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Laird Superfood公司于本报告期结束时依据《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我谨以公司首席执行官的身份,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02年第906条授权的第18 U.S.C. § 1350款》进行认证,声明:酒精饮料销售 $ 32,907 45.5% $ 30,136 42.1% $ 66,223 根据今日提交给证券交易所的报告(“报告”),我在致富金融(临时代码)的职务范围内,依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906所采用的美国法典第18节第1350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证明:
1. |
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
2. |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报告期为本报告中所列的期间。 |
日期:2024年5月8日 |
通过: |
/s/Anya Hamill |
Anya Hamill |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