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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 97.1

關於追回錯誤判給執行官的薪酬的規定

成立於 2023 年 11 月 13 日,第 812 號法規

第 1 條(目的) 本條例的目的是規定與Kt Corporation會計重報(定義見下文)有關的事項( ”公司”)以及隨後根據回扣規則(定義見下文)向適用的執行官(定義見下文)追回錯誤發放的薪酬(定義見下文)。

第 2 條(定義) 就本條例而言,以下大寫術語應具有下述含義。

 

  1.

紐約證券交易所” 應指紐約證券交易所。

 

  2.

回扣規則” 是指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第 10D 條,即 經修訂的(「交易法」),以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通過的任何適用規則或標準(””)根據該規則(包括規則) 10D-1 在 《交易法》)或紐約證券交易所(根據規則) 10D-1 根據《交易法》(包括《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冊》第303A.14條),在每種情況下均可能不時生效 時間。

 

  3.

執行官員” 應指受本條例約束的執行官 在本協議第 3 條中列出。

 

  4.

基於激勵的薪酬” 是指授予、獲得或歸屬的任何補償 全部或部分以財務報告措施的實現爲基礎。基於激勵的薪酬應被視爲已在激勵措施中規定的財務報告措施的財政期內支付 即使補償的實際支付是在該財政期結束後支付的,也是可以實現的。任何基於激勵的薪酬,既取決於財務報告措施的實現又取決於相關措施的實現 在實現財務報告措施後,即使基於激勵的薪酬繼續受基於就業或服務的歸屬條件的約束,也應將基於就業或服務的歸屬條件視爲已支付 條件。

 

  5.

錯誤地發放了補償” 是指,就每位執行官而言 與會計重報有關的,符合回扣條件的激勵薪酬金額超過本應支付給執行官的符合回扣條件的激勵薪酬金額 根據重報的金額確定,計算時不考慮已繳納的任何稅款。

 

  6.

” 應指公司董事會。

 

  7.

財務報告措施” 應指根據以下規定確定的措施 編制公司財務報表時使用的會計原則,以及全部或部分源自此類衡量標準的任何衡量標準。股票價格和股東總回報應被視爲財務報告措施。沒有 財務報告措施需要在公司的財務報表中列報或包含在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任何文件中。

 

  8.

會計重報” 應指會計重報:

 

  A.

由於公司嚴重不遵守證券法規定的任何財務報告要求, 包括任何必要的會計重報,以更正先前發佈的財務報表中與先前發佈的財務報表相關的錯誤;或


  B.

如果錯誤在本期內得到糾正或在本期內未予糾正,則將導致重大誤報 當前時期。

 

  9.

重報日期” 是指:(i) 董事會或委員會成立之日,以較早者爲準 董事會得出結論,或者合理地應該得出結論,認爲公司需要編制會計重報;或 (ii) 監管機構或其他法律授權機構指示公司編制會計報告的日期 重述。

 

  10.

回扣期” 就任何會計重報而言,是指已完成的三份重報 公司在重報日之前的財政年度,以及在這三個已完成的財年內或之後不久於九個月的任何過渡期(由公司會計年度的變化引起) 年份。

 

  11.

符合回扣條件的激勵補償” 對每位適用的高管而言,是指 高級管理人員(無論該個人在要求向公司追回錯誤發放的薪酬時是否擔任執行官),該執行官獲得的所有基於激勵的薪酬:(i) 或在2023年10月2日之後;(ii)開始擔任執行官之後;(iii)公司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一類證券期間;(iv)在適用的回扣期內。

第 3 條(適用的執行官) 受本條例約束的執行官應是受回扣規則約束的執行官員, 包括以下人員;前提是,其具體範圍應由董事會或董事會根據本條例授權的外部董事組成的董事會委員會確定( ”董事會等”);提供, 更遠的,即如果理事會決定與本條例有關的事項,則理事會的相關決議只有在通過單獨的贊成票得到解決的情況下才有效 除滿足一般決議要求外,還包括大多數外部董事。

 

  1.

代表董事;

 

  2.

執行(內部)董事;

 

  3.

根據該法第11條第 (2) 款,受代表董事直接控制的部門負責人 公司的組織規章;

 

  4.

首席財務官;

 

  5.

首席會計官;

 

  6.

爲公司履行重要業務或政策制定職能的其他執行官;以及

 

  7.

母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執行重大業務或決策的執行官 公司的職能。

第四條(追回錯誤判給的賠償)

 

1

如果公司需要編制會計重報,董事會等應合理地迅速編制會計重報(在 (根據適用的回扣規則)確定與此類會計重報相關的每位執行官的任何錯誤薪酬金額,此後應負責任地立即向每位高管提供應有的薪酬 該官員持有書面通知,其中包含錯誤判給的薪酬金額和向公司還款的要求。

 

2

如果無法根據以下條件計算每位執行官的任何錯誤發放的薪酬金額 通過會計重報確認或獲得的信息,應根據重報的財務報表根據適用的財務報告措施再次進行績效評估,以便 計算任何錯誤判給的補償金額。

 

