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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1

公司章程

Kt 公司

於 10 月 1 日通過 1997

1997 年 12 月 8 日修訂

1998年9月18日1999年3月19日

2000 年 3 月 24 日

2001 年 3 月 21 日

2002年3月22日

2002 年 8 月 20 日

2003 年 3 月 14 日

2004 年 3 月 12 日

2005 年 3 月 11 日

2005 年 8 月 19 日

2006 年 3 月 10 日

2007 年 3 月 16 日

2009 年 1 月 14 日

2009 年 3 月 27 日

2010 年 3 月 12 日

2011年3月11日

2012年3月16日

2013年3月15日

2015 年 3 月 27 日

2016 年 3 月 25 日

2017 年 3 月 24 日

2018 年 3 月 23 日

2019 年 3 月 29 日

2020 年 3 月 30 日

2021 年 3 月 29 日

2022年3月31日

2023 年 3 月 31 日

2023年6月30日

2024年3月28日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姓名) 公司的名稱應爲 「Chusik Hoesa KT」,應用英文寫成 「Kt Corporation」(以下簡稱 「Kt Corporation」) 「KT」)。

第二條(目的) Kt的目標是從事以下業務活動:

 

  1.

信息和通信業務

 

  2.

新媒體業務和互聯網多媒體廣播業務

 

  3.

軟件和內容的開發和銷售

 

  4.

銷售和分銷信息通信設備

 

  5.

測試和檢查信息通信設備、設備或設施

 

  6.

廣告業務

 

  7.

通過電話、郵購或在線進行零售業務

 

  8.

IT設施建設業務、電氣施工業務和消防設施業務

 

  9.

房地產和住房業務

 

  10.

電子銀行和金融業務

 

  11.

教育和學習服務業務

 

  12.

保安服務業務(機械系統監控服務、設施安全服務等)

 

  13.

研究和技術開發,教育,培訓和推廣,海外業務以及進出口, 與第1至12分段所述活動有關的製造和分銷

 

  14.

基於頻率的電信服務和其他電信服務

 

  15.

增值電信業務

 

  16.

製造、提供(放映)和分發音樂唱片、音樂視頻、電影、視頻等內容 遊戲

 

  17.

的發行和管理 預付費 電子支付工具,以及 與電子金融相關的業務,例如支付網關服務

 

  18.

與第14至17分段所述活動有關的設備和設施的銷售和租賃

 

  19.

與第14至18分段所述活動有關的任何海外業務或進出口業務

 

  20.

旅遊業

 

  21.

(已刪除)

 

  22.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發電業務、電氣系統設計以及業務和代理業務 電氣安全管理

 

  23.

健康信息學業務

 

  24.

用於軍事目的的通信設備、設備或設施的製造

 

  25.

能源檢查業務、能源服務公司(ESCO)業務以及其他能源使用相關業務

 

  26.

商業設施管理和業務支持服務


  27.

與信息安全與認證服務相關的業務

 

  28.

管理諮詢活動

 

  29.

倉儲和存儲

 

  30.

一般建築業務

 

  31.

專業設計業務

 

  32.

貨運業務、貨物運輸中介業務

 

  33.

醫療器械的製造和銷售

 

  34.

個人信息管理業務和輔助工作

 

  35.

設施租賃業務

 

  36.

與實現上述目標相關的或必要的任何及所有其他活動或業務。

第三條(辦公室地點) Kt的總部(「總公司」)應位於首爾或京畿道。它可能會 確立必要條件 分辦事處 根據董事會的決議,在場地上停放。

第四條(方法 公告) Kt的公告應在公司網站 (https://www.kt.com) 上發佈,但前提是如果由於計算機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這樣做,則應由公司發佈公告 在大韓民國首爾出版的任何日報上都應介紹公司。

第二章。股票份額

第五條(法定資本金額)

股票總數 Kt授權發行的股票應爲十億股。

第六條(面值和股份類型以及權利的電子登記將在上註明 共享證書和訂閱權證書)

(1) Kt發行的每股面值應爲5,000韓元。股票的類型應是通用的 股票和優先股,均應採用註冊形式。

(2) 在股票證書和認購權證書上註明的權利應 在電子登記處的電子登記冊中進行電子登記,而不是簽發。

第七條(股票將在發行時發行 註冊成立)

Kt在成立時將發行的股票總數爲395,675,369股。

第八條(優先股的數量和描述)

(1) 總數 Kt發行的優先股應不超過 四分之一 已發行和流通股票總數的(1/4),無表決權。

(2) 優先股的股息應不少於董事會當時確定的面值的百分之九 (9) 個百分點 發行。


(3) 如果普通股的股息超過優先股的股息,則超額的股息金額也應爲 按適用於普通股的利率支付給優先股持有人。

(4) 如果沒有爲任何財政年度支付優先股股息 年度,此類優先股的持有人有權從下一個財政年度應付的股息中優先向普通股持有人獲得此類累計未付股息。

第九條(先發制人權利)

(1) 當Kt發行新股時, Kt的股東有權按其現有股權的比例認購此類新股。

(2) 儘管有上文第 (1) 款的規定,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向Kt股東以外的人發行新股:

 

  1.

