于疏忽导致的责任豁免,或者由于行动机构无法合法召开会议而未能采取的行动,前提是这并非由于欺诈行为、恶意行为,或者违反证券市场法或其他法律的非法行为。业务协会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对董事会成员和秘书承担任何可能发生的责任进行赔偿,以及在其服务期间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金额,但除非这些行为是由欺诈行为、恶意行为引起的,或根据证券市场法或其他法律属于非法行为。为此,业务协会将提前发放部分支付以支付为任何类型法律程序辩护所产生的费用。
第26条。 中介行政机构. 该业务协会应设有(i)运营委员会、(ii)提名与报酬委员会、(iii)收购委员会和(iv)审计委员会。
此外,业务协会可能设立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中介管理机构,以促进业务协会运作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业务委员会. 业务协会应设立一个由六(6)个专利成员及其各自替补成员组成的业务委员会,其中有三(3)名专利成员及其各自替补成员应由“BB”系列股东任命。其成员应根据本公司章程的第十八和第十九条被董事会提名。业务委员会由总董事主持。业务委员会可以有一名秘书,该秘书不是成员,并由多数票任命。
运营委员会成员将被任命为一年,或者直到替补他们的人员就任为止。
运营委员会应具有以下职能和权力:
1. 起草并向业务协会董事会提交业务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2. 向董事会起草并提交业务协会的分红政策。
3. 就由业务协会子公司运营的机场主开发计划向董事会起草并展示,以及其修改事宜。
4. 关于机场集团管理和公司结构的商业协会提案提交给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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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就与第三方联盟和协会在业务协会的主要业务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 经董事会快速委派,行使公司业务协会附属法律实体股权的表决权,包括对业务协会附属公司特许每个机场的机场管理员的任命进行投票,理解这些股份必须始终遵守主开发计划进行表决。
7. 确定业务协会子公司的行政形式。
8. 批准业务投资额在主营业务范围之外,且不超过三百万美元(3,000,000.00美元),或者等值的墨西哥货币或其他非墨西哥司法辖区的货币,但需遵守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
9. 确定向总监报告的除第一级管理层以外的劳工政策。
10. 所有板块由董事会指定。
运营委员会应当在主席或其其中两名成员通过挂号信回执、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其成员同意的任何方式亲自传召开会,但无论如何,每年至少应当开会十次。运营委员会的会议应当在第一通知时至少有五名委员出席时有效,在第二次或更多通知时至少有三名委员出席时有效,并且其决议应当在出席成员中占多数的投票通过时有效,但如出现平局,主席或其各自的替补成员应当有一票的决定权。
第二十八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确定的成员数量组成,但另外,其成员中至少一半必须是业务协会董事会成员,其中至少一名必须是由系列“BB”股东任命的董事会成员之一,系列“BB”股东有权任命代表该委员会总成员数二十分之二十(20%)的成员及其各自的替补。
为了组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BB"系列股东应任命一名成员,"B"系列股东应任命另一名成员(后者必须是董事会成员之一,该成员不是由"BB"系列股东任命,并且是由"B"系列股东提名任命的)。如果成员人数超过两人,按照这些规定任命的成员应任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其余成员;如果这两名成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缺席的成员应由业务协会股东在普通股东大会上任命。
对于由系列“BB”股东任命的本委员会的每一位专有成员,应任命一名替补成员,该替补成员只能替代其各自的专有成员。
本委员会的成员将被任命为一年,或者直到代替他们的人接任他们的职责,并有可能再次当选。
该委员会应负责以下功能:
1. 为了提议给业务协会的股东大会一个名单,该名单中的人员在委员会进行面试后认为应该成为业务协会董事会一部分,如果选举当时组成的董事会成员未得到股东大会的认可。对董事会候选人的选举,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必须考虑在业务协会主要业务领域具有公认经验的人员,以及与之没有利益冲突的人员,并且在必要时,被提名的候选人符合适用法规下董事会独立成员的资格;
2. 向董事会呈现业务协会提供服务的公司集团的董事会认为,在委员会面试后,应该担任业务协会子公司高级职位和区域总监职位的个人,除了董事会成员指定的官员之外,由“BB”系列股东指定的其他官员;
3. 根据需要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议,拟定与董事会成员、业务协会委员会成员以及董事会成员和公司高管相应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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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子公司董事会,以及业务协会的两个高级管理层职务,包括总经理和地区主管;
4. 在听取审计委员会的意见或根据其提议,提交给业务协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以从业务协会董事会成员和相关官员中罢免。
