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普遍的政策聲明 | |||||
該公司致力於遵守所有法律,包括聯邦證券法和紐交所(NYSE)的上市標準,以管理其自身證券的購買、銷售和其他處置。 | |||||
2. 公司回購 | |||||
A. 董事會授權 | |||||
•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可自主批准公司證券的回購計劃,並符合特拉華州《特拉華州公司法》(「特拉華州法」)的規定。 •董事會將通過決議批准可以在計劃下回購的證券的最高美元總價值,並將該決定權授權指定的公司高管,決定實施計劃的時間、金額、價格和任何回購交易(下文所指「回購交易」)的方法。 回購交易的實施方式包括公開市場交易、私下協商交易、加速股份回購計劃,或採用這些方式的組合方式(「回購交易」),其中可能使用事先安排的交易計劃或安排,旨在滿足《證券交易法》第10b5-1(c)條規定的要求(「事先安排的交易計劃」)。 | |||||
b. 回購交易 | |||||
•公司證券的回購可能隨時通過各種方式執行,包括公開市場交易、私下協商交易、加速股份回購計劃或這些方式的組合(「回購交易」),其中任何一種可能使用按計劃預先安排的交易計劃或安排也可能使用爲滿足證券交易法規定的10b5-1(c)條款要求的組合安排(「事先安排的交易計劃」)。 紐交所可能需要在符合紐交所有關回購計劃的細節和程序的規定的前提下進行回購交易。 回購交易可能取決於許多因素,包括:證券價格;流動性需求;內部或外部投資機會及其可行性;資本的其他用途;抵消基於股票補償的攤薄;公司和監管要求;折扣;稅務和會計影響;公司合同義務下的限制;對剩餘股份價值的影響;從運營活動中產生的現金;以及其他市場和經濟條件。 •公司財務總監(或其任命的人),在董事會的授權下,並經公司首席執行官或首席財務官的批准,徵詢公司證券法律顧問的意見後執行回購交易。 • |
C.回購交易程序 | |||||
•時間:公司進行回購交易:(a)在證券交易窗口期且公司未持有重大非公開信息(MNPI)時;或者 (b)根據在證券交易窗口期採納的預先安排的交易計劃進行回購交易,而當時公司未持有MNPI;或者 (c)以其他符合法律、聯邦證券法和德拉華法律以及紐交所上市標準的方式進行。 •交易預先批准:公司證券法律顧問會採取合理措施,以判斷公司在採納任何預先安排的交易計劃並在預先安排的交易計劃之外執行任何回購交易時,是否持有MNPI,其中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與公司的披露委員會和/或外部法律顧問的一個或多個成員商量。 •監測MNPI:如果公司的證券法律顧問在與公司的首席財務官和首席會計師以及其他必要人員的商討後判斷公司持有MNPI,則公司的證券法律顧問會通知司庫,公司將暫停預先安排的交易計劃之外的任何回購交易,直到該公司的證券法律顧問通知公司不再持有MNPI爲止。 •交易計劃預先批准:公司的證券法律顧問會在交易計劃的條款、採納和實施方面進行諮詢。 •內部報告和披露控制:公司的司庫部門會向公司的全球企業報告部門提供關於回購交易的信息,以滿足公司在證券交易所法案下的任何報告要求。 | |||||
D.回購披露程序 | |||||
•新董事會授權:公司可能會不時地公開披露董事會的任何新證券回購授權。 •定期披露:公司的全球企業報告部門會定期披露關於回購交易的信息,以滿足公司在證券交易所法案下的報告要求。 | |||||
3. 定義 | |||||
公司 | 麥克森公司 | ||||
重要信息 | 一個合理的投資者在決定買入、持有或賣出證券時可能會認爲重要的信息。 | ||||
重要非公開信息(MNPI) | 未公開披露的重要信息。 |
已公開披露的 | 對象公司已使用合理設計的方法披露有關主題的所有重要信息,以便向公衆進行廣泛的、非排除性的信息傳播,並已經過足夠的時間讓該信息向證券市場參與者廣泛傳播(通常至少允許一天的交易)。請參閱《公正披露政策》中的披露方法示例。 | ||||
證券 | 任何類型的證券,即任何公司發行的證券,如普通股、優先股、購買股票的期權、可轉換債券和權證,以及與公司證券有關的任何類型的衍生證券,如交易所交易的看跌期權或看漲期權或掉期,無論是否由該公司發行。此術語不僅限於與公司有關的證券。 | ||||
交易窗口期 | 公司提供的一個時期(也稱爲交易窗口或窗口期),通常會: o在紐交所核心交易時段(正常開始時間爲美國東部時間上午9:30),在以下兩者之一之後立即公開披露季度業績後的第一個(整個或縮短)紐交所核心交易時段的結束或者公開披露季度業績後24小時的過去。 o在財政季度的最後一個月的第15天關閉,或者如果該日期不是NYSE的常規交易日,則在先前的NYSE常規交易日關閉。 |
執行贊助人 | 米歇爾·劉 | ||||
政策擁有者 | 克爾斯滕·詹森 | ||||
企業功能 | 總法律顧問組織 | ||||
子類別 | 法律部門 | ||||
相關風險和層級 | 監管合規性 | ||||
生效日期。 | 2023年6月5日 | ||||
最近審閱日期 | 2024年5月2日 | ||||
最近修訂日期 | 2024年5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