根據第 4 條和第 119 條通過公開發行或由承銷商認購新股時 《金融投資服務和資本市場法》(「FSCMA」);

 

  2.

當Kt員工持股協會的成員擁有訂閱此類新產品的優先權時 根據本條規定所持股份 165-7 FSCMA;

 

  3.

當新股根據本條以存託憑證代表時 165-16 FSCMA

 

  4.

當通過行使本章程第10條規定的股票期權發行新股時 註冊成立;

 

  5.

當發行新股以實現特定的業務目的(例如戰略聯盟、激勵)時 外國資金、其他籌資要求、新技術的引進和財務結構的改善。

 

  6.

當根據董事會決議通過普通公開發行發行新股時 文章 165-6 FSCMA。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要發行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和流通的Kt總數的百分之十(10%);或

 

  7.

當公司迫切需要籌集資金時,可以向國內外發行新股 金融機構(於2001年3月21日頒佈)。

(3) 處置優先權不涉及的股份的方法 已行使或部分股份發生的地點應由董事會決議決定。

(4) 儘管有上文第 (1) 款的規定, 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本公司章程收購股份的股東無權認購此類股份的新股。

第十條(股票期權)

(1) 它可能會向其高管授予股票期權 以及根據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爲Kt的建立、管理或技術創新做出貢獻或有能力做出貢獻的員工,以下任何情況下的官員或僱員除外 根據條款,股東 340-2 和文章 542-3 韓國商法典,但不得超過已發行總數的百分之十五(15%) 股票,前提是Kt可以通過董事會以贊成票通過的決議授予股票期權 三分之一 (2/3)的辦公室主任,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1%) 佔總數的


已發行的股票。在這種情況下,應適用第38條第1款但書後一部分的規定 作必要修改後:

 

  1.

Kt的最大股東及其關聯人(指本款規定的關聯人) 2-5, 文章 542-8 《韓國商法》。本條同樣適用);但是,任何已成爲Kt官員並因此成爲關聯人的人士 不包括在關聯公司全職擔任董事或核數師的高管)。

 

  2.

主要股東(指本款規定的主要股東) (2-6) 的文章 542-8 《韓國商法》。同樣適用於(下文)及其關聯人;但是,任何已成爲KT官員的人 從而成爲關聯人被排除在外(包括未在關聯公司全職擔任董事或核數師的高管)。

 

  3.

任何通過行使股票期權成爲Kt主要股東的人。

(2) 第 (1) 款的但書不適用於Kt的董事,根據第 (1) 款的規定授予股票期權應爲 經授予股票期權後舉行的股東大會批准。

(3) 向高級職員或僱員發行的股份 行使股票期權(如果Kt以現金或股票支付股票期權行使價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是指作爲此類計算基礎的股票)應爲普通股 註冊表格。

(4)獲得股票期權的Kt高管和僱員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的百分之九十九(99%) 辦公室的官員和僱員。授予一名高級管理人員或僱員的股票期權不得超過已發行和流通股票總數的百分之十(10%)。

(5) 股票期權的每股行使價不得低於《韓國商業法》中規定的價格。

(6) 除非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否則股票期權的行使期應由單獨的協議決定,前提是 自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通過授予此類股票期權的決議之日起兩(2)年行使期不得超過七(7)年 權利被採納。

(7) 在以下任何情況下,它可以通過董事會的決議取消股票期權的授予:

 

  1.

當Kt的相關官員或僱員在退休後的兩(2)年內自願從其辦公室退休時 通過授予此類股票期權的決議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的日期;

 

  2.

當Kt的相關官員或僱員因其故意而對Kt造成巨額損害而被解僱時 不當行爲或重大過失;或

 

  3.