5. 在必要时,应与业务协会的第三方专家进行磋商,以采取任何必要的决定;
6. 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要求时,或者自行决定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关于其活动的报告;并
7.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董事会任命的其他所有人。
本委员会应对其在公司实践方面所进行的所有活动给出意见、信息并提交提案给审计委员会,以便后者对此进行评论,并在必要时根据《证券市场法》第42条和43条的规定决定或告知董事会。
该委员会的主席和秘书由其成员多数票任命,主席不得有决定性投票权。该委员会的秘书可能是该委员会的成员,也可能不是。
本委员会可在任何时间召开会议,但必须事先由董事会主席或秘书或其成员中的任意两名通过挂号信、传真、电子邮件或董事会成员同意的任何其他方式亲自传唤,或由该委员会的主席或秘书传唤,并应在每次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其活动。
委员会成员应当始终行事 齐集开会, 而不得将其权力委托给董事会成员、经理、顾问、代表、受委托人或其他类似任命的个人。
为使本委员会的会议被视为有效成立,至少需要半数成员出席,且其决议在出席成员的多数投票通过时生效。审计委员会的至少一名成员必须随时被召集参加委员会会议,并有发言权但无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收购委员会. 董事会应任命一个包括股东大会决定的专有成员数量,但其多数成员必须同时是业务协会董事会成员,其中至少一名必须是由“BB”系列股东委任的董事会成员,要明确的是,由“BB”系列股东委任的董事会成员有权任命代表总成员数百分之二十(20%)的成员数量。由“BB”系列股东委任的该委员会的每个专有成员都将被任命一个替补,替补只有权替换被其任命的专有成员。收购委员会成员将被任命为一(1)年,或者直到为他们任命的替补人员担任其职责为止,他们有可能重新当选。
本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应由其成员以多数票任命,主席不得有决定性投票权。该委员会的秘书可能是该委员会的成员,也可能不是。
并购委员会应随时开会,但必须提前通过认证邮件回执、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其成员同意的方式,由董事会主席、秘书或其他三名成员或委员会主席、秘书亲自传唤,并应在董事会每次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其活动。
委员会成员应该始终如一地行事 齐集开会, 未授权将其权限转让给个人,如董事会成员、经理、顾问、代表、受委托人或其他等同任命。为使委员会会议被认为已依法成立,至少需要大多数成员出席,若至少有一半以上的成员出席且通过有利投票,则此委员会的决议将有效。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被传唤参加此委员会的会议,并且当本委员会认为合适时,可以邀请审计委员会的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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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或进行公司实践相关职能的委员会可能会被召集;此外,业务协会的董事将被召集到所有会议,并且在他/她认为由于会议要讨论的事项的性质而适当时会出席。无论如何,所在场的其他委员会成员以及董事长,在适当时,均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收购委员会应当有责任批准任何涉及获取商品或服务、合同建立或出售资产的控件,业务协会或其子公司与相关股东、关联人员或任何第三方("控件")。此类控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任何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五万美元(US$50,000.00)或其相当价值的墨西哥货币或墨西哥以外司法管辖区的货币的操作都必须向商业协会的收购委员会报告。
2. 任何个体或累积操作的金额相当于或超过六十万美元(US$600,000.00)或其相当于墨西哥货币或墨西哥以外司法管辖区的货币时,必须在执行之前向收购委员会报告,以便后者批准其执行,一经批准,后者必须向业务协会董事会报告,此外,当此类交易可能将与重要股东进行或超过三百万美元(US$3,000,000.00),或其相当于墨西哥货币或墨西哥以外司法管辖区的货币时,董事会应将其通知股东大会,识别相应协议的各方。
3. 任何单次或累计操作等于或超过六十万美元(US$600,000.00)或相当于墨西哥货币或墨西哥以外司法管辖区的货币的情况下,应根据采购委员会确定的规则要求对应合同进行事先招标,除非同一委员会批准,由于其特殊条件,操作不需要进行招标程序。所有进行的招标程序应始终由采购委员会监督。
4. 战略合作伙伴或相关人士只有在经营业务协会子公司的机场中,当此类协议通过买盘程序分配时,才能参与施工活动或作为提供商。在此类情况下,审计委员会代表应监督由享有国际声誉的独立审计师对此类工程进行审计。若在此类目的的买盘中,战略合作伙伴或相关人士在价格、质量和机会方面处于相同条件,则合同应分配给第三方。收购委员会应制定招标程序的规则。
5. 收购委员会不得授权与以下人士签订协议:a)根据后文第9段启动侵权诉讼并已被有权机构判决有罪的人,或b)独立审计师根据上文第4段报告事业中存在异常活动而收购委员会确认存在不正当行为的情况。
6. 业务协会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官员在未经收购委员会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不得进行等值于或超过六十万美元(600,000.00美元)或其相当于墨西哥货币或墨西哥以外司法管辖区的货币的业务。
