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97 7 enic-20231231xex97.htm EX-97

展品97

enel chile s.a.

基於激勵的薪酬政策

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 of enel chile s.a. (the “公司董事會已批准以下激勵性薪酬政策(以下簡稱“)政策其目的是規定公司將如何追回當前或前高管(以下簡稱)錯誤發放的報酬(定義見下文),並宣佈董事會就未涵蓋適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標準的事項擁有決定權NYSE”).

該政策將於2023年10月2日起全面生效(以下簡稱“生效日期。”).

公司已採納該政策以符合紐約證券交易所適用的上市標準,即公司的美國存託憑證(簡稱「」)所在的美國國家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美國存託憑證(ADRs)在美國上市和交易的是「」美國交易法案交易所”).

1.定義根據本政策,以下術語的定義如下:
A.會計重述”指的是公司先前發佈的財務報表必需進行修訂,以更正該財務報表中的錯誤,這是由於(i)與美國聯邦證券法律規定的任何適用財務報告要求存在重大不符合,包括任何要求的會計重述,以更正先前發佈的財務報表中的錯誤,該錯誤對於先前發佈的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或(ii)並非對先前發佈的財務報表重大,但如果在當前期間更正該錯誤,將導致重大誤報。持受益所有權是根據SEC規則確定的。該信息並不一定表明任何其他目的的所有權。按照這些規則,在2023年5月12日後60天內(即通過任何期權或認股權的行使獲得的股票),被認爲是持有受益權並對計算該持有人擁有的股數和受益的股數所生效。截至會計重述時間的財務報表或在當前期間財務報表中未更正的數字。

B.錯誤獲得的賠償”應當意味着,對於每位執行官以及在任何會計重述情況下,執行官收到的激勵性補償金額超過或不足於或不足於根據會計重述中列明的重述金額決定的該執行官應該收到的激勵性補償金額。

C.高管”應指被董事會每年以多數董事會行動的方式指定爲本政策執行官的每個個人。 本政策每年由董事會通過董事會多數行動指定爲本政策執行官之目的 the Company’s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principal financial officer, principal accounting officer, any manager of the Company in charge of a principal business unit, division or function (such as sales, administration, or finance), any other officer who performs a policy-making function for the Company, or any other person who performs similar policy-making functions for the Company. Executive officers of the Company’s parent(s) or subsidiaries are deemed Executive Officers of the Company if they perform such policy-making functions for the Company.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 the identification of an Executive Officer for purposes of this Policy shall include each member of senior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 who is or was identified (i) as an “ejecutivo principal” under Chilean law or (ii) pursuant to Item 6.A of Form 20-F1 and, to the extent not otherwise included, the principal financial officer and principal accounting officer of the Company.

D.基本報表措施「」表示用於評估激勵性薪酬達標的財務指標,這些指標是根據並按照制定的

1 注意:根據20-F表格6.A項規定的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是「其行政、監督或管理機構成員,以及提名人員擔任上述任職人員之一,除了董事。」


根據制定公司財務報表使用的會計原則,以及完全或部分源自這些措施的任何財務措施。爲了本政策的目的,公司的股票或ADR價格以及股東總回報均爲財務報告措施。財務報告措施無需在財務報表中呈現或包含在向證監會提交的文件中。

僅供說明目的,通常不被視爲財務報告措施的績效措施包括(i)戰略措施(例如,完成控制權變更),(ii)運營措施(例如,完成項目),或(iii)主觀標準(例如根據展示出的領導能力和/或完成就業期限而取得的成就。

E.基於激勵的薪酬制度“基於財務報表指標的達成授予、獲得或已獲得的薪酬。激勵性報酬被視爲 - 僅用於本政策 - 由公司的高管在獲得激勵性報酬獎項中規定的財務報告指標的公司財政年度內收到,即使激勵性報酬的支付或授予發生在該期結束後。該激勵性報酬應當是由公司直接或間接支付的。

F.董事會多數通過決議“董事會通過符合適用規定的相關多數通過的決議。根據本政策,其獨立成員中大部分的肯定票也是必要的。

G.要求的重述日期「」應指 在董事會、董事會委員會或經授權採取行動的公司高管判斷或合理應該判斷公司需要準備會計重述的日期,或法院、監管機構或其他法定機構在最終、不可上訴的判決或裁定中指示公司準備會計重述的日期之早者。