當授予此類股票期權的協議中規定的任何取消事件發生時。

第十一條(等額分紅) 它平均分配所有股票(包括從可轉換債券轉換的股票)的股息 無論同一股票的發行日期如何,均由公司自股息基準日起發行。

第十二條(轉讓代理)

(1) 它可以指定過戶代理人在股東名冊中登記。


(2)轉讓代理人以及轉讓代理人的業務地點和範圍應通過決議確定 董事會,並應就此發佈公告。

第十三條空虛

第十四條(錄製日期)

(1)它應允許進入的股東 每年12月31日進入股東名冊,在普通股東大會上行使其權利。

(2) 它可能,因爲 召開特別股東大會,或在必要時,讓在董事會決議確定的日期列入股東名冊的股東行使權利。它會 在自之日起兩週之前宣佈董事會確定的日期。

第三章。債券

第十五條(發行可轉換債券)

(1) 它可能會發行敞篷車 向股東以外的其他人發行的債券,但以這種方式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的總面值不得超過2萬億韓元(2,000,000,000,000)韓元。前提是,向其他人發行可轉換債券 在第9條第 (2) 款中任何一項規定的情況下,股東可以獲得。

(2) 董事會可以決定 第 (1) 款中提及的可轉換債券可以發行,條件是轉換權僅附屬於可轉換債券的一部分。

(3)轉換可轉換債券時發行的股票類型應爲普通股。轉換價格,應等於或大於面值 股票的價值,應由董事會在發行時確定。

(4) 可以行使轉換權的期限應爲 從相關可轉換債券發行之日後的FSCMA規定的日期開始,並於贖回日期之前的日期結束。但是,董事會可以在以下時間調整轉換期 根據上述期限內的相關法律通過其決議。

(5)如果可轉換債券轉換爲股票,則Kt支付利息 已經到了轉換之前的時間。

第十六條(發行附有認股權證的債券)

(1) Kt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發行附有認股權證的債券,但以這種方式發行的附有認股權證的債券的總面值不得超過 2萬億元 (2,000,000,000,000) 韓元。前提是,只有在第9條第 (2) 款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向股東以外的人發行帶有認股權證的債券。

(2) 附認股權證的債券持有人可以認購的新股金額應由董事會確定,前提是最高限額 此類新股的金額不得超過帶有認股權證的債券的總面值。

(3) 行使認股權證時發行的股票類型應 成爲普通股。發行價格應等於或大於股票的面值,應由董事會在發行時確定。


(4) 可行使認股權證的期限應從該日期之後的FSCMA規定的日期開始 附有認股權證的相關債券的發行,並於贖回日期之前的日期結束。前提是,董事會可以在上述範圍內根據相關法律調整轉換期限 期限由其決議決定。

文章 16-2. (權利的電子註冊將在債券和認購中註明 認股權證)

在債券和認購權證上註明的權利應改爲在電子登記處的電子登記冊中以電子方式登記 即將發行。

第十七條(關於發行債券的適用條款)

第 12 條的規定應適用 作必要修改後 到債券的發行。

第四章股東大會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大會)

(1) 例行股東大會應在上文所述日期後的三 (3) 個月內召開 除非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代表董事可以根據董事會的決議隨時召集第14條(1)和特別股東大會 法規;但是,第 (29) 條第 (2) 款應適用 作必要修改後 如果代表董事未能履行其職責。

(2) 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向每位股東發送指明時間、地點和目的的股東大會通知,二 (2) 股東大會設定日期前幾周。但是,向持股量少於以下的股東發出的此類通知 第一百 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1/100) 可以在《首爾新聞》、《每日商業報》和《韓國經濟日報》上發佈兩次或更多次的會議公告的形式發佈,也可以以關於數據分析、檢索和傳輸的公告的形式發佈 由金融監管局或韓國交易所運營的系統(「DART」)代替第2款中的書面通知。

(3) 股東大會 股東應在總部所在地、首爾或其鄰近地點舉行。

第十九條(主席) 代表董事應 主持股東大會;但是,第29條第 (2) 款應適用 作必要修改後 如果代表董事未能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條(主席維持秩序的權利)

(1) 主席應 暫停或取消任何人通過言論或行爲故意擾亂股東大會議事程序的提議,或命令該人退出股東大會。

(2) 如果主席認爲有必要使股東大會順利進行,主席可限制股東大會的時間和頻率 股東的提議。

第二十一條(代理投票)

(1) 一個 股東可以通過代理行使投票權。


(2)第(1)款中描述的代理人必須在將軍開幕之前向Kt提交委託書 會議。

第二十二條(通過決議的方法) 股東大會的決議,除非相關機構另有規定 法律法規,如果獲得出席該會議的股東的多數票的批准,則應通過法律和法規,並且該多數也至少代表 四分之一 總數的 (1/4) 已發行和流通的股份。

但是,如果可以通過電子方式行使投票權,則可以在批准後選舉審計委員會成員 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的多數票

文章 22-2 (行使投票權) 通過寫作獲得的權利)

(1) 股東可以在不親自出席股東大會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行使表決權。

(2) 就上述第 (1) 款而言,Kt應發送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以及書面文件和參考資料 股東行使投票權所需的材料。

