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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3年4月13日舉行的股東大會修正
公司章程
OF
太平洋機場集團SA de CV
第一章
公司名稱、公司宗旨、公司地址、國籍和成立日期
首篇文章。 公司名稱. 商業協會的名字是「太平洋機場集團」,將始終後跟「可變資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或縮寫爲「S.A.b. de C.V.」
第二篇文章。 企業目標. 業務協會的企業目標是:
1. 促進、組建、組織、利用、收購和參與任何商業或民間社會組織、協會或商業協會的公司股權或財產,無論是工業、商業、服務提供還是任何其他類型的國內和國外,並參與其管理或清算;以任何法定所有權收購、出售、轉讓或使用公共或私人股份、權益、參與或其他有價值的所有權商業協會,無論是作爲創始人還是由收購商業協會的股份或參與權,包括但不限於在《機場法》規定的條款範圍內管理、運營或提供機場、商業和補充服務或建造和/或使用民用機場的商業協會(機場法)及其條款,並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參與提供任何服務的商業協會的公司股權;
2. 爲了向任何其他墨西哥或外國法律實體、商業協會或個人提供或接受可能需要從事其企業目標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機場管理、運營、施工和/或管理的工業、行政、會計、市場營銷或財務領域的技術諮詢服務。
3. 根據適用法規和相關特許經營權的規定,企業聯合體可以直接或通過其子公司通過簽訂直接提供的服務和開展的商業活動的合同,收取民用機場基礎設施使用的所得。
4獲取、取得、處置、使用或許可任何專利、發明證書、商標、商號、版權或有關同類事物的權利,或其在墨西哥境內或境外的任何知識產權或個人或不動產權。
5. 關於爲實現公司目標而必要或方便的任何行動,獲取任何類型的貸款或信用,無論是否有具體擔保,以及發放貸款。
6. 關於對於實現公司目標所必要或方便的任何行動,可以爲公司協會或其他業務協會或第三方承擔的義務提供任何擔保,包括設立動產權和信託物權(信託處置)對於實現公司目標是必要或方便的,還可以對前述人士簽發的信用證書進行背書。同樣,業務協會可以以任何法律手段,有償或無償地爲個人或法人的國內或國外第三方的履行義務提供擔保,並對個人或法人的國內或國外第三方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7. 發行和認購信用證書,接受並背書,並以房地產留置權擔保。
8. 爲了實現公司目標或業務關聯可能有興趣或參與的民事或商事法人,需要保留、持有、出售、轉讓、處置或出租資產、房地產或屬性,以及其上的實際權利。
9. 通常,爲從事和執行所有與上述公司目標有關、附屬或附屬的行動、合同和交易,這些行動、合同和交易是從事上述公司目標所必需或方便的。
第三條款。 公司地址. 業務協會的公司地址位於哈利斯科州瓜達拉哈拉市,同時也是業務協會的行政管理辦公室和主要營業場所。公司地址不會被解釋爲隨着業務協會在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和代理處而發生變化。在不表示以上公司地址有任何變化的情況下,業務協會可以在執行的合同和法律行爲中規定其他地址;在墨西哥的任何地方和任何外國建立辦事處、分支機構或機構;通過任何法律行爲、合同或協議自願接受外國法律或任何墨西哥州的法律以及各自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指定在墨西哥或外國的其他地址,以接收任何通知或司法或非司法傳票;或者在任何外國爲上述目的或其他目的指定攜帶普通或特別授權書的人。
第四條款。 國籍. 業務協會是墨西哥的。業務協會的現有或未來股東根據墨西哥外交部(Secretaría de Relaciones Exteriores)的要求,就其收購或持有的業務協會股份,以及就業務協會所持有的財產、權利、特許經營權、參與或利益,或者就業務協會與墨西哥當局參與的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被要求被視爲墨西哥的國民。因此,外國合作伙伴,無論是現有的還是未來的,根據同樣的原因,被強制不得向其政府尋求保護,否則將面臨將其股份失去給墨西哥共和國的處罰。
第五條。 期限。. 業務合作的期限爲一百(100)年,自成立之日起計算,並可經股東同意延長。
第二章
公司股權和股份
第六條款。 企業股權. 企業股權應爲變量。企業股權的最小固定部分爲八十九億一千九百七十五萬三千五百六十三點五墨西哥披索(Ps。 8,197,535,635.20),由五億零五百二十七萬七千四百六十四(505,277,464)無面值普通,記名系列I股份充分認購和實繳表示。企業股權的變動部分,如果存在的話,應由無面值普通,記名系列II股份代表,這些股份應具有股東大會批准發行的其他特徵。
企業協會的公司股權應按照下列方式分配爲兩個系列的股份:
1. 「B」系列股份,可以自由認購,可能佔公司股權的百分之百。 「B」系列股份可以由任何人,包括個人、企業或在外國投資法第2條定義爲外國投資者的實體,獲取。外國投資法),除外國政府;和
2. 《BB》系列股份可被國內外人士,包括個人、企業或根據《外國投資法》第2條規定爲外國投資者的實體所收購,但不包括外國政府,前提是它們滿足本章程的規定,且將代表公司股權的15%。
「BB」系列股份應遵守以下規定:
a. Series「BB」股份的持有人,通過代表這些系列的股份的多數肯定投票,將有權指定業務協會董事會的四(4)名專有成員及其替補成員,他們將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特權;
b. 「BB」系列股份不得轉讓,但在公司章程第十一條規定的情況下除外。儘管如此,持有人可以將其轉換成「B」系列股份,後者可以自由轉讓。「BB」系列股份轉換成「B」系列股份應符合以下規定:
i. 該「BB」系列在公司股權中的限制將按照轉換爲「B」系列股的「BB」系列股份比例減少,僅能通過股東特別大會的批准再次增加百分比;
ii. 高達四十九(49%)的代表「BB」系列的股份隨時可轉換爲「B」系列股份,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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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除非經墺央及運輸局(Secretaría de Comunicaciones y Transportes,簡稱SCT)事先授權,否則將於2009年8月25日開始才能變換代表「BB」系列的餘下百分之五十一(51%)股份。從該日期起,直至2014年8月25日,持有「BB」系列的股東每年可以轉換其所擁有公司股權中的五分之一的「BB」系列股份。系列轉換權應按年累積計算,即如果一年內未進行轉換,則隨後的年份可增加可轉換股份。除非經過墺央及運輸局(Secretaría de Comunicaciones y Transportes,簡稱SCT)的事先授權,否則僅在2009年8月25日後才能將剩餘的百分之五十一(51%)代表「BB」系列的股份進行轉換。從這一日開始,直至2014年8月25日,持有「BB」系列的股東每年最多可以將其擁有的百分之五十一(51%)中的五分之一轉換爲對應的「BB」股份代表他們所擁有的公司股權。系列轉換的權利是累積的,即如果一年內未進行轉換,則在後續年份中可增加可以轉換的份額。除非得到墺央及運輸局(Secretaría de Comunicaciones y Transportes,簡稱SCT)的事先授權,否則只能從2009年8月25日開始,根據需要轉換代表「BB」系列的剩餘百分之五十一(51%)股份。從該日期開始,直至2014年8月25日,持有「BB」系列的股東每年可將其所擁有的該五十一(51%)的「BB」系列股份中的五分之一進行轉換。系列轉換權是累積的,因此如果一年內沒有進行轉換,則後續年份的可轉換份額會增加。
iv. 如果在2014年8月25日或之前,「BB」系列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股權比例低於七點六五百分之七點六五(7.65%),這些股份將被強制轉換爲「B」系列股份。
v. 從2014年8月25日開始,如果技術援助和技術轉讓協議(Contrato de Asistencia Técnica y Transferencia de Tecnología),日期爲1999年8月25日,尚未續訂的話,所有Series「BB」股份可以根據下文第「vi」段規定,由Series「BB」股東請求轉換爲Series「B」股份。根據技術援助和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Series「BB」股東應持有業務協會至少百分之七點六五(7.65%)的公司股權,以便履行合同中提供的服務。
vi. 儘管如此,「BB」系列股東如果希望將這些股份轉換爲「B」系列股份,應當向業務協會的董事會通報其決定,在接下來的十五(15)個工作日內,董事會將進行相應的交易。
業務協會可以發行任何系列的國庫股,構成公司股本,這些股份將存放在業務協會司庫辦公室,以便在訂閱時交付,並且還可以根據第53條以及《證券市場法》的其他適用規定發行國庫股(證券市場法),以及與第三方簽訂期權協議,該協議授予第三方有關訂閱和購買業務協會發行股份的權利。業務協會存放在國庫中的II系列股份就訂閱和支付而言,當持有該系列股份者行使期權並支付時,將被強制轉換爲I系列股份,因此,業務協會的最低固定公司股本將自動增加,並且董事會將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該會議上將批准對本第六條款的修改,以在此類增加後確認業務協會的最低固定股本。
所有普通股將在各自的系列內賦予所有者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支持股份的證書和所有權證必須符合《商業公司通則》第125條規定的所有要求。Ley General de Sociedades Mercantiles(《商業公司通則》)中規定,所有普通股將在各自的系列內賦予所有者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支持股份的證書和所有權證必須符合該法規第125條的所有要求。可以代表一股或多股,並且必須由由「B」系列股東任命的董事會成員和由「BB」系列股東任命的董事會成員簽署,內容必須準確複製本條款、以及公司章程的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和十四條。
如果股份將由存款人持有,則業務協會可以將單個或多個股份所有或部分的單獨或多個批次交付給此類機構,這將發行到此類存款人的利益,可以或可以不包括附有優惠券。
