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帕森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本人Carey A. Smith,公司首席执行官,根据《18 U.S.C. § 1350》,并依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特此声明:
日期:2024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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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
/s/ Carey A. Smi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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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ey A. Smi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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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
根据第906条的规定,本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已提供给公司,将由公司保留并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提出请求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