(3) 希望以書面形式行使表決權的股東應進入 第 (2) 款規定的書面文件中的必要事項,並在會議確定的日期之前將其提交給Kt。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記錄)

關於訴訟程序 股東大會的議事細節及其決議應記錄在會議記錄中,會議紀要應蓋有主席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的姓名、印章或簽名,並應保存在會議紀要中 總部和分支機構。

第 V 章董事

第二十四條(董事人數) 它不應超過十 (10) 名董事。內部董事的人數,包括代表董事, 不得超過兩(2),外部董事人數不得超過八(8)。

第二十五條(選舉代表董事和董事, 等等)

(1) 代表董事應根據董事會的建議從具有首席執行官能力的人中任命 董事根據股東大會的決議,考慮以下標準。

 

  1.

企業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提升企業價值;

 

  2.

溝通技巧可確保內部和外部利益相關方的信任,並建立 合作管理環境;

 

  3.

領導能力,基於全球視角確立未來業務前景並吸引高管和 員工自願參與;以及

 

  4.

了解行業的變化以及相關行業、市場和技術的專業知識 有效應對此類變化。


(2) 代表董事的任命需要股東大會的決議 以出席會議的股東五分之三(3/5)的表決權的贊成票通過;但是,此類表決至少應代表 四分之一 的 (1/4) Kt的已發行股票總數。但是,如果再次任命代表董事,則代表董事應根據下文第 (3) 款由股東大會決議任命。

(3)解僱代表董事需要股東大會以贊成票通過的決議 三分之一 (2/3) 出席會議的股東的表決權;但是,此類表決至少應代表 三分之一 的(1/3) Kt的已發行股票總數

(4) 代表董事以外的內部董事應在股東大會中選出 根據本公司章程第35條的規定,由代表董事在董事候選人推薦委員會同意和董事會批准後推薦的管理人員 導演。發生以下任何事件時,經董事會同意,代表董事可以向股東大會提議解僱任何內部董事,即使在其任期內也是如此。在 在這種情況下,代表董事以外的內部董事不得參與董事會的決議:

 

  1.

由於其身體和/或精神原因無法在不少於一 (1) 年內履行職責 障礙;或

 

  2.

由於管理能力不足,他/她的業務管理成績非常差。

(5) 儘管有上述第 (4) 款的規定,但如果董事會推薦了代表董事候選人,則內部董事應爲 經董事候選人推薦委員會同意和董事會批准,根據代表董事候選人的推薦在股東大會上當選;但是,前提是 代表董事候選人未在股東大會上當選爲代表董事,他關於內部董事候選人的建議將無效。

(6) 外部董事應由股東大會從具有專業精神和知識的人員中選出,並由股東大會推薦 在考慮了以下標準後,根據第42條設立的董事候選人推薦委員會:

 

  1.

他/她有足夠的 動手背景 或其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例如經濟、管理、財務、會計、法律或相關工業技術,這些知識是履行其外部董事職責所必需的;

 

  2.

作爲外部董事,他/她不受特殊利益的約束,能夠公平地履行其職責 Kt及其股東的利益;

 

  3.

他/她具有適合履行外部董事職責的道德和責任感;

 

  4.

他/她能夠騰出必要的時間和精力,忠實履行其作爲外部董事的職責。

(7) 屬於以下任何類別的任何人不得成爲Kt的董事,Kt的任何當選董事一旦倒臺 在以下任何類別下,該董事應被解僱:

 

  1.

在過去三 (3) 年內因自己的過失或生意而從辦公室退休的人 責任;


  2.

被判處監禁或更嚴厲懲罰的人,此後三 (3) 年未滿 此類監禁的執行期滿或決定不執行此類監禁;或

 

  3.

目前被暫停宣告或暫緩執行的人,或被判處以下刑罰的人 試用期,而且在試用期到期後兩(2)年尚未過期。

(8) 屬於任何一方的任何人 以下取消資格標準不得成爲Kt的外部董事,如果任何當選的外部董事符合以下任何取消資格標準,則應將其解僱:

 

  1.

《壟斷監管和公平貿易法》(「MRFTA」)中定義的同一個人及其關聯方 誰控制一家與KT主要業務領域競爭的公司(但是,就此處使用的Kt競爭對手的定義而言,如果該公司與Kt從事相同的業務並且屬於Kt的同一個企業集團, 此類公司不被視爲與Kt競爭。此後應具有相同的含義);

 

  2.

(已刪除)

 

  3.

(已刪除)

 

  4.