第七條。 註冊表. 業務協會應當保持一份股東登記簿,可以由業務協會、墨西哥信貸機構或者擔任業務協會註冊代理的託管人保管,登記其中與股份認購、收購或轉讓有關的所有交易,並標明股東和股份受益人的姓名、地址和國籍。假設代表業務協會企業股本的股份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該股東登記簿將根據適用規定法更新託管股份的年度記錄,並根據證券市場法的規定,記錄和保存託管人相關記錄和說明。
股份登記簿將在股東會議前三個工作日及會議日期之間關閉,因此在此期間股份登記簿中將不得出現任何記載,除非依據《證券市場法》第203條第二款的規定。
業務協會應僅將出現在股權登記簿中的股東視爲合法股東,根據《商業公司普通法》第128條和第129條。
儘管該商業協會保留其在國家證券登記處註冊的已發行股票(國家證券登記處),如果交易是通過股票市場進行的,則上述限制將另外受《證券市場法》的適用法規的約束,或者受國家銀行和產權委員會根據同一法案發布的法規的約束(全國銀行和證券委員會),以及本公司章程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八條。 註銷註冊. 如果業務協會的股份根據證券市場法和國家銀行與信貸委員會制定的一般規定在國家證券登記處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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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協會股份登記被取消後,無論是由業務協會請求還是按照《法案》獲得國家銀行和土地委員會通過的決議取消,業務協會都有義務向在此類註銷之前登記的全部股份發出公開購買要約。業務協會應將購買所需的資金轉入一項信託基金,至少爲期六(6)個月,以與公開購買要約相同的價格購買未接受該要約的投資者的股份,假如一旦完成購買要約並在註銷股份登記或基於這些股份的其他證券發行並上市在全國證券登記處之前,業務協會無法收購全部已繳公司股權的百分之百(100%)。
前述的公開收購要約應至少按照以下情形中的最高價格進行:(i)在股票上市前三十(30)天內進行的交易的平均收盤價,在提名股票的收盤價的日期上,或(ii)根據在公開要約前向委員會和證券交易所報告的最新季度報告中的股票會計價值,除非國家銀行與證券委員會在決定授權銷售股票的公開收購以及取消註冊時,授權不同價格。如果股東對相應取消的一致同意獲得,則無需公開要約。從國家證券登記冊中取消業務協會股票註冊,除了證券市場法和其他適用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外,還需要:(i)國家銀行和證券委員會的先前批准; (ii)在股東特別股東大會上至少95%的公司股權批准。
第九條。 股份回購. 根據《證券市場法》第56條的規定,商業協會可以通過證券市場收購自身公司股權,不受《公司法通則》第134條第一段規定的禁止約束,前提是遵守《證券市場法》和其他適用規定。
未發行的股份屬於業務關聯,或者如適用的,公司持有的股份,在不受商業公司總法規定的損害的情況下,可以向投資公衆放置,無需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同意。爲了本段所確定的目的,商業公司總法第132條的規定不適用。
第十條。 參與限制. 任何人蔘與企業協會的股權都將受到以下規定的約束,理解這些規定不適用於(i)存託機構,或(ii)金融實體或其他授權實體代表第三方擁有或持有所有權,理解這個例外不適用於每位受益人在企業協會中直接或間接擁有的股權。
1. 「B」系列股東,無論單獨還是聯合,其參與度將不超過業務協會流通的總公司權益的百分之十(10%),除非根據現行章程的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修改了股份參與限制。
2. 「BB」系列股東在此係列股份上的個人參與不受任何限制;然而,根據公司章程第六條規定,該系列股份僅代表授權公司股權的最高百分之十五(15%)。
3. 「BB」系列股東無論是個人所有還是與關聯人聯合所有,也可以擁有「B」系列股份。 但是,無論他們擁有多少股份,包括「B」和「BB」系列股份在內,「BB」系列股東不得以超過十%的股權投票進行投票,超出此十%限制的任何股份將被迫根據股東會議中的大多數投票進行投票。
本文規定的股份參與限制不得通過直接方式,也不得通過信託基金、協議、社會承諾或公司章程、金字塔式投資計劃或任何其他機制來超過此處所建立的參與權。
爲了第十條和第十二條的目的,專門指那些被控制、同樣受控制或控制相應業務協會的業務關聯方;任何業務關聯方的子公司;那些與持有某人或任何業務關聯方五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人具有直接家族或親屬關係的四代內升降者。
根據第十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專門指「控制」一詞:(i)某人擁有超過百分之三十五(35%)的公司股本並擁有另一人的表決權;(ii)某人享有約定權利委任另一人董事會多數成員;或(iii)某人有權通過自己的選舉權或通過任何關聯人聯合選舉的方式,批准或拒絕另一人的股東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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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轉讓「BB」系列股份. 除下文規定外,根據公司章程第六條的規定,爲了轉讓「BB」系列股份,必須事先將其轉換爲「B」系列股份。
如果將 「BB」 系列股份轉讓給關聯人(定義見第十條),該關聯人不是自然人,並且符合官方公報上發佈的代表商業協會公司股權的股份招標和基礎3.2中規定的要求(聯合會官方日報)於1999年2月25日修訂並於1999年7月9日修訂,爲了減損本公司章程第六條的規定,前款的規定不適用。儘管如此,應至少提前十五(15)天向ScT發出此類轉讓的通知。
第十二條款。 參與限制的修改. 對公司章程第七、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款關於參與限制以及上文第六條款所確定的股份分配的任何修改,均需要持有公司股權百分之八十五(85%)的股份贊成投票通過。
如果個人或與相關人士共同獲得的比例超過上述第十條規定的參與限制,該人或一組人將被迫通過公開股票要約出售超額部分,根據適用法律實現。在出售完成之前,超額股份將沒有投票權,也不會在任何會議中代表。
對於在前述段落提及的賣出股份的公開要約進行任何修改將需要佔業務協會法人股權九十五(95%)的股份股東的肯定投票。
第十三條。 公司股權的增減. 除本公司章程第九條規定的股權增減外,業務協會最低固定股權的增減須經股東特別會議批准,但須遵守本公司章程規定和商業公司總法,除非由於業務協會通過任何方式而取得的股份的發行或由董事會授權的任何人員,或由於行使業務協會授予的任何期權而導致。
公司股本變動的部分可以在滿足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要求的股東大會上得到批准,該行爲應由公證員在公證書上正式確認,但不得在商業登記公共登記簿上註冊(Registro Público de Comercio).
根據《證券市場法》第53條和其他適用規定,業務協會可以發行股份以自持,並由投資公衆認購,條件是(i)股東大會批准增加股本的最大金額及股份發行條件;(ii)發行股份的認購通過公開要約和在國家證券登記處先行登記,同時必須滿足《證券市場法》和從其派生的適用一般規定的相關條款;以及(iii)業務協會的認購和實繳股本金額在業務協會公佈授權境內發行以及未流通股份時予以公告。《商業公司總法》第132條規定的認購優先權不適用於公開要約增加股本的事項。
在股本增加的情況下,股東將在批准增加時擁有預購權,按照各個系列中持有的股份數量的比例和各自系列中的相應系列的規定,如《商業公司總法第132條》中所述。該權利不適用於合併業務協會、債務轉換、根據《證券市場法第56條》和本章程的庫存股重新配置,或根據《證券市場法第53條》公開發行股票。
本條款規定的優先認購權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增加股本並在所在地法定轄區有廣泛分發的報刊之一刊登之日起十五(15)個工作日內行使,認購發行股份,並按照股東大會議定的條件支付。
儘管前段所述,如果公司股權分割所涉及的全部股份在各自的會議中得到代表,那麼此十五(15)個工作日的期限應從召開該會議之日起計算,股東將被視爲在那一刻被通知了決議。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公佈決議。
如果B系列股份在股東行使本條款賦予的優先購買權的期限屆滿後仍留存在公司庫藏,則可按規定條件和期限向任何人提供認購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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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董事會或會議指定的條款和期限,增加股本的決定由會議成立,預設的股價不得低於向股東提供的認購和支付價格,向第三方提供股份的價格。
根據《商業公司總法》第116條規定的任何條件,股本增加可通過現金或貨物支付,或通過業務協會或任何股東權益帳戶負債或儲備的資本化來實現。由於業務協會的股份沒有面值,因此,在股本因股份費的資本化、留存利潤的資本化或估值或重估儲備的資本化而增加的情況下,不需要發行新股份,除非股東大會根據《證券市場法》第53條和其他適用規定以及《總體信用票據和操作法》第210條對這種增加表示同意需要這樣做。
業務協會必須在專門持有的權益變動登記簿中記錄公司權益變動的任何增加或減少。
持有代表公司權益的股東將不具備《商業公司總法》第220條所述的撤回權。
根據本條款規定以及《一般商業公司法》第206條規定的劃分條件,普通股東大會的決定可能會降低公司股本,股本的最低固定部分的減少需要股東特別大會的決議,並修改公司章程第六條;在這種情況下,除非股本減少僅爲抵銷虧損,否則還必須滿足《一般商業公司法》第9條的規定。
公司股權的減少可能是爲了抵消損失,償還股東的出資款,或者解除他們未支付的金額,以及在《商業公司總法》第206條規定的假設情形下。
通過減少公司產權來抵消損失或向股東退款,將按照公司產權的固定最低部分和變量部分,以及股份系列進行比例實現。
公司股本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減少到最低限額,任何股本變量的減少都應在由業務協會專門持有用於此目的的權益變動登記冊上登記。
業務協會可以通過可分配利潤贖回股份,而不會減少公司股本。除了遵守《商業公司總法》第136條的規定外,確定贖回的特別股東大會還應遵守以下特定規定:
1. 會議可能會決定按比例減少股份價值,使所有股東在攤銷之後仍保持相對於公司總資產的相同比例,而不因名義價值缺失而取消股權證書。
2. 如果會議決定通過在股市收購股份來進行股份贖回,會議或董事會將批准一套用於撤回股份、贖回股份數量以及任命中介或股票代理人的制度。
3. 除了上述第2款規定外,如果會議應確定贖回價格,則應在公證員或商業公證員面前通過抽籤確定要贖回的股份,這在所有情況下都要指定股份。Corredor Público)在所有情況下,將組成公司股權的每個系列分開,以便從所有系列中按比例贖回股份,使得在贖回後,這些股份代表的比例與贖回前的總公司股權相比保持不變。根據第三款規定描述的情況中贖回的股份憑證將被作廢。
第十四條。 子公司參與. 業務協會控制的實體不得直接或間接收購業務協會的公司股權或代表這些股權的證券,除非(i)業務協會控制的這些實體收購業務協會的股份以遵守向這些實體的員工或官員或業務協會設計或可能授予的期權或股份認購,前提是爲此目的收購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業務協會總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25%)或(ii)根據證券市場法第5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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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業務協會的管理
第十五款。 組合. 業務協會的管理將由董事會和一位總董事負責,執行《證券市場法》規定的職能,並由十一位成員組成,除非股東大會要求增加以滿足董事會至少二十五%獨立性要求的規定,《證券市場法》和其他適用於墨西哥和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業務協會的規定。會議可以爲董事會的每位所有制成員任命一名替補。以上情況,應理解爲只有由「BB」系列股東任命的董事會成員才會有替代。
董事會成員無需是股東,但也必須符合證券市場法提供的要求。擁有投票權的「B」系列股東,即使權利被限制或受限,若個人或聯合代表業務協會公司資產的百分之十(10%)或更多,將有權在一般股東大會上任命或罷免董事會成員。在這種情況下,該股東或一組股東將無法行使其投票權以任命需獲得「B」系列股東多數票同意的董事會成員。如果任何代表至少擁有普通股十分之一(10%)權利的股東或一組股東行使董事會成員任命權,那麼多數人只有權任命其應有權任命的董事會成員餘下人數。此類董事會成員只能通過其他股東的投票來罷免,並需罷免所有其他董事會成員。此外,前述規定除非依據證券市場法有原因撤銷否則有效。業務協會的董事會成員將按照一(1)年的任期產生選舉,並在此期滿後的三十(30)個日曆日內繼續履行職能,除非已任命另一候補人選或未被任命。業務協會的董事會成員可以重新當選,並將根據一般股東大會決定的收入待遇。
儘管前段提到,系列「BB」股東將有權任命四(4)名專屬成員及其各自的替補。 只有在董事會的其他成員被免職時,股東大會才能解除這個少數派任命的董事會成員。
對於業務協會董事會成員的選舉,股東將遵守以下規定:
持有業務協會公司股權總額百分之十(10%)或以上,打算任命董事會成員的股東應在召開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後的五(5)天內向業務協會的提名與薪酬委員會提出通知。此類通知應至少包括:(i)預計任命人員的完整姓名和經驗,以及(ii)對該人是否符合法律和其他適用規定中定義的獨立條件的意見。
業務協會的提名和薪酬委員會應向普通股股東大會提交一個候選人名單,預計組成業務協會董事會的候選人名單,其中包括根據上文所述,由少數股東指定的候選人,但不包括由「BB」系列股東指定的董事會成員的名字。
業務協會的提名和薪酬委員會可能向股東大會提議確認明年董事會成員的全部或部分職位,正如「B」系列股東事先提名的那樣,同時考慮到少數股東提名的董事會成員。
提名與薪酬委員會向股東大會提議的董事會候選人名單將與《商業公司總法第172條》規定的報告一同提供給股東,在該法律規定的第173條規定的截止日期前,不影響股東要求提供該名單副本的權利。提名與薪酬委員會提名候選人時,應附上一份聲明被提名人接受候選人資格且無法佔據相應職位的文件。
在每次討論董事會成員任命的股東大會上,首先任命由「BB」系列股東選舉產生的成員,然後再由任何持有公司股權十分之十(10%)的「B」系列股東或股東團體任命的成員。如果這些「B」系列股東不願行使此權利,且提名和薪酬委員會未提議確認之前由「B」系列股東任命的所有董事會成員職位,那麼會議將繼續確認任命所需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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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成員和根據委員會提名的名單中需要任命新成員,以完成董事會成員總數。
在任命董事會成員時,存在利益衝突的人(利益衝突的關係)(定義見下文)商業協會或其子公司將被拒絕。就本公司章程而言,「利益衝突」 是指個人或一組關聯人與該人進行的任何交易,商業協會、附屬公司或子公司佔該人最近一次演出或個人或累計交易金額超過四十萬美元(600,000.00美元)或等值的墨西哥貨幣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定貨幣的銷售額的百分之五(5%)比墨西哥還多。每當 「BB」 系列股東的任命由高管或相關人員任命董事會成員時,都不會被視爲利益衝突。
就本公司章程而言,除第十和第十二條外,就商業協會而言,「關聯人」 是指:(i) 控制或對屬於該商業協會所屬創業集團或財團的法律實體具有重大影響的人員,以及該集團或財團組成部分的董事會相關成員或管理人員和董事;(ii) 人員誰有權控制作爲法律實體一部分的法律實體商業協會所屬的創業集團或財團;(iii)配偶或未婚伴侶以及四級以下的家庭或親屬關係親屬或親屬關係或婚姻關係(parentesco por afinidad) 不超過第三級,個人符合上文 (i) 和 (ii) 項中的一種情景,以及與之保持業務關係的此類條款中提及的法律實體的股東和共同所有人;(iv) 屬於商業協會所屬創業集團或財團的法律實體;(v) 第 (i) 至 (iii) 條中提及的任何人員所依據的法律實體) 上述行使控制權或重大影響力;(vi) 就商業協會而言,戰略合作伙伴;以及 (vii) 就戰略合作伙伴而言,其股東和相關人員。
董事會成員不得是在任命日期前十二個月內曾擔任業務協會的外部核數師角色,或任何構成創業集團或財團的法律實體的人。
董事會的獨家成員由「BB」系列股東選舉產生,只能在他們不在場時,由各自董事會備用成員根據其任命代替。
董事會成員及其替補人員應當是經驗豐富的人士,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可以被重新選舉,並應根據提名和薪酬委員會報告在股東常年大會確定的報酬。
董事會成員及其替補成員應在適當情況下繼續履行職責,即使其任期已滿或辭去職務,在未指定替補或替補未就任時,最長可以繼續履行職責30個日曆日,在不受《商業公司總法》第154條規定的約束下。業務協會的董事會成員可以被重新選舉,並將根據股東大會決定的方式獲得報酬。
董事會可在前段落所述情況或《商業公司總法》第155條規定的情況之一發生時,任命董事會的臨時成員,無需股東大會決議。有關確認董事會臨時成員的任命或任命備用成員的事項將在接下來的普通股東大會上根據本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
董事會成員不需要在房地產上設定留置權以保證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責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主席和秘書. 董事會成員將在股東大會上任命。董事會主席將由大多數股東投票任命,董事會秘書將由董事會任命。董事會主席將有決定性投票權。
董事會秘書不會成爲這種機構的一部分,將遵守證券市場法提供的義務和責任。
董事會在履行職能時,將設立的委員會提供幫助,並補充公司章程規定的委員會。開展公司治理和審計活動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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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將由董事會獨立成員組成,根據證券市場法第25條,並由不少於三(3)名由同一董事會根據其主席的提議任命的成員組成。
第十七條。 授權. 董事會將是業務協會的法定代表,因此將具有以下權力:
1. 行使授權書,授予所有一般和特別權力,要求根據法律制定特別條款,這是商業協會所有申訴和索賠所必需的。因此,根據《聯邦民法》第2554條和第2,857條第1款的規定以及《聯邦區和其他聯邦州民法》的相應條款,董事會有權不受任何限制地提出或放棄對憲法的質疑(juicio de amparo);提起刑事訴訟或停止提起刑事訴訟;作爲助理人干預檢察官提起的案件(公共部),並酌情依法免除責任;簽訂合同;接受仲裁;陳述和訊問;質疑法官;接受報酬和執行法律明文規定的所有行爲,包括在法庭以及刑事、民事、行政和勞工部門代表商業協會。
2. 根據《聯邦民法典》第2554條第二款規定以及聯邦區和其他州的《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授權代表行使行政行爲的授權委託,以從事商業協會的業務目標。
3. 根據聯邦民法典第2554條和第2587條以及聯邦區及其他州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全權代表企業協會,在地方法院或聯邦法院以及仲裁和調解勞動法庭面前描述性地但非限制性地履行職責,特別是在勞動調解和仲裁法庭(勞動調解和仲裁委員會),以及勞工部(勞動部)和其他勞動、行政、刑事和民事法院等勞動法律訴訟和憲法保護訴訟程序中明確授權,參加庭審並進行答辯聽證會,並作爲企業協會的法定代表執行一切必要行動。
4. 根據《聯邦勞動法》第692、786、866條及其他適用條款規定的有關勞動事宜的行政行爲的一般授權書,以及第870條,出現在業務協會作爲一方或作爲具有法律利益的第三方參與的勞動事宜的地方當局面前,在初始階段和任何後續階段回答詢問。《聯邦勞動法》,出現在業務協會作爲一方或作爲具有法律利益的第三方參與的勞動事宜的地方當局面前,在初始階段和任何後續階段回答詢問。
5. 根據聯邦民法典第2,554條第三款規定以及聯邦區和其他共和國州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行使所有權行爲的代理授權書。
6. 有權根據《普通信用支票與票據法》第9條的規定發佈、背書和認購信用憑證《普通信用支票與票據法》).