7. 任何股东或持有公司股权占到两个百分点(2%)或以上的股东集团,可随时要求并查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给股东大会的协议细节,此时,董事会应在接下来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这些文件提供给他们,并为十五(15)个工作日的期限。
8. 收购委员会关于业务协会子公司运营的授权,应通过其所拥有的代表其企业股权的股份的投票,在为此目的而开设的这类法人实体的股东大会上授予,或者通过一致的书面同意。为此目的,收购委员会在第2条第2段所规定的行政行为方面被授予一般授权委托书。,墨西哥联邦民法典第554条以及墨西哥联邦区和其他联邦州的民法典相应规定。
9. 如果某业务联盟股东或战略合作伙伴的一些股东违反这些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墨西哥联邦民法典》第2028和2117条以及《墨西哥联邦区民法典》和其他联邦州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持有不低于公司股权总数百分之一(1%)的任何股东有权对违规股东提起侵权诉讼,并有权要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官员提起诉讼。如适用,根据索赔获得的财产将由业务协会接收。,持有不低于公司股权总数百分之一(1%)的任何股东均有权对违规股东提起侵权诉讼,并有权要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官员提起诉讼。如适用,根据索赔获得的财产将由业务协会接收。,持有不低于公司股权总数百分之一(1%)的任何股东有权对违规股东提起侵权诉讼,并有权要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官员提起诉讼。如适用,根据索赔获得的财产将由业务协会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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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董事会分配的所有其他事项。
根据本文的规定,“相关股东”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协会五分之五(5%)或更多股份的任何个人或个人组合。
第三十条。 总董事. 业务协会及其控制的法人实体的业务管理、指导和执行职能应由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应依据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政策和指导方针。
为了履行这些职能,总董事应具有代表业务协会进行行政行为、诉讼和索赔的最广泛权力,包括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特别条款的特别权力。就所有权行为而言,总董事应在业务协会董事会确定的条件下具有这些权力:
尽管前述如何,总监必须:
1. 将业务协会和其控制的法律实体的业务策略提交给董事会的批准,根据它们提供的信息。
2. 遵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指示执行。
3.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业务协会和其控制的法律实体的内部控制系统和内部审计政策,并执行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政策。
4. 在其业务范围内,与负责准备的相关官员共同签署业务协会相关信息。
5. 根据证券市场法的规定,发布必须向公众披露的相关信息和事件。
6. 遵守关于执行业务协会持有股份的购买和配置操作的规定。
7. 在自身职权范围内或根据董事会的指示,通过直接行动或授权代表,执行可能适用的纠正和负责任的行动。
8. 确认股东已经做出的资本贡献,必要时。
9. 遵守与向股东支付分红派息相关的法律和公司要求。
10. 确保业务协会的会计、注册、归档或信息系统得以维护。
11. 拟稿并提交给董事会《商业公司总法第172条》所述报告,但不包括该条的b)款规定。
12. 建立内部机制和控制,使得能够验证业务协会和后者控制的法律实体的行为和操作符合适用法律,以及跟进这些内部机制和控制的结果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13. 根据证券市场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据称对商业协会或后者控制的法律实体或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实体造成损害的相关人员或第三方采取责任行动,除非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并在审计委员会事先意见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不相关。
14. 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否则要确定业务协会将如何投票参加其子公司股东会议,以任命由董事会决定级别子公司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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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否则应判断属于业务协会的股份的投票方式,并代表该业务协会任何子公司的公司权益。
16. 行使证券市场法所规定或者本公司章程授予其的其他权力,或者履行其所托付的职能。
为了履行其职能和活动,董事将得到相关官员的协助,这些官员是为此目的而任命的,并且得到业务协会或者后者所控制的法人实体的任何雇员的协助,以便有效履行义务。
证券市场法第45条、第46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总董事。
第四章