符合《韓國商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取消資格標準的任何人以及 法規

第二十六條(已刪除)

第二十七條 (董事任期)

(1) 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三 (3) 年;但是,每位董事的任期可以 考慮到專業經驗和董事會組成的多樣性,應以不同的方式確定。但是,如果任期在上次普通股東大會閉幕日期之前到期 該任期的財政年度,任期應延長至該股東大會的閉幕日期。

(2) 外部人員的總任期 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六 (6) 年。但是,如果任期的延長是由第1款的但書決定的,則這不適用。

第二十八條 (補選 董事們)

(1) 如果董事職位出現空缺,則應在股東大會上選出一名董事來填補該空缺,前提是該選舉 除非這種空缺導致董事人數不足或業務管理出現困難,否則不得填補。

(2) (已刪除)

第二十九條(代表董事和董事的職責)

(1) 代表董事應代表Kt,執行董事會決定的業務,並管理Kt的所有業務。

(2) 內部董事應協助代表董事並履行其職責。如果代表董事未能履行其職責, 內部董事應履行代表董事的職責。但是,如果代表董事和內部董事都未能履行職責,則將按照命令履行職責 《辦公室條例》中規定。


(3)(已刪除)

(4) 如果是董事 得知任何可能對Kt造成物質損失的事件,該董事應立即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條 (董事的職責)

(1) 董事應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和 這些公司章程的規定。

(2) 董事不得透露他們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Kt的任何商業祕密 他們在任期內和任期後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董事的薪酬和遣散費)

(1) 董事的薪酬應由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該薪酬可以現金或以現金支付 現金和股票的組合。

(2) 代表董事和內部董事的薪酬標準及其支付方式應 由董事會決議決定,該決議應向股東大會報告。

(3) 代表董事和 內部董事不得參與上文第 (2) 款規定的董事會決議。

(4) 董事的遣散費 應根據KT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的高級職員遣散費支付規定支付。

(5) 這個 可以報銷外部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已刪除)

第三十三條(選擇代表董事候選人)

(1) 董事會 董事應通過考慮第 25 條第 (1) 款的項目來確定選擇代表董事候選人的審查標準。

(2) (已刪除)

(3) 董事候選人推薦委員會應發現並組成內部董事、外部董事候選人小組,以及 代表董事。董事候選人推薦委員會應根據董事會的決定,通過審查代表候選人來選擇一(1)名代表董事候選人 董事根據上文第 (1) 款確定的審查標準,向董事會報告審查結果。

(4) 董事會應確認代表董事的最終候選人,並將該人推薦給股東大會。

(5) 董事會在確認代表董事候選人時,應與這些候選人協商和決定僱傭合同的條款 包括管理目標.

(6) 董事會應向股東大會推薦代表董事候選人,以及 同時提交僱傭合同草案。


(7) 代表董事和內部董事不得參與董事會的決議 董事根據上文第 (5) 款確定僱傭合同的條款,包括管理目標。

(8) 董事會可以決定 就本條未規定的與代表董事的任命和連續任命有關的事項進行討論。

第三十四條 (與代表董事候選人簽訂僱傭合同)

(1)當根據本款提交勞動合同草案時 (6)股東大會批准了上述第33條,Kt應與代表董事候選人簽訂此類僱傭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主席應代表 Kt,簽訂僱傭合同。

(2) 董事會可以進行績效評估,以確定新任代表董事是否已履行其職責 第 (1) 款規定的僱傭合同規定的職責,或爲此目的僱用專業評估機構。

(3) 當董事會成立 根據上文第 (2) 款規定的業績審查結果,認定新任代表董事未能實現管理目標,可提議解僱該代表董事 股東大會。

(4) 管理目標應包括收入增加、盈利能力改善、投資計劃和其他相關業務 目標,並應每年在董事會會議上確定,以實現董事會批准的代表董事任期內的管理計劃目標。這樣 如有可能,可以在數字基礎上確定管理目標。

(5) 上文第 2 款規定的績效評估應由董事會進行 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時的董事人數,也可以由董事會委託給專業評估機構;但是,如果董事會認爲有必要,可以在任何時候進行績效評估 財政年度。

(6) 董事會應向股東大會報告上述第2款規定的績效考覈結果。

(7) 代表董事和內部董事不得出席董事會會議,以解決其中規定的議程 第 (2) 至 (4) 款。

第三十五條(管理人員)

(1) 爲了實現高效運營,Kt應擁有包括內部董事在內的管理人員。

(2) 管理人員應由以下人員確定的職位組成 董事會。

(3) 不擔任Kt內部董事職位的管理人員的人數和薪酬應由 董事會。上述管理人員的遣散費應根據KT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的關於支付高管遣散費的規定支付。

(4) 不擔任Kt內部董事職位的管理人員應由Kt的代表董事選出,其任期不得 超過三 (3) 年。


(5) 與管理人員各自職責有關的所有事項均應由代表決定 董事。

第三十六條(顧問等)