7. 有權代表企業社協開立銀行帳戶,向其收取費用,並指定有權向其收取費用的人員。
8. 有權參與制定業務協會的戰略計劃。
9. 有權對業務協會的財務結構、產品、市場開發和組織政策進行修改授權。
10. 有權召開股東大會並獲得其決議。
11. 有權根據本條規定的權限授予一般或特殊權限,有或無授權委託的權限,以及撤銷其授予的權限。
12. 有權成立必要的特別委員會,以推動業務協會的發展,設定這些委員會的權力和義務;理解這些委員會不會擁有根據法律或公司章程專屬於普通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權力。
13. 根據業務協會運營委員會的提案,有權批准業務協會及其子公司的年度預算,以及這些運營的機場的主要發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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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通常,有權實現公司章程授權的所有行爲或其後果。
董事會成員,董事長或秘書,僅憑任命事實,將無權作證,因爲他們無權回答任何業務協會參與的任何審訊或程序中的詢問。上述權力專屬於董事會指定用於此類目的的代表和被業務協會授權明確授予權限的被授權人。
第十八條。 爲了實現其目標,業務協會的董事會將擁有以下功能:
1. 批准業務協會子公司經營的各機場的五年總體發展計劃及其修訂。
2. 批准年度投資業務計劃和預算;
3. 批准每個財政年度批准的年度預算範圍內的股權投資;
4. 批准銷售價值超過三百萬美元(US$3,000,000.00)或其等值的墨西哥貨幣或其他合法貨幣的資產,無論是單獨還是聯合。
5. 就是否延長技術援助與技術轉讓協議向特別股東大會提議,在適當情況下,理解該會議僅討論股東以至少持有五十一(51%)Series「 B」股的表決股份否決擴展該協議的情況,而這些股份不由戰略合作伙伴或戰略合作伙伴的關聯人持有。董事會提議提前終止參與協議時,也需要符合本文件設定的相同要求。
6. 批准獲取所有類型的租賃和信貸,有或沒有具體債券,並向業務協會提供貸款,該協會對民間或商業協會沒有超過百分之五十(50%)的投票企業權益的利益或參與,或對那些業務協會以任何其他方式無控制權的個人不執行業務協會爲此目的設定的政策。
7. 批准授予所有債券和商業擔保(avales)關於信貸發行或負債的證券被業務協會或業務協會獲得,其中業務協會沒有50%以上的投票公司股權或業務協會對其沒有任何控制的權益;
8. 向股東提議增加企業協會的股本;
9. 提議增加業務協會子公司的公司股本;
10. 批准對業務協會子公司法律實體股權的任何銷售;
11. 收購和出售公司業務關聯企業的股權,不包括(a)收購投資聯合會發行的股票和/或證券,以及(b)通過投資聯合會收購證券;
12. 批准和修改業務協會所屬公司集團的行政架構;
13. 成立新委員會並將職能委託給其;
14. 董事會意見依據 ,之前會聽取提名和薪酬委員會的意見,批准對總董事的全部薪酬,以及確定對其他第一級管理人員的任命和全部薪酬政策。
15. 收購任何債務,無論是通過直接貸款還是金融工具,其年額超過800萬美元(US$8,000,000.00)或其相當於墨西哥貨幣或其他法定貨幣在墨西哥以外的地點,或超過年度業務計劃中規定的負債水平,該水平應至少爲50/50%的負債/股本,即被理解爲總債務/總股本;
16. 業務協會股東大會審批和展示分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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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董事會將就由提名和薪酬委員會列出的審計委員會候選人向股東大會提議;同樣,董事會將向股東大會提名組成提名和薪酬委員會的人選;
18. 關於運營委員會和收購委員會成員的任命,了解到由系列「BB」股東任命的董事會成員有權任命運營委員會的三(3)名成員及其替補成員,以及至少一名收購委員會成員及其替補成員;
19. 在董事會提名和薪酬委員會提議的情況下,沒有股東大會決定,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或商業公司總法第15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發生時,臨時董事會成員的職稱
20. 在完成其企業目標並遵守現行法律的情況下行使業務協會的一般權力;
在第十八條規定的(1)至(4)和(6)至(17)款中提及的決議,將需要由由「BB」系列股東任命的董事會成員肯定投票。
第十九條。 由「BB」系列股東任命的董事會成員將有權進行以下任命,這些任命將成爲董事會的有效任命:
1. 依據提名和薪酬委員會的意見,任命和罷免總董事,以及任命和罷免一級管理人員。
2. 委任運營委員會六(6)名專有成員中的三(3)名及其三(3)名備用成員,以及代表審計、收購、提名和薪酬委員會總成員數百分之二十(20%)的專有成員及其各自的備用成員,理解每個委員會至少將有一(1)名專有成員及其備用成員;以及
3. 關於操作委員會決定是否允許外部機場集團委員、董事會成員或機場集團官員加入的確定。
第二十條。 召集. 董事會會議的召集應由主席、秘書或董事會三(3)名成員書面發出,或者由審計委員會主席代替,並應至少在設定會議日期前十(10)個工作日遞交給董事會其他成員,無論是親自送達,通過認證郵件確認收據,傳真或董事會成員同意的任何其他媒體。召集必須明確指明董事會需要討論的所有事項以及必要時的支持文件,包括更新的財務文件。只要董事會的所有成員到會,董事會有權考慮或解決任何未列入會議議程的事項。未居住在墨西哥的董事會成員將在相同的事先通知下通過電傳或傳真接收召集。當董事會的所有成員(或其替補)參加會議時,召集將不再必要。
同樣,董事會主席、秘書或董事會成員中的三(3)人,以及審計委員會主席有權將他們認爲相關的問題納入會議議程。
第二十一條款. 會話. 董事會將在被召集時舉行會議,但每財政年度至少四(4)次。董事會會議應在公司註冊地址或墨西哥共和國內外另一地點舉行,由召集時決定,即如決定在公司註冊地址以外的地點召開會議,必須由董事會主席、至少三(3)名董事會成員、秘書或審計委員會發出召集。若主席在會議期間缺席,則由當時出席的董事會成員通過多數票任命另一位董事會成員主持會議。若秘書在會議中缺席,則由當時出席的多數董事會成員投票任命的人員擔任秘書。董事會會議記錄將在專門爲此目的而保存的特殊記錄簿中登記,並由擔任主席和秘書的人員簽署。根據第二十三條款,董事會成員以一致書面同意所做的決議文書將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附加在該記錄簿中。
董事會會議記錄或議事錄副本以及股東大會記錄,以及業務協會的賬目記錄和一般存檔文件中的賬目,可以由董事會秘書授權並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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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操作規則. 除了董事會運作方面這些公司章程的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每次董事會會議上,上次會議記錄應提交給董事會成員審批。
2. 董事會應至少每三(3)個月通過審計委員會確定的信息修訂業務協會及其子公司的財務信息以及業務協會及其子公司的財務和商業政策,可能包括:
a. 業務協會所屬的公司集團董事確認的內部財務平衡,其中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股權報表;
b. 資產投資的預測;
c. 需求預測;
d. 投資項目;
e. 戰略計劃;
f. 勞工政策;
g. 業務協會使用的技術信息;和
h. 協調業務協會及其子公司的環保、法律和道德事務。
3. 董事會應根據商業公司總法第172條的規定編制報告,以便提交給股東大會審議,並提供有關業務協會子公司的報告,其中業務協會持有多數股份,如果對每家子公司的投資價值超過其資本淨值的百分之二十(20%),根據各自子業務協會最後資金流量報告所示。除了根據上述規定對業務協會報告的要求外,報告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對比上個財政年度,描述了上個財政年度與上一個財政年度之間業務發展的情況;
b. 用於履行其活動的最重要房地產物業的一般描述;
c. 列出企業協會公司股權上市的主要市場,詳細說明:(i)每個市場每季股票的最高和最低價格;(ii)擁有公司協會公司股權總額達到百分之十(10%)或更多的股東的姓名;以及(iii)過去幾個財政年度宣佈的分紅派息的頻率和數量;及
d. 董事會、業務協會委員會成員以及業務協會所屬公司集團的兩個高級管理層成員的姓名和年齡列表,包括:(i)上個財政年度每位成員所接收的補償和獎金金額;(ii)他們的股權計劃(如果有)的描述;和(iii)他們的激勵計劃(如果有)的描述。
4. 董事會的任何成員以及在適當時候,董事會秘書,在特定議題上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應在做出決定之前通知董事會,並應在有關議題的討論和表決中棄權不參與,並且不影響董事會會議的法定出席人數。根據本條款的目的,利益衝突一詞指董事會成員具有以下情況之一:(i)本人或通過與之存在直系或至多四等血親關係的任何人,在商務關聯方計劃進行任何交易的公司權益中擁有五個百分點以上的參與權;(ii)與商務關聯方計劃進行交易的人具有直系直系至多四等血緣關係;或(iii) 是商務關聯方計劃進行任何交易的公司的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三條。 法定出席人數. 爲使董事會會議有效,必須出席多數成員;爲使董事會決議有效,需獲得多數成員的肯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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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根據公司章程需要董事會成員的投票來驗證決議,否則將需要成員的必要人數。
根據商業公司總法第143條最後一段的規定,即使董事會成員未在正式會議上親自集會,董事會仍可有效通過決議。在會外作出的協議應由所有董事會成員的肯定投票批准,在任何情況下,或者在其中任何一人明確缺席或無能力的情況下,根據所引用的條款,應由各自的替補成員肯定投票批准。
這些決議將產生與董事會會議期間採取的任何其他決議相同的效果和法律後果。當董事會的決議通過全體成員的一致書面同意達成時,不需要傳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形式,除成員董事簽署載明上述決議達成的文件外。載有已達成決議的文件應添加到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所述的賬簿中。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成員的職責和責任. 業務協會董事會成員,僅憑就任職位即須履行第29至37條以及《證券市場法》其他適用規定規定的審慎義務。
