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12.2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款的認證。
我,Gavin Jones,證明:
1. 我已審核了Fusion Fuel Green Plc提交的20-F表年度報告;
2. 據我所知,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重要事實陳述,或遺漏揭露必要使當時之表述在有關環境下不會屬於誤導之事實;
3. 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及本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運營結果和現金流量,涵蓋了本報告中所列示的各個期間;
4.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且我們已經:
(a) | 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的監督下促成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公司及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及時獲取,尤其是在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提供信息時; | |
(b) |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廣泛接受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 |
(c) | 根據我們對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評估,我們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有關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該評估基於此報告涵蓋期末的情況。 | |
(d) | 年度報告所涵蓋期間內,本公司內部財務控制出現任何可能或已經對其內部財務控制產生實質影響的變動,在本報告中已披露;並且 |
5. 註冊人其他認證官員和我根據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已向公司的核數師以及公司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員)披露: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與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營有關的實質弱點,如果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負面影響;並且 | |
(b) | 任何涉及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發生的欺詐行為,無論瑕疵與否。 |
日期:2024年4月30日
由: | /s/ 加文·瓊斯 | ||
加文·瓊斯 | |||
財務長 (信安金融和會計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