业务协会的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督. 业务协会的管理、指导和执行业务的监督责任应由董事会通过审计委员会和业务协会的外部审计员承担,分别根据《证券市场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权限。董事会可以判断是否根据具体情况或一般方式,补充地将监督职能委托给董事会已成立的另一个委员会,或者是否要创建更多委员会以提供帮助。
除了证券市场法律为审计委员会设立的特定权力和义务外,该委员会还应具有证券市场法律指定给公司治理委员会的所有权力和义务。
商业协会不受商业公司总法律第91条第V节的规定,也不受上述法律第164至171条、第172条最后一段、第173条和第176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成分和权限. 审计委员会应包括根据适用于业务协会股权所代表的股份的司法管辖区的规定要求的独立成员数量,包括证券市场法和根据该法律发布的法律规定,并且应由董事会任命至少三(3)名委员组成,其中至少一名必须由“BB”系列股东提名,且“BB”系列股东有权提名委员会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20%)的人数。
审计委员会应在主席或其成员中的二十分之一(20%)或二者达成一致的其他方式(如通过挂号信与回执、传真、电子邮件等)亲自召集时召开会议,但无论如何,每年至少应召开三次。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应在通知的第一次出席人数达到委员会至少百分之七十五(75%)时有效,第二次或以后提出通知时会议的出席人数应达到其成员的一半以上,并且其通知和决议应在至少大多数出席成员的赞成投票通过时生效,如果出现平局的情况,主席将无权进行决定性投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将被任命为一年,或直到被任命代替他们的人就职,并有可能重新当选。
任何原因引起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未能到齐且未被任命为临时独立成员,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主席在三个日历日内召集一次股东常年大会,以便进行相应的任命。如果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任何股东可以出现在业务协会所在地的司法机构面前,要求其发出通知。如果会议未能召开或召开后未作出任命,业务协会所在地的司法机构将根据任何股东的请求和提议任命相应成员,这些成员将在股东常年大会做出最终任命之前占据这些职位。
审计委员会应具有根据《证券市场法》第41和42条以及其他适用规定对业务协会的管理、实施和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力和义务,以及对审计和公司治理事项的监督; 在这些事项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听取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并得到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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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股东大会提名和/或免除其职务,并在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提案下进行,不得担任董事会主席,必须符合其他委员会成员同等的独立性要求;应根据其经验、公认的能力和专业声誉而被选定;并且必须按照《证券市场法》第43条的规定,就与该机构相应的活动编写年度报告并提交给董事会。该年度报告必须至少包括以下问题:(a)关于业务协会和后者控制的法律实体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体系状况的报告,以及如有的话,对缺陷和偏差的描述,以及需要改进的方面,同时考虑意见、报告、通信和外部审计报告,以及可能在报告期间提供服务的独立专家所发出的报告;(b)参考并跟踪基于政策和运营合规调查结果所实施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及有关会计的信息,无论是同一业务协会还是后者控制的法律实体;(c)对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法律主体的绩效评估,以及负责其的外部审计员;(d)对负责进行此类外部审计的法律主体提供的附加和补充服务的描述和评估,以及独立专家提供的服务;(e)审查业务协会和后者控制的法律实体财务报表的主要结果;(f)对所覆盖期间内批准的会计政策修改的描述和影响;(g)根据股东、董事会成员、相关官员、雇员和总体上任何第三方的关于会计、内部控制和与内部或外部审计有关的问题,或由于管理中被认为是不正当的事实而提出的索赔而被认为是相关的观察所采取的措施;(h)负责跟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所达成的协议。如果业务协会没有公司治理委员会,则本段提到的报告还必须另外包含与公司治理有关的方面,这些方面涉及到《证券市场法》第43条和公司章程的第33条所提及的内容。
就本条所述报告的起草以及《证券市场法》第42条所指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听取相关官员的意见;如果与后者存在意见分歧,应在相关报告和意见中纳入这些差异。
审计委员会应负责以下职责和职能:
1. 根据证券市场法,向董事会就涉及自身的事宜提出意见。
2. 评估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法律实体的表现,以及审查外部审计师起草和签署的报告、意见、其他报告和信息。为此,委员会可能要求在被视为适当时出席该审计员,尽管必须至少每年与后者会面一次。
3. 与负责编制和审核的人员讨论业务协会的基本报表,并根据此讨论向董事会推荐批准或不批准。
4. 向董事会通报业务协会或被其控制的法律实体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系统所保留的情况,包括必要时发现的违规行为。