管理商業協會的責任適用於證券市場法規第29至37條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賠償. 董事會成員以及業務協會委員會和秘書,對於因其在董事會以及業務協會委員會所採取的行動或決策造成的損害,以及董事會成員,業務協會對其控制的法人或者業務協會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法人,由於疏忽導致的責任豁免,或者由於行動機構無法合法召開會議而未能採取的行動,前提是這並非由於欺詐行爲、惡意行爲,或者違反證券市場法或其他法律的非法行爲。業務協會在任何情況下,都將對董事會成員和秘書承擔任何可能發生的責任進行賠償,以及在其服務期間可能造成的損害賠償金額,但除非這些行爲是由欺詐行爲、惡意行爲引起的,或根據證券市場法或其他法律屬於非法行爲。爲此,業務協會將提前發放部分支付以支付爲任何類型法律程序辯護所產生的費用。
第26條。 中介行政機構. 該業務協會應設有(i)運營委員會、(ii)提名與報酬委員會、(iii)收購委員會和(iv)審計委員會。
此外,業務協會可能設立股東大會和/或董事會認爲必要的中介管理機構,以促進業務協會運作的發展。
第二十七條。 業務委員會. 業務協會應設立一個由六(6)個專利成員及其各自替補成員組成的業務委員會,其中有三(3)名專利成員及其各自替補成員應由「BB」系列股東任命。其成員應根據本公司章程的第十八和第十九條被董事會提名。業務委員會由總董事主持。業務委員會可以有一名秘書,該秘書不是成員,並由多數票任命。
運營委員會成員將被任命爲一年,或者直到替補他們的人員就任爲止。
運營委員會應具有以下職能和權力:
1. 起草並向業務協會董事會提交業務計劃和年度投資計劃。
2. 向董事會起草並提交業務協會的分紅政策。
3. 就由業務協會子公司運營的機場主開發計劃向董事會起草並展示,以及其修改事宜。
4. 關於機場集團管理和公司結構的商業協會提案提交給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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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就與第三方聯盟和協會在業務協會的主要業務事宜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6. 經董事會快速委派,行使公司業務協會附屬法律實體股權的表決權,包括對業務協會附屬公司特許每個機場的機場管理員的任命進行投票,理解這些股份必須始終遵守主開發計劃進行表決。
7. 確定業務協會子公司的行政形式。
8. 批准業務投資額在主營業務範圍之外,且不超過三百萬美元(3,000,000.00美元),或者等值的墨西哥貨幣或其他非墨西哥司法轄區的貨幣,但需遵守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程序。
9. 確定向總監報告的除第一級管理層以外的勞工政策。
10. 所有板塊由董事會指定。
運營委員會應當在主席或其其中兩名成員通過掛號信回執、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其成員同意的任何方式親自傳召開會,但無論如何,每年至少應當開會十次。運營委員會的會議應當在第一通知時至少有五名委員出席時有效,在第二次或更多通知時至少有三名委員出席時有效,並且其決議應當在出席成員中佔多數的投票通過時有效,但如出現平局,主席或其各自的替補成員應當有一票的決定權。
第二十八條。 提名和薪酬委員會. 提名和薪酬委員會應根據股東大會確定的成員數量組成,但另外,其成員中至少一半必須是業務協會董事會成員,其中至少一名必須是由系列「BB」股東任命的董事會成員之一,系列「BB」股東有權任命代表該委員會總成員數二十分之二十(20%)的成員及其各自的替補。
爲了組建提名與薪酬委員會,"BB"系列股東應任命一名成員,"B"系列股東應任命另一名成員(後者必須是董事會成員之一,該成員不是由"BB"系列股東任命,並且是由"B"系列股東提名任命的)。如果成員人數超過兩人,按照這些規定任命的成員應任命提名與薪酬委員會的其餘成員;如果這兩名成員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缺席的成員應由業務協會股東在普通股東大會上任命。
對於由系列「BB」股東任命的本委員會的每一位專有成員,應任命一名替補成員,該替補成員只能替代其各自的專有成員。
本委員會的成員將被任命爲一年,或者直到代替他們的人接任他們的職責,並有可能再次當選。
該委員會應負責以下功能:
1. 爲了提議給業務協會的股東大會一個名單,該名單中的人員在委員會進行面試後認爲應該成爲業務協會董事會一部分,如果選舉當時組成的董事會成員未得到股東大會的認可。對董事會候選人的選舉,提名和薪酬委員會必須考慮在業務協會主要業務領域具有公認經驗的人員,以及與之沒有利益衝突的人員,並且在必要時,被提名的候選人符合適用法規下董事會獨立成員的資格;
2. 向董事會呈現業務協會提供服務的公司集團的董事會認爲,在委員會面試後,應該擔任業務協會子公司高級職位和區域總監職位的個人,除了董事會成員指定的官員之外,由「BB」系列股東指定的其他官員;
3. 根據需要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議,擬定與董事會成員、業務協會委員會成員以及董事會成員和公司高管相應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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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監督子公司董事會,以及業務協會的兩個高級管理層職務,包括總經理和地區主管;
4. 在聽取審計委員會的意見或根據其提議,提交給業務協會股東大會審議的提案,以從業務協會董事會成員和相關官員中罷免。
5. 在必要時,應與業務協會的第三方專家進行磋商,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決定;
6. 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要求時,或者自行決定時,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提交關於其活動的報告;並
7.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董事會任命的其他所有人。
本委員會應對其在公司實踐方面所進行的所有活動給出意見、信息並提交提案給審計委員會,以便後者對此進行評論,並在必要時根據《證券市場法》第42條和43條的規定決定或告知董事會。
該委員會的主席和秘書由其成員多數票任命,主席不得有決定性投票權。該委員會的秘書可能是該委員會的成員,也可能不是。
本委員會可在任何時間召開會議,但必須事先由董事會主席或秘書或其成員中的任意兩名通過掛號信、傳真、電子郵件或董事會成員同意的任何其他方式親自傳喚,或由該委員會的主席或秘書傳喚,並應在每次會議上向董事會報告其活動。
委員會成員應當始終行事 齊集開會, 而不得將其權力委託給董事會成員、經理、顧問、代表、受委託人或其他類似任命的個人。
爲使本委員會的會議被視爲有效成立,至少需要半數成員出席,且其決議在出席成員的多數投票通過時生效。審計委員會的至少一名成員必須隨時被召集參加委員會會議,並有發言權但無投票權。
第二十九條。 收購委員會. 董事會應任命一個包括股東大會決定的專有成員數量,但其多數成員必須同時是業務協會董事會成員,其中至少一名必須是由「BB」系列股東委任的董事會成員,要明確的是,由「BB」系列股東委任的董事會成員有權任命代表總成員數百分之二十(20%)的成員數量。由「BB」系列股東委任的該委員會的每個專有成員都將被任命一個替補,替補只有權替換被其任命的專有成員。收購委員會成員將被任命爲一(1)年,或者直到爲他們任命的替補人員擔任其職責爲止,他們有可能重新當選。
本委員會主席和秘書應由其成員以多數票任命,主席不得有決定性投票權。該委員會的秘書可能是該委員會的成員,也可能不是。
併購委員會應隨時開會,但必須提前通過認證郵件回執、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其成員同意的方式,由董事會主席、秘書或其他三名成員或委員會主席、秘書親自傳喚,並應在董事會每次會議上向董事會報告其活動。
委員會成員應該始終如一地行事 齊集開會, 未授權將其權限轉讓給個人,如董事會成員、經理、顧問、代表、受委託人或其他等同任命。爲使委員會會議被認爲已依法成立,至少需要大多數成員出席,若至少有一半以上的成員出席且通過有利投票,則此委員會的決議將有效。審計委員會成員必須被傳喚參加此委員會的會議,並且當本委員會認爲合適時,可以邀請審計委員會的其他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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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或進行公司實踐相關職能的委員會可能會被召集;此外,業務協會的董事將被召集到所有會議,並且在他/她認爲由於會議要討論的事項的性質而適當時會出席。無論如何,所在場的其他委員會成員以及董事長,在適當時,均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收購委員會應當有責任批准任何涉及獲取商品或服務、合同建立或出售資產的控件,業務協會或其子公司與相關股東、關聯人員或任何第三方("控件")。此類控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 任何單筆或累計金額達到或超過五萬美元(US$50,000.00)或其相當價值的墨西哥貨幣或墨西哥以外司法管轄區的貨幣的操作都必須向商業協會的收購委員會報告。
2. 任何個體或累積操作的金額相當於或超過六十萬美元(US$600,000.00)或其相當於墨西哥貨幣或墨西哥以外司法管轄區的貨幣時,必須在執行之前向收購委員會報告,以便後者批准其執行,一經批准,後者必須向業務協會董事會報告,此外,當此類交易可能將與重要股東進行或超過三百萬美元(US$3,000,000.00),或其相當於墨西哥貨幣或墨西哥以外司法管轄區的貨幣時,董事會應將其通知股東大會,識別相應協議的各方。
3. 任何單次或累計操作等於或超過六十萬美元(US$600,000.00)或相當於墨西哥貨幣或墨西哥以外司法管轄區的貨幣的情況下,應根據採購委員會確定的規則要求對應合同進行事先招標,除非同一委員會批准,由於其特殊條件,操作不需要進行招標程序。所有進行的招標程序應始終由採購委員會監督。
4. 戰略合作伙伴或相關人士只有在經營業務協會子公司的機場中,當此類協議通過買盤程序分配時,才能參與施工活動或作爲提供商。在此類情況下,審計委員會代表應監督由享有國際聲譽的獨立核數師對此類工程進行審計。若在此類目的的買盤中,戰略合作伙伴或相關人士在價格、質量和機會方面處於相同條件,則合同應分配給第三方。收購委員會應制定招標程序的規則。