代表董事可以 聘請顧問或任命諮詢委員會,以接收有關KT業務運營的重要事項的建議和建議。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組織 和操作)

(1) 董事會應由董事組成,並應將與Kt業務執行有關的重要事項解決爲 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中規定,這些章程由董事作爲議程提交。

(2) 董事會 會議應由每位董事召集。但是,如果董事會會議的董事由董事會會議決議決定,則這不適用。

(3) 其餘董事可要求根據上文第2段指定的董事召開董事會會議。但是,如果指定 董事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召開董事會會議,因此其他董事可以召集董事會會議。

(4) 在召開董事會會議時,應在董事會會議設定日期前至少三 (3) 天向每位董事發出通知 董事;但是,經所有董事同意,可以省略上述程序。

(5) 董事會運作所必需的事項 董事人數應在《董事會條例》中規定。

(6)爲了有效管理董事會,進行自我評估 有關董事會活動的可以進行,包括評估方法等在內的詳細事項應由董事會決議決定。

第三十八條(決議和授權)

(1) 會議上的決議 董事會應由所有董事的過半數在職以及出席會議的過半數董事的贊成票通過。但是,隨附的關於出售Kt任何子公司股權的決議 子公司股權超過100億(1,000,000,000)韓元的管理權轉讓應以贊成票通過 三分之一 (2/3)的董事在 職務,解僱代表董事的決議應由以下國家的贊成票通過 三分之一 (2/3)的辦公室外部董事。

(2) 董事會可將其部分權力下放給代表董事。

第三十九條(主席)

(1) 董事會主席應爲 根據董事會決議從外部董事中選出。

(2) 主席的任期爲一 (1) 年。


第四十條(董事會會議記錄) 董事會的議事情況和結果 董事應記錄在會議記錄中,會議記錄應帶有主席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的姓名、印章或簽名,並應保存在總公司。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內的委員會)

(1) 董事會 董事可以根據其決議設立專家委員會,以便就提交給董事會的具體事項進行審議或作出決定。

 

  1.

(已刪除)

 

  2.

CG(公司治理)委員會(「企業管治委員會」);

 

  3.

董事候選人推薦委員會;

 

  4.

審計委員會;以及

 

  5.

董事會認爲必要的其他委員會。

(2) 任何必要事項,包括與上文第1段所述董事會下屬委員會的組成、權限或運作有關的事項 應由董事會決議決定。

文章 41-2. (CG 委員會)

(1) 企業管治委員會應由四 (4) 名外部董事組成。

(2) 企業管治委員會應審議和決定與公司治理有關的總體事項。

(3) 具體問題,例如CG的運作 委員會,應由董事會決議決定。

第四十二條(董事候選人推薦委員會)

(1) 董事會應設立一個由所有外部董事組成的董事候選人推薦委員會,負責審議和決定以下事項:

 

  1.

發現、組建和培訓代表董事候選人;

 

  2.

甄選和審議代表董事候選人小組;

 

  3.

選擇代表董事候選人並向董事會報告候選人;

 

  4.

發現並構成外部董事候選人;

 

  5.

甄選和審議外部董事候選人小組;

 

  6.

在股東大會上推薦外部董事候選人;以及

 

  7.

與董事會授權的代表董事和外部董事候選人有關的其他事宜 董事們。

(2) 董事候選人推薦委員會應通過決議從其成員中任命委員會主席。

(3) 任何在代表董事和董事候選人的甄選過程中存在利益衝突的成員都不能參加 董事候選人推薦委員會對此類審查、選舉或推薦的審議或決議。


第四十三條(審計委員會)

(1) 審計委員會應由不少於三 (3) 名外部董事組成。

(2)審計委員會應對KT的會計賬簿和記錄及其業務運營的其他方面進行審計。

(3) 有關審計委員會組織和運作的任何其他詳細事項應由董事會決議決定。

第四十四條(管理人員會議)

(1) 它可以召集管理 官員會議,以審議和解決董事會授權的事項。

(2)組織和運作所必需的事項 上文第 1 款規定的管理人員會議應由董事會決議決定。

第七章。 會計

第四十五條(財政年度) Kt的財政年度應爲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十六條(財務報表的編制、提交和維護等)

(1) Kt的代表董事應準備以下文件及其補充文件以及每個財政年度的業務報告,並提交 此類文件經董事會批准後,在普通股東大會召開之日前六(6)周向審計委員會提交: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以及

 

  3.

《商法》和執法條例所界定的其他反映財務狀況的文件,以及 公司的管理業績

 

  4.