5. 起草《证券市场法》第28条第IV款第c款所称意见,并将其提交董事会审核,以便进一步向股东大会提出,支持其中的元素之一在于外部审计师的报告。该意见必须至少包括:
i. 如果业务协会所遵循的会计和信息政策和标准是充分的和足够的,考虑到特定的情况。
ii. 如果这些政策和标准已经在总监所提供的信息中得到一贯应用。
iii. 如果根据上述i和ii的数字,总董事提供的信息合理地反映了业务协会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
6. 支持董事会起草《证券市场法》第28条第IV款d)和e)款中提及的报告。
7. 确保依照证券市场法第28条第III款和第47条所述的规定,以及由此派生出的实践,执行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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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必要情况下,为了充分履行其职能或根据证券市场法或一般性规定,在必要情况下,请求独立专家的意见。
9. 要求业务协会或其控制的法人单位的相关官员和其他员工,对编制财务信息及其认为对履行职能有必要的任何其他种类的报告。
10. 调查其已知的任何可能存在的合规缺失,包括业务协会或前述控制的法律实体的运营、准则和操作政策、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会计情况,必要时必须对文件、记录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查,以便进行此类监督。
11. 接受股东、董事会成员、相关官员、员工以及一般来说涉及前述事项的任何第三方所提出的观察,以及对这些观察所涉及的事项应采取的行动。
12. 定期与相关官员请求会议,以及提供与业务协会或法律实体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有关的任何信息。
13. 向董事会通报因履行职能而发现的重要违规情况,必要时说明已采取的纠正措施,或者提出应当采取的纠正措施。
14. 召集股东大会,并要求将认为适当的问题插入到会议议程中。
15. 监督总董事遵守股东大会和业务协会董事会的决定,根据必要时由相同会议或董事会发出的指示。
16. 建立并发布有关业务协会针对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或审计事项提出索赔的程序,并针对业务协会员工就会计或可疑审计问题提出机密和匿名参考的程序。
17. 监督董事会成员、业务协会及其子公司的两个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官的活动严格遵守适用法律规定。
18. 向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出建议,建议撤销业务协会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以及相关官员,因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适用于业务协会的任何法律法规。
19. 选择业务协会的外部审计师,监督他们的工作(包括解决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在业务协会财务报告方面的任何分歧),必要时更换外部审计师。
20. 批准事先审批向外部审计师提供审计和其他服务的程序。审计委员会必须根据这些程序,事先批准外部审计师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相关服务,如业务协会股票上市所在市场的相关立法或法规所要求。
21. 与外部审计师共同审查业务协会年度报告中必须包括的财务信息,包括提交在“公司经营结果和财务状况的管理层评论和分析”部分的信息,以及在会计原则、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所作意见的合理性和提交信息的清晰性方面的实质性决定以及整体决定。审计委员会还必须讨论年度审计结果以及外部审计师有责任向审计委员会通报的任何其他事项。
22. 根据第三十二条和证券市场法,起草一份年度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此类报告。
23. 与外部审计师共同审查审计师在年度审计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问题或困难,以及与商业协会管理层之间的任何沟通,以及商业协会对此类函件的回应。该审查必须包括:(i)对活动范围或所请求信息的任何限制;(ii)与管理层在通常被接受的会计原则方面的任何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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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以及(iii)由外部审计师建议的基本报表实质性调整以及提议的未被接受的调整,与其重要性无关。
24. 审计委员会应具有足够的权限:(i) 调查其认为重要的任何事项,可以全面访问业务协会的所有账簿、注册文件、机构和人员;(ii) 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外部会计师或其他顾问,以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建议;(iii) 要求业务协会的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业务协会的外部顾问、内部审计、审计服务提供商或外部审计员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或与审计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顾问会面。业务协会应拨给审计委员会足够的基金类型,用于支付外部审计员和业务协会要求的任何其他顾问的费用,以及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必要和适当的行政费用。
