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认证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用的18 U.S.C.第1350条
根据Sarbanes-Oxley Act 2002的第906条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根据大5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10-Q季度报告,该报告已于今日提交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Steven G. Miller,根据美国《刑法》第18节1350条的规定声明,据我所知:公司本报告报告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Steven G. Miller,根据美国《刑法》第18节1350条的规定声明,据我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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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米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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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米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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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2024年5月1日
已向big 5体育用品公司提供了《906条款要求的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并将由big 5体育用品公司保留并在证券交易所或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