5. 收購委員會不得授權與以下人士簽訂協議:a)根據後文第9段啓動侵權訴訟並已被有權機構判決有罪的人,或b)獨立核數師根據上文第4段報告事業中存在異常活動而收購委員會確認存在不正當行爲的情況。
6. 業務協會或其附屬公司的任何官員在未經收購委員會事先授權的情況下,不得進行等值於或超過六十萬美元(600,000.00美元)或其相當於墨西哥貨幣或墨西哥以外司法管轄區的貨幣的業務。
7. 任何股東或持有公司股權佔到兩個百分點(2%)或以上的股東集團,可隨時要求並查閱公司董事會提交給股東大會的協議細節,此時,董事會應在接下來的十五(15)個工作日內將這些文件提供給他們,併爲十五(15)個工作日的期限。
8. 收購委員會關於業務協會子公司運營的授權,應通過其所擁有的代表其企業股權的股份的投票,在爲此目的而開設的這類法人實體的股東大會上授予,或者通過一致的書面同意。爲此目的,收購委員會在第2條第2段所規定的行政行爲方面被授予一般授權委託書。,墨西哥聯邦民法典第554條以及墨西哥聯邦區和其他聯邦州的民法典相應規定。
9. 如果某業務聯盟股東或戰略合作伙伴的一些股東違反這些規定進行操作,基於《墨西哥聯邦民法典》第2028和2117條以及《墨西哥聯邦區民法典》和其他聯邦州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持有不低於公司股權總數百分之一(1%)的任何股東有權對違規股東提起侵權訴訟,並有權要求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官員提起訴訟。如適用,根據索賠獲得的財產將由業務協會接收。,持有不低於公司股權總數百分之一(1%)的任何股東均有權對違規股東提起侵權訴訟,並有權要求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官員提起訴訟。如適用,根據索賠獲得的財產將由業務協會接收。,持有不低於公司股權總數百分之一(1%)的任何股東有權對違規股東提起侵權訴訟,並有權要求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官員提起訴訟。如適用,根據索賠獲得的財產將由業務協會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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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董事會分配的所有其他事項。
根據本文的規定,「相關股東」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協會五分之五(5%)或更多股份的任何個人或個人組合。
第三十條。 總董事. 業務協會及其控制的法人實體的業務管理、指導和執行職能應由總經理負責,總經理應依據董事會批准的戰略、政策和指導方針。
爲了履行這些職能,總董事應具有代表業務協會進行行政行爲、訴訟和索賠的最廣泛權力,包括根據法律規定需要特別條款的特別權力。就所有權行爲而言,總董事應在業務協會董事會確定的條件下具有這些權力:
儘管前述如何,總監必須:
1. 將業務協會和其控制的法律實體的業務策略提交給董事會的批准,根據它們提供的信息。
2. 遵守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定,根據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指示執行。
3. 向審計委員會提議業務協會和其控制的法律實體的內部控制系統和內部審計政策,並執行董事會批准的相關政策。
4. 在其業務範圍內,與負責準備的相關官員共同簽署業務協會相關信息。
5. 根據證券市場法的規定,發佈必須向公衆披露的相關信息和事件。
6. 遵守關於執行業務協會持有股份的購買和配置操作的規定。
7. 在自身職權範圍內或根據董事會的指示,通過直接行動或授權代表,執行可能適用的糾正和負責任的行動。
8. 確認股東已經做出的資本貢獻,必要時。
9. 遵守與向股東支付分紅派息相關的法律和公司要求。
10. 確保業務協會的會計、註冊、歸檔或信息系統得以維護。
11. 擬稿並提交給董事會《商業公司總法第172條》所述報告,但不包括該條的b)款規定。
12. 建立內部機制和控制,使得能夠驗證業務協會和後者控制的法律實體的行爲和操作符合適用法律,以及跟進這些內部機制和控制的結果並採取必要的措施。
13. 根據證券市場法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針對據稱對商業協會或後者控制的法律實體或其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實體造成損害的相關人員或第三方採取責任行動,除非根據董事會的決定,並在審計委員會事先意見的情況下,造成的損害不相關。
14. 除非董事會另有規定,否則要確定業務協會將如何投票參加其子公司股東會議,以任命由董事會決定級別子公司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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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除非董事會另有規定,否則應判斷屬於業務協會的股份的投票方式,並代表該業務協會任何子公司的公司權益。
16. 行使證券市場法所規定或者本公司章程授予其的其他權力,或者履行其所託付的職能。
爲了履行其職能和活動,董事將得到相關官員的協助,這些官員是爲此目的而任命的,並且得到業務協會或者後者所控制的法人實體的任何僱員的協助,以便有效履行義務。
證券市場法第45條、第46條及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適用於總董事。
第四章
業務協會的監督和責任
第三十一條。 監督. 業務協會的管理、指導和執行業務的監督責任應由董事會通過審計委員會和業務協會的外部審計員承擔,分別根據《證券市場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權限。董事會可以判斷是否根據具體情況或一般方式,補充地將監督職能委託給董事會已成立的另一個委員會,或者是否要創建更多委員會以提供幫助。
除了證券市場法律爲審計委員會設立的特定權力和義務外,該委員會還應具有證券市場法律指定給公司治理委員會的所有權力和義務。
商業協會不受商業公司總法律第91條第V節的規定,也不受上述法律第164至171條、第172條最後一段、第173條和第176條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成分和權限. 審計委員會應包括根據適用於業務協會股權所代表的股份的司法管轄區的規定要求的獨立成員數量,包括證券市場法和根據該法律發佈的法律規定,並且應由董事會任命至少三(3)名委員組成,其中至少一名必須由「BB」系列股東提名,且「BB」系列股東有權提名委員會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20%)的人數。
審計委員會應在主席或其成員中的二十分之一(20%)或二者達成一致的其他方式(如通過掛號信與回執、傳真、電子郵件等)親自召集時召開會議,但無論如何,每年至少應召開三次。審計委員會的會議應在通知的第一次出席人數達到委員會至少百分之七十五(75%)時有效,第二次或以後提出通知時會議的出席人數應達到其成員的一半以上,並且其通知和決議應在至少大多數出席成員的贊成投票通過時生效,如果出現平局的情況,主席將無權進行決定性投票。
審計委員會成員將被任命爲一年,或直到被任命代替他們的人就職,並有可能重新當選。
任何原因引起的審計委員會成員未能到齊且未被任命爲臨時獨立成員,股東可以要求董事會主席在三個日曆日內召集一次股東常年大會,以便進行相應的任命。如果通知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任何股東可以出現在業務協會所在地的司法機構面前,要求其發出通知。如果會議未能召開或召開後未作出任命,業務協會所在地的司法機構將根據任何股東的請求和提議任命相應成員,這些成員將在股東常年大會做出最終任命之前佔據這些職位。
審計委員會應具有根據《證券市場法》第41和42條以及其他適用規定對業務協會的管理、實施和執行進行監督的權力和義務,以及對審計和公司治理事項的監督; 在這些事項中,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聽取提名和薪酬委員會的意見並得到相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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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主席應由股東大會提名和/或免除其職務,並在提名和薪酬委員會的提案下進行,不得擔任董事會主席,必須符合其他委員會成員同等的獨立性要求;應根據其經驗、公認的能力和專業聲譽而被選定;並且必須按照《證券市場法》第43條的規定,就與該機構相應的活動編寫年度報告並提交給董事會。該年度報告必須至少包括以下問題:(a)關於業務協會和後者控制的法律實體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體系狀況的報告,以及如有的話,對缺陷和偏差的描述,以及需要改進的方面,同時考慮意見、報告、通信和外部審計報告,以及可能在報告期間提供服務的獨立專家所發出的報告;(b)參考並跟蹤基於政策和運營合規調查結果所實施的預防和糾正措施,以及有關會計的信息,無論是同一業務協會還是後者控制的法律實體;(c)對提供外部審計服務的法律主體的績效評估,以及負責其的外部審計員;(d)對負責進行此類外部審計的法律主體提供的附加和補充服務的描述和評估,以及獨立專家提供的服務;(e)審查業務協會和後者控制的法律實體財務報表的主要結果;(f)對所覆蓋期間內批准的會計政策修改的描述和影響;(g)根據股東、董事會成員、相關官員、僱員和總體上任何第三方的關於會計、內部控制和與內部或外部審計有關的問題,或由於管理中被認爲是不正當的事實而提出的索賠而被認爲是相關的觀察所採取的措施;(h)負責跟進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所達成的協議。如果業務協會沒有公司治理委員會,則本段提到的報告還必須另外包含與公司治理有關的方面,這些方面涉及到《證券市場法》第43條和公司章程的第33條所提及的內容。
就本條所述報告的起草以及《證券市場法》第42條所指的意見,審計委員會應當聽取相關官員的意見;如果與後者存在意見分歧,應在相關報告和意見中納入這些差異。
審計委員會應負責以下職責和職能:
1. 根據證券市場法,向董事會就涉及自身的事宜提出意見。
2. 評估提供外部審計服務的法律實體的表現,以及審查外部核數師起草和簽署的報告、意見、其他報告和信息。爲此,委員會可能要求在被視爲適當時出席該審計員,儘管必須至少每年與後者會面一次。
3. 與負責編制和審核的人員討論業務協會的基本報表,並根據此討論向董事會推薦批准或不批准。