公司的合併財務報表

(2) 審計委員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至少一(1)周向代表董事提交審計報告。

(3) 代表董事應將第 (1) 款中列出的每份文件連同業務報告和審計報告放在首位 任期五(5)年,從普通股東大會召開之日前一週開始。這些文件的核證副本應在每個分支機構保存三年 (3) 年。

(4) 代表董事應將第 (1) 款中列出的每份文件提交給普通股東大會,並要求 因此獲得批准。關於業務報告,他/她應向普通股東大會報告其內容。

(5) 什麼時候 第 (1) 款所列文件須獲得股東大會的批准,代表董事應毫不拖延地公開發布資產負債表及其對資產負債表的審計意見 審計員。

第四十七條(利潤的處置) Kt每個財政年度的未撥留存收益應按以下順序處置:

 

  1.

法律儲備;


  2.

其他法定儲備金;

 

  3.

通過撥出留存收益進行攤銷;

 

  4.

分紅;以及

 

  5.

自願儲備。

第四十八條(股份退回)

根據第 (165-3) 在FSCMA中,根據董事會的決議,Kt可以在股東應占利潤範圍內退回股份。

文章 48-2. (美國國庫報告)

它應報告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持有的庫存股的目的、退休計劃和處置。

文章 48-3 (收購其他公司的股票進行交叉持股)

當Kt通過出售或交換庫存股收購其他公司的股票進行交叉持股時,應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 股東。

第四十九條(支付股息)

(1) 分紅可能是 以現金、股票或其他財產支付。

(2)就股票分紅而言,如果Kt發行了幾種類型的股票,則可能有不同類型的股票 由股東大會的決議分配。

(3)如果是股票或其他財產分紅,股息可以現金支付給股東 持有少於一定數量的股票的人。

(4)(已刪除)

(5) 這個 第 (1) 款所述股息應自董事會決議確定的日期起支付給在股東登記處註冊的股東或註冊質押人。當公司決定日期時 爲確定有資格獲得分紅的股東,它應在記錄日期前兩週發佈公告。

(6) 分紅權應爲 如果自宣佈相關股息之日起五(5)年內未行使,則予以消滅,並且此類未申領的股息應屬於Kt。

文章 49-2. (季度分紅)

(1) 公司可以在財政年度開始後的3月底、6月底或9月底以現金向持有股份的股東支付季度股息 每年由董事會決議決定。

(2) 第 (1) 款中提及的股息應支付給股東或註冊質押人 在股東登記處註冊。

(3) 所有事項,包括對所述季度分紅的金額限制和具體方法 在第 (1) 款中,應遵守相關法律,包括《金融投資服務和資本市場法》。

(4) 段落中提及的股息 (1) 應受第 49 條第 (6) 款的約束。


第八章。補充條款

第五十條(人員身份保障)

(1) Kt的任何員工不得 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獲得解僱、停職、減少補償、訓斥和其他不利的命令。

(2) 這個 公司僱員的退休年齡應符合《禁止就業年齡歧視和促進老年就業法》的規定。

文章 51。(發佈管理信息)

它應公開所有被認爲是提高管理透明度所必需的事項。

附錄

第一條。(執行日期) 這些 公司章程將從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第二條(第一任總裁和常務董事的任期) 儘管有本協議第 (1) 款和第 (29) 條的規定,本公司章程執行後召開的股東大會將選出的第一任總裁和常務董事的任期 應延長至上述任期屆滿後召開的普通股東大會結束。

第三條(任期 頭等辦公室 站立不動 董事)(1) 根據特別法附錄第 (3) 條,候選人 不站立的 誰是導演 臨時非常任董事推薦委員會推薦的應分爲三組,即第一、第二和第三組,分別由一、二和三人組成。

(2) 儘管有本法第 (29) 條第 (1) 款的規定,但其任期 不站立的 第一組的董事 應在一(1)年後召開的第一次普通股東大會結束時到期。的任期 不站立的 第二和第三組的董事應 分別在兩(2)年和三(3)年後召開的第一次普通股東大會閉幕時到期。

第四條(常務董事任期特別規定繼承執行官的任期) 如果是前者 在本公司章程生效之日之前當選的執行官在本條款生效後當選爲Kt的第一任常務董事,其任期可以縮短至 在本公司章程生效之日之前,執行官的剩餘任期。

附錄(十二月 1997 年 8 月 8 日)

這些公司章程自股東大會就此通過決議之日起生效。

附錄(1998 年 9 月 18 日)

第一條。(執法) 日期)本公司章程自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決議之日起生效。


第二條(外國人收購Kt股份的暫行辦法) 段落的那些規定 (3)、本協議第 (10) 條不適用於外國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本公司章程生效之日之前收購了Kt的任何股份。在這方面,數量 以這種方式收購的股份應包含在上文第 (10)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的最大總持股上限中。

附錄(1999 年 3 月 19 日)