25. 所有板块均应遵守公司章程、证券市场法律以及董事会分配的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类别;. 股东大会应为普通或特别性质,其中普通股东大会可分为常规股东大会和特别股东大会,所有这些会议应在企业协会的注册地址举行。特别股东大会包括以下情况:(i)召开讨论商业公司普通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任何事项的会议,(ii)召开会议以同意取消公司在国家证券登记处(Registro Nacional de Valores、墨西哥证券交易所,S.A. de C.V.以及公司在任何其他国内外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股票,除非通过报价系统或其他非组织作为证券交易所的市场进行交易;任何其他会议应为普通股东大会,除非是处理特定类别或系列股份事项的会议,那种情况下,会议应为特别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 提供姓名全称、身份证号或公司注册号、地址、白天的电话号码以及代表、代理人和助手的信息。 助手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为便于进入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应在适当的情况下附有授权书、注册证书和其他授权文件。. 股东会议的通知必须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供。持有业务协会已发行并流通股份至少百分之十(10%)的股东或股东团体,可以随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出要求,召开股东会讨论其请求中指定的事项。在商业公司法第185条规定的任何情况下,任何股东都有权在前述情况中的任何情况下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未在收到依据前述规定的请求后的十五(15)个日历日内发出通知,则业务协会所在地的法院,在前述情况中找到的股东或股东请求下,提出他们发现自己处于这种位置的先前证明的情况下,将发出相应的通知。
此外,在股东会通知中包含的会议议程中,审计委员会应有权插入该委员会认为方便的问题。
第三十五篇文章。 公告的发布. 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无论是首次的还是后续的,都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联合会官方日报)或在规定的会议日期前至少十五(15)个日历日出现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通知应注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应包含会议议程,明确说明其中将要处理的事项,并且必须由发出通知的人签署,但有一项谅解,即如果通知是由董事会发布的,则由该机构的主席或秘书或董事会为此目的任命的代表签署即可。自股东大会通知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无限制地向股东提供与会议议程中每项事项有关的信息和文件。
如果代表业务协会的所有已发行和流通股票参加会议,股东大会可以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六条。 参观人数. 只有在商业协会的股东登记册中正式注册为一股或多股的所有者的股东,才被允许参加商业协会的股东大会,并仅当他们获得所需的入场卡时才被允许参加,而登记将在规定会议日期前三(3)天有效关闭。
为了参加会议,股东必须出示对应的入场卡,该卡只在他们的要求下发放,必须在会议日期前一个工作日提交,并与存入资金证明一起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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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证书或股份名称应根据《证券市场法》的相关规定,存放于业务协会秘书处、股票存托机构、国内外信用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经纪人处。为了获得在会议上出席的权利而存放的股份不得在会议召开之前退还,应通过交付发给股东或其代表的存证收据来归还。
股东可以亲自或通过签署在两名证人面前的代理委托书或通过法律规定的任何形式授权书代表股东大会。但是,对于在任何交易所交易的企业股权,持有授权书的人只能通过由该法人实体起草的形式授权书来证明其身份,该授权书应在普通商业公司法第173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给股东,包括股票市场中介。这些形式必须包含以下信息:(a)清楚说明业务协会的名称、相应的会议议程,不能在通用事项的标题下包括普通商业公司法第181条和182条规定的问题;(b)留有空间接收委托人指示执行该授权书。董事会秘书有义务确保遵守本条规定,并通知会议相关情况。董事会成员不得代表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的记录应当记入专门用于此目的的簿册,并由担任主席和秘书的人签署,以及希望签署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根据本条款股东采取的任何公司行动记录应记入该簿册。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主席和秘书.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主席主持,其不在场时,由出席的股东多数同意选出的人担任。董事会秘书担任股东大会秘书,其不在场时,由出席的股东多数同意选出的人代之。