H.SEC「」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2.申請。
A.本政策適用於當前或前任執行官收到的所有激勵性報酬:(i)自生效日期起;(ii)擔任執行官後;(iii)在執行期間服務過的執行官;(iv)在公司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或其他美國全國證券交易所或美國全國證券協會上市的證券類別;及(v)在所要重新確定的日期之前的三個完整財務年度內。
B.儘管如此 本政策的A款。 第2節,本政策適用於由公司財年內或緊隨其後的三個完整財年期間引起的任何過渡期。爲避免疑義,公司以前一個財年結束日之後及新財年開始日之前之間的任何過渡期被視爲一個完整財年。
C.爲避免疑義,在本政策中對執行官的引用均指根據本政策 第2節除非另有說明。
3.恢復和支付錯誤授予的獎勵性報酬。
A.如果發生會計重述事件,公司應立即確定與該會計重述相關的每位高級主管的任何錯誤授予的報酬金額,並書面通知每位高級主管(i) 必需重述日期,(ii) 接收到的錯誤授予的報酬金額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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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對於該錯誤授予的薪酬,應做出償還、返還或支付的方式、方式和時間,具體情況而定。 應收回或支付的激勵性薪酬金額應不考慮已繳納的任何稅款。
B.董事會通過董事會多數行動有權根據適用的事實和情況合理判斷恰當的恢復或支付錯誤授予的薪酬方式。如果高管未能按董事會書面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公司償還錯誤授予的薪酬,公司將採取一切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從高管那裏收回錯誤授予的薪酬。
C.對於基於公司股票或ADR價格或總股東回報率的激勵性薪酬,如果錯誤授予的薪酬金額無法直接從會計重述信息中進行數學重新計算:
i.該金額將基於對會計重述對公司股票或ADR價格或總股東回報率的影響的合理估計,以此爲依據收到激勵性薪酬的;並
ii.公司將保存關於該合理估計的確定的文件,並向紐交所提供這些文件。
4.恢復異常公司將根據本政策採取一切合理行動來追回錯誤發放的補償,除非以下任一條件得到滿足並經董事會採取多數董事會行動判斷,追回將不可行,因爲:
A.預計支付給第三方協助執行本政策的直接費用將超過需要追回的金額; 在每種情況下,該B類股東和/或該B類股東的家庭成員需獨立控制在此類帳戶、計劃或信託中持有的B類普通股實時; 在得出基於執行費用而認爲追回任何錯誤發放的補償金額不可行前,公司將嘗試以合理方式追回此類錯誤發放的補償而不產生第三方費用,並記錄此類合理嘗試的追回情況,並將此類文件提供給紐約證券交易所;
B.再度提醒追回將違反在2022年11月28日之前通過的智利共和國立法,該日期爲SEC批准紐約證券交易所適用上市標準的日期; 在每種情況下,該B類股東和/或該B類股東的家庭成員需獨立控制在此類帳戶、計劃或信託中持有的B類普通股實時; 在得出基於違反公司所在國法律而認爲追回任何錯誤發放的補償金額不可行前,公司將獲得紐約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所在國法律顧問意見,以便了解追回將導致違反的情況,並將此類意見提供給紐約證券交易所;
C.恢復可能導致另外一個符合稅收資格的養老計劃,其中員工廣泛享有福利,未能符合根據美國1986年修改的《內部稅收法典》第401(a)(13)或411(a)節以及其下的法規的要求。
5.報告和披露要求。 公司應根據美國聯邦證券法的要求提交有關該政策的所有披露,包括適用的SEC備案要求。

該政策也將在公司的網站上提供。

6.禁止賠償公司不會對任何現任或前任執行官因該政策適用而追回任何超額錯誤發生的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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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賠償,包括向執行幹事支付或償還涵蓋這些損失的保單保費。
7.其他權利。本政策無意限制公司尋求公平救濟或其他手段以追回因執行官的不當行爲造成的金錢損失的能力。公司保留其根據適用法律可能擁有的所有權利。
8.行政。除非下文另有規定 第 4 部分 在本政策中,董事會按多數票採取行動可自行決定根據本政策做出所有決定。董事會通過多數董事會行動作出的任何決定對執行官具有約束力。
9.修正案。董事會可通過多數董事會行動不時自行決定對本政策進行修改。
10.遵守《交易法》。 儘管如此,本政策的解釋和管理應符合適用的美國聯邦證券法,包括 (i) 經修訂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0D條的要求(”《交易法》”),正如《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第954條、(ii)《交易法》第10D-1條以及(iii)紐約證券交易所根據第10D-1條採用的上市標準所補充的,如果本政策以任何方式被認爲與此類要求不一致,則應將本政策視爲具有追溯效力的修訂,以符合此類要求。
11.致謝。 每位執行官應在 (i) 生效日期或 (ii) 個人成爲執行官之日後的 15 個日曆日內簽署並返回公司,隨函附上確認表 附錄 A.
12.儲蓄條款。 如果本政策的任何條款被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認定爲非法、無效或因任何原因無法執行,則應刪除該條款,本政策的其餘部分不受影響。

批准和通過:202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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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A

智利安赫薩

獎勵爲基礎的薪酬政策

確認書

在下方簽署本確認表之前,簽署人(“高管”)確認並承認執行官已收到並審核了獎勵爲基礎的薪酬政策副本(“政策)在enel chile S.A.(以下簡稱「公司」公司”).

鑑於執行官有資格獲得未來的基於激勵的報酬(定義見政策)並參與基於激勵的報酬計劃,以及其他優厚的對價,執行官簽署本確認文件表示已經接受並承認所收到的足額對價,執行官確認並同意:

1.執行官正在且將繼續完全受到並受制於該政策;
2.政策將適用於任何根據該政策提供的基於激勵的報酬,並 在執行官與公司的僱傭關係期間以及之後;以及幫助孩子們跟蹤他們夏季口腔衛生習慣的材料。
3.執行官必須遵守政策的條款和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政策的規定,在公司要求的範圍內和與政策一致的方式下歸還及收回任何錯誤授予的報酬(定義見政策);

執行官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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