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認證
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所採用的18 U.S.C.第1350條
根據Sarbanes-Oxley Act 2002的第906條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根據大5體育用品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10-Q季度報告,該報告已於今日提交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我,公司總裁兼首席執行官Steven G. Miller,根據美國《刑法》第18節1350條的規定聲明,據我所知:公司本報告報告我,公司總裁兼首席執行官Steven G. Miller,根據美國《刑法》第18節1350條的規定聲明,據我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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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米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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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米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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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2024年5月1日
已向big 5體育用品公司提供了《906條款要求的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並將由big 5體育用品公司保留並在證券交易所或其工作人員的要求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