2


3

對於基於股價或股東總回報率的符合回扣條件的激勵性薪酬,其中 錯誤發放的薪酬不得直接根據適用的會計重報中的信息進行數學重新計算,金額應由董事會等根據對以下情況影響的合理估計來確定 關於獲得Clawback合格激勵補償的股票價格或股東總回報率的會計重報,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保留確定合理估計值的文件 並向紐約證券交易所提供此類文件。

 

4

董事會等可以在計算錯誤判給的賠償時尋求專家的協助。

 

5

董事會等應根據追回方法立即收回錯誤判給的薪酬 它認爲合理和適當,但無論如何都不得接受低於錯誤裁定賠償金額的金額,除非回扣規則允許。

 

6

如果執行官已經向公司償還了錯誤裁定薪酬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款項 根據適用法律、公司法規或按照公司、董事會等的指示,可以從錯誤裁定的薪酬金額中扣除此類報銷金額,該金額可根據本規定予以追回 監管。

 

7

儘管有上述第4(1)條的規定,但本公司的獨立董事委員會負責高管 薪酬決定,或者在沒有此類委員會的情況下,在董事會任職的大多數獨立董事可以決定在以下任何情況下收回錯誤發放的薪酬是否不切實際。如果 公司負責高管薪酬決策的獨立董事委員會,或者在沒有這樣一個委員會的情況下,在董事會任職的大多數獨立董事認爲收回是 不切實際,不得要求公司採取本第4條所設想的行動。

 

  1.

如果儘管採取了合理的努力來收回適用的錯誤判給的賠償,但其成本或開支是 追回超過回扣合格激勵薪酬的適用錯誤發放的薪酬;前提是,公司應記錄此類合理嘗試並向紐約證券交易所提供此類文件。

 

  2.

如果追回適用的錯誤判給的賠償將違反大韓民國的法律 法律是在2022年11月28日之前通過的;前提是,公司應徵求紐約證券交易所接受的韓國律師的意見,認爲此類追回將導致此類違規行爲,並向紐約證券交易所提供該意見的副本。

 

  3.

如果恢復可能會導致其他情況 符合納稅資格 退休計劃,在 如果不符合 26 U.S.C. 401 (a) (13) 或 26 U.S.C. 411 (a) 及其相關法規的要求,公司員工可以廣泛獲得哪些福利。

 

8

公司應遵守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準和要求以及適用的回扣規則 在實施追回錯誤裁定的賠償金方面。

第5條(追回錯誤裁定的賠償金的程序)

 

1

在追回錯誤發放的薪酬時,董事會等應合理地迅速收回 通過合理和適當的方法錯誤地給予賠償,應包括但不限於:

 

  1.

要求償還錯誤裁定的賠償金;

 

3


  2.

尋求追回因任何資產的歸屬、行使、結算、出售、轉讓或其他處置而獲得的任何收益 以股權爲基礎的獎勵;

 

  3.

用相應執行官獲得的任何補償來抵消錯誤發放的薪酬;

 

  4.

取消未兌現的既得或未歸屬股權獎勵;和/或

 

  5.

採取董事會確定的任何其他追回行動等

 

2

董事會等可以要求適用的執行官合理地向公司償還所有費用 公司在追回錯誤判給的賠償時發生的(包括任何法律費用和開支)。

第 6 條(報告和 披露)

公司應根據美國聯邦證券法的要求提交與本法規有關的所有披露, 包括適用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要求的任何披露。

第7條(禁止賠償)

公司不得豁免任何適用的執行官適用本法規,也不得與任何適用的執行官簽訂任何協議 這放棄了公司追回任何錯誤判給的薪酬的權利。任何違反本條例的此類協議(無論是否在 2023 年 10 月 2 日之前、當天或之後簽署)均無效。此外, 公司不得就根據本規章條款和/或回扣規則追回的任何錯誤判給的薪酬(包括任何款項)的損失向任何執行官進行賠償 任何執行官根據本條例和/或根據回扣規則爲彌補任何此類損失而購買的第三方保險的費用。

第8條(提交確認和接受表)

該公司 可以要求執行官簽署一份同意書,讓該執行官承認並接受根據本條例追回錯誤發放的薪酬,並可以增加與追回薪酬有關的條款 對在 2023 年 10 月 2 日當天或之後簽訂的僱傭或服務協議錯誤地發放了補償。

第9條(適用範圍)

 

1

本條例適用於適用的執行官員、其繼承人和繼承財產的管理人 與追回錯誤裁定的賠償金有關。

 

2

在追回錯誤的款項方面,本法規應優先於公司的所有法規 已發放的補償。

 

3

無論執行官如何執行和交付所提及的同意書,本條例均應適用 到第 8 條或任何相關協議中。

第10條(解釋和修改)

 

1

本法規的解釋應與《回扣規則》一致。

 

2

董事會等應作出任何必要的部分或全部修改,以遵守Clawback 規則、美國聯邦證券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法規或

 

4


  紐約證券交易所法規。如果本法規的任何部分違反《回扣規則》、美國聯邦證券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法規或紐約證券交易所,則該部分的任何部分均不生效。 法規。

附錄(2023 年 11 月 13 日)

本條例將於 2023 年 11 月 13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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