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2 5 ea020464801ex12-2_lion.htm CERTIFICATION

展覽12.2

 

由信安金融官員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第302節規定

 

我,李思豪證明:

 

1.我已經審閱了獅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的20-F表格;

 

2.基於本人所知,該報告中不包含任何虛假聲明或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而導致該報告中的言論在製作該報告的情況下引人誤導,涵蓋此報告的時段;

 

3.基於我的了解,基本報表以及本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公正地展示了公司截至報告期內、報告期內所呈現的財務狀況、業績和現金流量;

 

4.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爲公司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 中定義的)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 中定義的),並且已經:

 

(a)我們設計了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監督其他實體的設計,以確保在準備此報告期間將涉及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告知我們;

 

(b)設計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得到設計,以便根據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證的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可靠性;

 

(c)根據這次評估結果,在此報告中我們就公司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進行了闡述,此評估基於對本報告期末進行的評估。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年度報告期間發生的任何影響公司內部控制的會計報告的變化,這些變化可能會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或有可能會產生實質性影響;以及

 

5.公司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最近的內部財務 控制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者執行相當職能的人)披露:

 

(a)所有板塊 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中存在的所有差錯和重大弱點,這些弱點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並且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涉及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4月30日  
     
通過: /s/ 李思豪  
姓名:Luisa Ingargiola 李思豪  
標題: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