第三十九篇文章。 普通会议. 普通股股东大会必须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并且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前四个月内举行。除会议议程中规定的事项外:(i)应讨论、批准或修改《商业公司总法》第172条提及的董事会报告(该条款的最后一段不适用于该报告);(ii)应根据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提案和费用,任命或批准商业协会董事会成员和委员会成员应确定这些人的身份;(iii) 所提及的报告《商业公司总法》第172条规定,当每个企业的投资价值超过会计资本的百分之二十(20%)时,应根据相应财政年度末的财务状况向商业协会或法律实体的股东提交;(iv)商业协会应提交一份关于遵守纳税义务的报告,以遵守第86条,《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租金税法》),或任何其他取而代之的条款。根据《所得税法》,如果在上述普通股股东大会上提出《联邦税法》第52条第三节所述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报告报告,则应认为本节所载义务已得到遵守(联邦财政法)或替代该条款的条款在股东之间分配并改为。
第四十条。 以书面形式通过决议. 如果采用该行动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通过所有应该有表决权利的股东一致书面同意而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以这种方式采纳的决议应该和在股东大会上采纳的决议具有相同的效力和法律后果。当股东的决议通过他们一致的书面同意采纳时,除了所有有表决权股东在证明相关决议采纳的文件上签字外,不需要任何通知或其他形式。所有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保留的会议记录之附件。
第四十一条 一般股东大会法定人数. 每股在股东大会上有一(1)票表决权。一般股东大会在初次通知后,必须有代表公司股权的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股份参会,只有在会议上出席或代表的股份中获得多数票表决的决议才有效(“多数表决”)。在第二次或之后通知下召开的一般股东大会,无论出席会议的股份数量如何,其决议均经多数表决后通过即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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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会议上,经适当代表并代表业务协会已发行和流通企业股权中至少百分之十(10%)的股东可以要求就任何他们认为自己缺乏足够信息的事项延迟投票,遵守商业公司总法第199条规定的这些目的的条款和条件。
在股东大会上合法代表,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和流通股本至少百分之二十(20%)的股东份额的股东,可以依照《商业公司总法》第201条中规定的要求,对他们有投票权的股东大会决议提起司法异议。
第四十二条款。 股东大会和特别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 每股在股东大会上有一(1)票。为了召开有效的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无论是首次通知还是再次通知,必须有代表公司股权或对应系列股份(对于特别股东大会)至少七十五%(75%)的股份出席会议,并且在这些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应当获得公司股权或对应系列股份(对于特别股东大会)的多数投票方可生效。此前规定的决议不适用于本公司章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所涉事项,同样不适用于关于以下事项的决议,这些事项仅由特别股东大会独家保留,当获得不低于公司股权的七十五%(75%)的赞成票时,决议才有效:
1. 任何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旨在修改或取消为管理业务协会及其子公司而设立的委员会的权力,或取消或修改赋予少数人的权利;
2. 任何导致取消或转让由墨西哥联邦政府授予业务协会或其子公司的特许权利的决议。
3. 各方达成协议,终止业务协会与战略合作伙伴执行的参与协议。
4. 业务协会与与业务协会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法律实体合并;和
5. 任何业务协会的分立、解散或清算。
在这样的会议上,经适当代表并代表业务协会已发行和流通企业股权中至少百分之十(10%)的股东可以要求就任何他们认为自己缺乏足够信息的事项延迟投票,遵守商业公司总法第199条规定的这些目的的条款和条件。
公司业务的已发行和流通股权的至少百分之二十(20%)代表的股东在股东会议上有表决权,如符合商业公司总法第201和202条规定的要求,可以对他们有表决权的股东会议决议提出司法异议。
第43条。 系列“BB”股东会期间的权利. 为了使股东会有效通过关于以下事项的决议,需要系列“BB”股份的多数票,但仅在其代表已发行和流通公司股权至少百分之七点六五(7.65%)的情况下才需要。
1. 批准业务协会的基本报表;
2. 爱文思控股业务协会的清算或解散;
3. 企业协会的公司股权增加或减少;
4. 分红派息的宣告和支付;
5. 业务协会章程的修改;
6. 合并、细分或股份分割;
7. 授予或修改公司股权划分的特殊权利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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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任何决定旨在修改或废除根据公司章程第十九条有效通过的董事会决议,以及那些需要董事会成员投票同意的决议,这些董事会成员由《BB》系列股东任命,如公司章程第十八条所述。
第六章
退出业务协会