第一條。(執法) 日期) 本公司章程自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決議之日起生效。

第二條(臨時 測量) 條款中規定的累積投票制度 (382-2) 在《特別法》第 (1) 款第 (21) 款規定的每項要求之前,《商法》不適用 已經滿意了。

附錄(2000 年 3 月 24 日)

這些 公司章程自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決議之日起生效。

附錄(3月21日, 2001)

本公司章程自股東大會就此通過決議之日起生效。

附錄(2002 年 3 月 22 日)

這些公司章程 自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之日起生效。

附錄(2002 年 8 月 20 日)

第一條。(執行日期) 這些公司章程自通過關於上述修正案的決議之日起生效 股東大會。但是,前提是該條的修正條款 41-3 應自第一次股東大會召開之日的次日起生效 在這些經修訂的公司章程執行後召開。

第二條(關於核數師的暫行辦法)(1) 修改後的條款 關於第27、28、29、30、32、33、37和40條的審計員,在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將同時無效。

(2) 該術語, 在審計委員會成立後,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條中提及的 「審計員」 應分別解釋爲 「審計委員會」。

第三條。(關於增加外部董事人數的暫行辦法)

儘管修訂了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但根據該條款設立的股東委員會還是推薦了外部董事候選人 以前的 AOI,應被視爲


已由外部董事推薦委員會推薦,上述額外任命的外部董事的任期應至上述外部董事之日止 普通股東大會於2005年舉行。

附錄(2003 年 3 月 14 日)

本公司章程自股東大會就此通過決議之日起生效。

附錄(2004 年 3 月 12 日)

這些公司章程 應自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之日起生效。

附錄(2005 年 3 月 11 日)

這些公司章程自股東大會決定通過本章程之日起生效。

附錄(2005 年 8 月 19 日)

這些公司章程 經股東大會批准後生效。

附錄(2006 年 3 月 10 日)

本公司章程自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之日起生效。

附錄(2007 年 3 月 16 日)

這些公司章程 應自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之日起生效。

附錄(2009 年 3 月 27 日)

第一條。(執行日期) 本公司章程應在股東大會通過決議批准後生效 對本文進行修正。

第二條(臨時措施) 截至本公司章程修訂之日的 「總裁(sajang)」 的人 將成爲 「總統(hwejang)」,並在適用條款時 32(1)-2 “前總統 修正日期之前的 (sajang)” 將被解釋爲 “前總統 (哈哈哈)”。

附錄(2010 年 3 月 12 日)

本公司章程自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之日起生效。


附錄(2011 年 3 月 11 日)

本公司章程自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之日起生效。

附錄(2012 年 3 月 16 日)

這些公司章程 應自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之日起生效。儘管如此,第46條第1款將自2012年4月15日起生效。

附錄(2013 年 3 月 15 日)

這些公司章程 應自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之日起生效。

附錄(2015 年 3 月 27 日)

本公司章程自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之日起生效。

附錄(2016 年 3 月 25 日)

這些公司章程 應自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之日起生效。

附錄(2017 年 3 月 24 日)

本公司章程自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之日起生效。

附錄(2018 年 3 月 23 日)

這些公司章程 應自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之日起生效。

附錄(2019 年 3 月 29 日)

本公司章程自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之日起生效。儘管有上述規定,第 2 條 第6條、第13條、第13條 16-2 和第17條將自2019年9月16日《股票、債券等電子註冊法》生效之日起生效。

附錄(2020 年 3 月 30 日)

第一條。(執行日期)

本公司章程自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之日起生效。


第二條。(過渡措施)

 

1

根據以下規定,在本公司章程生效時確認的總統候選人 經本公司章程確認,以前的公司章程應被視爲代表董事候選人。

 

2

董事會或董事會內部委員會根據以下規定通過的決議和報告 本公司章程生效時與股東大會相關的先前公司章程應視爲根據本公司章程制定。

附錄(2021 年 3 月 29 日)

文章 1。(執行日期)

本公司章程自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之日起生效。

附錄(2022年3月31日)

第一條。(執行日期)

這些公司章程自股東大會通過關於上述修正案的決議之日起生效 股東。

附錄(2023 年 3 月 31 日)

第一條。 (執行日期)

這些公司章程自通過關於上述修正案的決議之日起生效 股東大會。

附錄(2023 年 6 月 30 日)

第一條。(執行日期)

這些公司章程將變成 自股東大會通過有關上述修正案的決議之日起生效。

附錄(3月28日, 2024)

第一條。(執行日期)

這些文章 公司成立應自股東大會通過有關上述修正案的決議之日起生效。

文章 2。(在記錄日期採取過渡措施,以確定將獲得股息的股東)

第四十九條第 (5) 款不適用 到本公司章程執行之前的財政年度的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