4. 向董事會通報業務協會或被其控制的法律實體的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系統所保留的情況,包括必要時發現的違規行爲。
5. 起草《證券市場法》第28條第IV款第c款所稱意見,並將其提交董事會審核,以便進一步向股東大會提出,支持其中的元素之一在於外部核數師的報告。該意見必須至少包括:
i. 如果業務協會所遵循的會計和信息政策和標準是充分的和足夠的,考慮到特定的情況。
ii. 如果這些政策和標準已經在總監所提供的信息中得到一貫應用。
iii. 如果根據上述i和ii的數字,總董事提供的信息合理地反映了業務協會的財務狀況和業務成果。
6. 支持董事會起草《證券市場法》第28條第IV款d)和e)款中提及的報告。
7. 確保依照證券市場法第28條第III款和第47條所述的規定,以及由此派生出的實踐,執行相關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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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必要情況下,爲了充分履行其職能或根據證券市場法或一般性規定,在必要情況下,請求獨立專家的意見。
9. 要求業務協會或其控制的法人單位的相關官員和其他員工,對編制財務信息及其認爲對履行職能有必要的任何其他種類的報告。
10. 調查其已知的任何可能存在的合規缺失,包括業務協會或前述控制的法律實體的運營、準則和操作政策、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制度以及會計情況,必要時必須對文件、記錄和其他證據進行審查,以便進行此類監督。
11. 接受股東、董事會成員、相關官員、員工以及一般來說涉及前述事項的任何第三方所提出的觀察,以及對這些觀察所涉及的事項應採取的行動。
12. 定期與相關官員請求會議,以及提供與業務協會或法律實體的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有關的任何信息。
13. 向董事會通報因履行職能而發現的重要違規情況,必要時說明已採取的糾正措施,或者提出應當採取的糾正措施。
14. 召集股東大會,並要求將認爲適當的問題插入到會議議程中。
15. 監督總董事遵守股東大會和業務協會董事會的決定,根據必要時由相同會議或董事會發出的指示。
16. 建立併發布有關業務協會針對會計、內部會計控制或審計事項提出索賠的程序,並針對業務協會員工就會計或可疑審計問題提出機密和匿名參考的程序。
17. 監督董事會成員、業務協會及其子公司的兩個高級管理層的執行官的活動嚴格遵守適用法律規定。
18. 向提名和薪酬委員會提出建議,建議撤銷業務協會及其附屬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以及相關官員,因其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或適用於業務協會的任何法律法規。
19. 選擇業務協會的外部核數師,監督他們的工作(包括解決管理層與外部核數師在業務協會財務報告方面的任何分歧),必要時更換外部核數師。
20. 批准事先審批向外部核數師提供審計和其他服務的程序。審計委員會必須根據這些程序,事先批准外部核數師提供的所有審計和非審計相關服務,如業務協會股票上市所在市場的相關立法或法規所要求。
21. 與外部核數師共同審查業務協會年度報告中必須包括的財務信息,包括提交在「公司經營結果和財務狀況的管理層評論和分析」部分的信息,以及在會計原則、財務報表編制過程中所作意見的合理性和提交信息的清晰性方面的實質性決定以及整體決定。審計委員會還必須討論年度審計結果以及外部核數師有責任向審計委員會通報的任何其他事項。
22. 根據第三十二條和證券市場法,起草一份年度報告並向董事會提出此類報告。
23. 與外部核數師共同審查核數師在年度審計中可能遇到的任何問題或困難,以及與商業協會管理層之間的任何溝通,以及商業協會對此類函件的回應。該審查必須包括:(i)對活動範圍或所請求信息的任何限制;(ii)與管理層在通常被接受的會計原則方面的任何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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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以及(iii)由外部核數師建議的基本報表實質性調整以及提議的未被接受的調整,與其重要性無關。
24. 審計委員會應具有足夠的權限:(i) 調查其認爲重要的任何事項,可以全面訪問業務協會的所有賬簿、註冊文件、機構和人員;(ii) 聘請外部法律顧問、外部會計師或其他顧問,以向審計委員會提供建議;(iii) 要求業務協會的任何管理人員或僱員、業務協會的外部顧問、內部審計、審計服務提供商或外部審計員出席審計委員會會議或與審計委員會的任何成員或顧問會面。業務協會應撥給審計委員會足夠的基金類型,用於支付外部審計員和業務協會要求的任何其他顧問的費用,以及審計委員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必要和適當的行政費用。
25. 所有板塊均應遵守公司章程、證券市場法律以及董事會分配的規定。
第五章
股東大會
第三十三條。 類別;. 股東大會應爲普通或特別性質,其中普通股東大會可分爲常規股東大會和特別股東大會,所有這些會議應在企業協會的註冊地址舉行。特別股東大會包括以下情況:(i)召開討論商業公司普通公司法第182條規定的任何事項的會議,(ii)召開會議以同意取消公司在國家證券登記處(Registro Nacional de Valores、墨西哥證券交易所,S.A. de C.V.以及公司在任何其他國內外證券交易所註冊的股票,除非通過報價系統或其他非組織作爲證券交易所的市場進行交易;任何其他會議應爲普通股東大會,除非是處理特定類別或系列股份事項的會議,那種情況下,會議應爲特別股東大會。
第三十四條。 提供姓名全稱、身份證號或公司註冊號、地址、白天的電話號碼以及代表、代理人和助手的信息。 助手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個。爲便於進入年度股東大會,通知應在適當的情況下附有授權書、註冊證書和其他授權文件。. 股東會議的通知必須由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提供。持有業務協會已發行並流通股份至少百分之十(10%)的股東或股東團體,可以隨時向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提出要求,召開股東會討論其請求中指定的事項。在商業公司法第185條規定的任何情況下,任何股東都有權在前述情況中的任何情況下享有同樣的權利。如果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未在收到依據前述規定的請求後的十五(15)個日曆日內發出通知,則業務協會所在地的法院,在前述情況中找到的股東或股東請求下,提出他們發現自己處於這種位置的先前證明的情況下,將發出相應的通知。
此外,在股東會通知中包含的會議議程中,審計委員會應有權插入該委員會認爲方便的問題。
第三十五篇文章。 公告的發佈. 股東大會的召集通知,無論是首次的還是後續的,都應在《官方公報》上公佈(聯合會官方日報)或在規定的會議日期前至少十五(15)個日曆日出現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通知應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應包含會議議程,明確說明其中將要處理的事項,並且必須由發出通知的人簽署,但有一項諒解,即如果通知是由董事會發布的,則由該機構的主席或秘書或董事會爲此目的任命的代表簽署即可。自股東大會通知發佈之日起,必須立即無限制地向股東提供與會議議程中每項事項有關的信息和文件。
如果代表業務協會的所有已發行和流通股票參加會議,股東大會可以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進行。
第三十六條。 參觀人數. 只有在商業協會的股東登記冊中正式註冊爲一股或多股的所有者的股東,才被允許參加商業協會的股東大會,並僅當他們獲得所需的入場卡時才被允許參加,而登記將在規定會議日期前三(3)天有效關閉。
爲了參加會議,股東必須出示對應的入場卡,該卡只在他們的要求下發放,必須在會議日期前一個工作日提交,並與存入資金證明一起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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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證書或股份名稱應根據《證券市場法》的相關規定,存放於業務協會秘書處、股票存託機構、國內外信用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經紀人處。爲了獲得在會議上出席的權利而存放的股份不得在會議召開之前退還,應通過交付發給股東或其代表的存證收據來歸還。
股東可以親自或通過簽署在兩名證人面前的代理委託書或通過法律規定的任何形式授權書代表股東大會。但是,對於在任何交易所交易的企業股權,持有授權書的人只能通過由該法人實體起草的形式授權書來證明其身份,該授權書應在普通商業公司法第173條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給股東,包括股票市場中介。這些形式必須包含以下信息:(a)清楚說明業務協會的名稱、相應的會議議程,不能在通用事項的標題下包括普通商業公司法第181條和182條規定的問題;(b)留有空間接收委託人指示執行該授權書。董事會秘書有義務確保遵守本條規定,並通知會議相關情況。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股東參加股東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的記錄應當記入專門用於此目的的簿冊,並由擔任主席和秘書的人簽署,以及希望簽署的股東或股東代表。根據本條款股東採取的任何公司行動記錄應記入該簿冊。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主席和秘書.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主席主持,其不在場時,由出席的股東多數同意選出的人擔任。董事會秘書擔任股東大會秘書,其不在場時,由出席的股東多數同意選出的人代之。