第四十四条。 退出. 根据《商业公司总法》第206条的规定,任何股东都可以退出业务协会,并要求按其股份与公司资产相对应的比例进行偿还,即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最后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值,或者在决定产生此种退出权利的决议通过之前最后三十(30)天的股票交易日内股票在交易所报价的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五(95%)中较小者,只要该股东对决议投了反对票,包括基金通常股东大会的改变公司目标、更换国籍、转变为其他任何种类的业务协会、合并或公司分拆,或者因任何种类的合并使其参与权益被稀释超过百分之十(10%),只要他们在相应会议闭幕后的十五(15)天内请求分离。
第七章
财务信息、外部审计师、利润与损失
第四十五条。 财务信息. 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3)个月内,董事会应当准备一份报告,其中包含根据《商业公司总法》第172条和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要求的所有财务信息。财务信息和任何支持文件应在同一期限内提供并交付给要求的股东,交付地址为业务协会的地址。
第四十六条。 外部审计师. 董事会应该聘请由审计委员会指定的业务协会的外部审计公司。
任何更改或删除应得审计委员会成员多数投票批准。
业务协会的外部审计师应被邀请参加董事会的会议,作为具有发言权但无投票权的客人,并有义务在出席当天事项涉及到他/她存在利益冲突或可能妨碍其独立性的情况下弃权。
第四十七条。 利润. 每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处理:
1. 保持5%的比例,如有必要重新建立法定储备基金,直到它至少等于公司股本的20%。
2. 任何在股东大会上同意设立或增加一般或特别准备金的金额;
3. 股东大会确定的任何金额,以适当方式创建或增加业务协会的资本储备;和
4. 如有需要,根据股东大会确定的金额、形式和条款,向业务协会股东支付分红派息。
第48条。 损失. 若发生亏损,应首先从资本储备中扣除,但如果资本储备不足,则从公司股本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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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商业协会应在商业法人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任何情况下解散。
《第五十条》业务协会解散后,将进入清算阶段。清算工作应交由股东大会任命的一名或多名清算人负责。如果大会未作出任命,业务协会所在地辖区的民事或区域法官应按照《商业公司总法第236条》的规定,在任何股东的请求下进行任命。
当各类清算人被任命时,他们应当共同行事。清算人无需是业务协会董事会的股东、官员或成员。清算人有权结束业务协会的运营并清算其业务,收回业务协会应收款项并支付其到期款项;根据他们的知识和了解,以他们认为合适的价格出售业务协会的资产;在支付所有公司债务后,按照每个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将业务协会的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采取适当或方便的措施履行业务协会的清算,根据商业公司总法第242和248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在完成清算后,获得取消业务协会的注册的权力。清算人还应具有被任命的会议授予他们的权限。
清算期间,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形式召集,清算人应执行相当于在业务协会正常运作期间应由董事会执行的职能;审计委员会应继续履行对清算人或清算人员所负责任董事会清算之前的职能。
第五十一条未经股东大会授予清算人员相反的具体指示,清算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进行:
1. 以对债权人和股东损害最小的方式结束所有未决业务;
2. 收集信用和偿还债务;
3. 出售业务协会的资产;
4. 清算最终结余的准备工作;及
5. 如有必要,剩余资产将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九章
适用法律和地点
第五十二条。 适用法律和地点. 任何由业务协会作为一方当事人并起因于执行、施工和遵守本协议的争议,应受墨西哥适用的联邦法律约束。
业务协会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之间在业务协会事务方面产生争议,由于订阅或取得代表业务协会公司权益的股份的行为,应明确提交给适用于墨西哥的联邦法,并接受瓜达拉哈拉市,哈利斯科州的联邦和地方法院的管辖权,并放弃因其现有或将来的地址或任何其他原因可能适用于他们的任何其他地点的权利。
临时规定
第一条。 如果这些公司章程中包含的任何条款违反了1999年8月25日由业务协会签署的协议中规定的业务协会或其股东的条款、权利和/或责任,特别是与联邦政府和其他机构签署的参与协议以及与战略合作伙伴(墨西哥太平洋机场,S.A. de C.V.)签署的技术协助和技术转让协议,这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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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协会或其股东在此类协议中包含的权利和/或义务,应优先于公司章程中包含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在技术援助与技术转让协议第5.2段提及的业务协会股东大会,在此应被理解为指代公司章程第十八条第5款中所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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