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2 3 exh_122.htm EXHIBIT 12.2

展览12.2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款的认证。

 

我,Gavin Jones,证明:

 

1. 我已审核了Fusion Fuel Green Plc提交的20-F表年度报告;

 

2. 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重要事实陈述,或遗漏揭露必要使当时之表述在有关环境下不会属于误导之事实;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及本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现金流量,涵盖了本报告中所列示的各个期间;

 

4.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且我们已经:

 

  (a) 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的监督下促成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及时获取,尤其是在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提供信息时;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广泛接受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 根据我们对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评估,我们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有关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基于此报告涵盖期末的情况。
     
  (d) 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内,本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出现任何可能或已经对其内部财务控制产生实质影响的变动,在本报告中已披露;并且

 

5. 注册人其他认证官员和我根据我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已向公司的核数师以及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营有关的实质弱点,如果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负面影响;并且
     
  (b) 任何涉及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发生的欺诈行为,无论瑕疵与否。

 

日期:2024年4月30日

  由: /s/ 加文·琼斯  
    加文·琼斯  
   

财务长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