第三十九篇文章。 普通會議. 普通股股東大會必須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並且必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前四個月內舉行。除會議議程中規定的事項外:(i)應討論、批准或修改《商業公司總法》第172條提及的董事會報告(該條款的最後一段不適用於該報告);(ii)應根據提名和薪酬委員會的提案和費用,任命或批准商業協會董事會成員和委員會成員應確定這些人的身份;(iii) 所提及的報告《商業公司總法》第172條規定,當每個企業的投資價值超過會計資本的百分之二十(20%)時,應根據相應財政年度末的財務狀況向商業協會或法律實體的股東提交;(iv)商業協會應提交一份關於遵守納稅義務的報告,以遵守第86條,《所得稅法》第二十條 (《租金稅法》),或任何其他取而代之的條款。根據《所得稅法》,如果在上述普通股股東大會上提出《聯邦稅法》第52條第三節所述納稅義務履行情況報告報告,則應認爲本節所載義務已得到遵守(聯邦財政法)或替代該條款的條款在股東之間分配並改爲。
第四十條。 以書面形式通過決議. 如果採用該行動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的決議可以通過所有應該有表決權利的股東一致書面同意而不需要召開股東大會。以這種方式採納的決議應該和在股東大會上採納的決議具有相同的效力和法律後果。當股東的決議通過他們一致的書面同意採納時,除了所有有表決權股東在證明相關決議採納的文件上簽字外,不需要任何通知或其他形式。所有這些文件都應作爲根據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保留的會議記錄之附件。
第四十一條 一般股東大會法定人數. 每股在股東大會上有一(1)票表決權。一般股東大會在初次通知後,必須有代表公司股權的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股份參會,只有在會議上出席或代表的股份中獲得多數票表決的決議才有效(「多數表決」)。在第二次或之後通知下召開的一般股東大會,無論出席會議的股份數量如何,其決議均經多數表決後通過即爲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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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會議上,經適當代表並代表業務協會已發行和流通企業股權中至少百分之十(10%)的股東可以要求就任何他們認爲自己缺乏足夠信息的事項延遲投票,遵守商業公司總法第199條規定的這些目的的條款和條件。
在股東大會上合法代表,並持有公司已發行和流通股本至少百分之二十(20%)的股東份額的股東,可以依照《商業公司總法》第201條中規定的要求,對他們有投票權的股東大會決議提起司法異議。
第四十二條款。 股東大會和特別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 每股在股東大會上有一(1)票。爲了召開有效的股東大會或特別股東大會,無論是首次通知還是再次通知,必須有代表公司股權或對應系列股份(對於特別股東大會)至少七十五%(75%)的股份出席會議,並且在這些會議上通過的決議應當獲得公司股權或對應系列股份(對於特別股東大會)的多數投票方可生效。此前規定的決議不適用於本公司章程第八條和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涉事項,同樣不適用於關於以下事項的決議,這些事項僅由特別股東大會獨家保留,當獲得不低於公司股權的七十五%(75%)的贊成票時,決議才有效:
1. 任何修改公司章程的行爲旨在修改或取消爲管理業務協會及其子公司而設立的委員會的權力,或取消或修改賦予少數人的權利;
2. 任何導致取消或轉讓由墨西哥聯邦政府授予業務協會或其子公司的特許權利的決議。
3. 各方達成協議,終止業務協會與戰略合作伙伴執行的參與協議。
4. 業務協會與與業務協會及其子公司主營業務無直接關係的法律實體合併;和
5. 任何業務協會的分立、解散或清算。
在這樣的會議上,經適當代表並代表業務協會已發行和流通企業股權中至少百分之十(10%)的股東可以要求就任何他們認爲自己缺乏足夠信息的事項延遲投票,遵守商業公司總法第199條規定的這些目的的條款和條件。
公司業務的已發行和流通股權的至少百分之二十(20%)代表的股東在股東會議上有表決權,如符合商業公司總法第201和202條規定的要求,可以對他們有表決權的股東會議決議提出司法異議。
第43條。 系列「BB」股東會期間的權利. 爲了使股東會有效通過關於以下事項的決議,需要系列「BB」股份的多數票,但僅在其代表已發行和流通公司股權至少百分之七點六五(7.65%)的情況下才需要。
1. 批准業務協會的基本報表;
2. 愛文思控股業務協會的清算或解散;
3. 企業協會的公司股權增加或減少;
4. 分紅派息的宣告和支付;
5. 業務協會章程的修改;
6. 合併、細分或股份分割;
7. 授予或修改公司股權劃分的特殊權利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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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任何決定旨在修改或廢除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九條有效通過的董事會決議,以及那些需要董事會成員投票同意的決議,這些董事會成員由《BB》系列股東任命,如公司章程第十八條所述。
第六章
退出業務協會
第四十四條。 退出. 根據《商業公司總法》第206條的規定,任何股東都可以退出業務協會,並要求按其股份與公司資產相對應的比例進行償還,即按照股東大會批准的最後財務報表中的會計值,或者在決定產生此種退出權利的決議通過之前最後三十(30)天的股票交易日內股票在交易所報價的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五(95%)中較小者,只要該股東對決議投了反對票,包括基金通常股東大會的改變公司目標、更換國籍、轉變爲其他任何種類的業務協會、合併或公司分拆,或者因任何種類的合併使其參與權益被稀釋超過百分之十(10%),只要他們在相應會議閉幕後的十五(15)天內請求分離。
第七章
財務信息、外部核數師、利潤與損失
第四十五條。 財務信息. 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三個(3)個月內,董事會應當準備一份報告,其中包含根據《商業公司總法》第172條和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要求的所有財務信息。財務信息和任何支持文件應在同一期限內提供並交付給要求的股東,交付地址爲業務協會的地址。
第四十六條。 外部核數師. 董事會應該聘請由審計委員會指定的業務協會的外部審計公司。
任何更改或刪除應得審計委員會成員多數投票批准。
業務協會的外部核數師應被邀請參加董事會的會議,作爲具有發言權但無投票權的客人,並有義務在出席當天事項涉及到他/她存在利益衝突或可能妨礙其獨立性的情況下棄權。
第四十七條。 利潤. 每個財政年度的淨利潤應按以下順序處理:
1. 保持5%的比例,如有必要重新建立法定儲備基金,直到它至少等於公司股本的20%。
2. 任何在股東大會上同意設立或增加一般或特別準備金的金額;
3. 股東大會確定的任何金額,以適當方式創建或增加業務協會的資本儲備;和
4. 如有需要,根據股東大會確定的金額、形式和條款,向業務協會股東支付分紅派息。
第48條。 損失. 若發生虧損,應首先從資本儲備中扣除,但如果資本儲備不足,則從公司股本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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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商業協會應在商業法人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任何情況下解散。
《第五十條》業務協會解散後,將進入清算階段。清算工作應交由股東大會任命的一名或多名清算人負責。如果大會未作出任命,業務協會所在地轄區的民事或區域法官應按照《商業公司總法第236條》的規定,在任何股東的請求下進行任命。
當各類清算人被任命時,他們應當共同行事。清算人無需是業務協會董事會的股東、官員或成員。清算人有權結束業務協會的運營並清算其業務,收回業務協會應收款項並支付其到期款項;根據他們的知識和了解,以他們認爲合適的價格出售業務協會的資產;在支付所有公司債務後,按照每個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將業務協會的剩餘資產分配給股東;採取適當或方便的措施履行業務協會的清算,根據商業公司總法第242和248條及其他相關規定;以及在完成清算後,獲得取消業務協會的註冊的權力。清算人還應具有被任命的會議授予他們的權限。
清算期間,股東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形式召集,清算人應執行相當於在業務協會正常運作期間應由董事會執行的職能;審計委員會應繼續履行對清算人或清算人員所負責任董事會清算之前的職能。
第五十一條未經股東大會授予清算人員相反的具體指示,清算應按照以下優先順序進行:
1. 以對債權人和股東損害最小的方式結束所有未決業務;
2. 收集信用和償還債務;
3. 出售業務協會的資產;
4. 清算最終結餘的準備工作;及
5. 如有必要,剩餘資產將按照各自的股權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九章
適用法律和地點
第五十二條。 適用法律和地點. 任何由業務協會作爲一方當事人並起因於執行、施工和遵守本協議的爭議,應受墨西哥適用的聯邦法律約束。
業務協會與股東之間或股東之間在業務協會事務方面產生爭議,由於訂閱或取得代表業務協會公司權益的股份的行爲,應明確提交給適用於墨西哥的聯邦法,並接受瓜達拉哈拉市,哈利斯科州的聯邦和地方法院的管轄權,並放棄因其現有或將來的地址或任何其他原因可能適用於他們的任何其他地點的權利。
臨時規定
第一條。 如果這些公司章程中包含的任何條款違反了1999年8月25日由業務協會簽署的協議中規定的業務協會或其股東的條款、權利和/或責任,特別是與聯邦政府和其他機構簽署的參與協議以及與戰略合作伙伴(墨西哥太平洋機場,S.A. de C.V.)簽署的技術協助和技術轉讓協議,這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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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協會或其股東在此類協議中包含的權利和/或義務,應優先於公司章程中包含的任何規定。
第二條。 在技術援助與技術轉讓協議第5.2段提及的業務協會股東大會,在此應被理解爲指代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第5款中所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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