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Laird Superfood公司於本報告期結束時依據《證券交易委員會備案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我謹以公司首席執行官的身份,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2002年第906條授權的第18 U.S.C. § 1350款》進行認證,聲明:酒精飲料銷售 $ 32,907 45.5% $ 30,136 42.1% $ 66,223 我在本報告中扮演首席執行官的角色,依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2002年第906條授權的第18 U.S.C. § 1350款》進行認證,謹此證明:
1. |
本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和 |
2. |
報告中所含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截至報告期末和報告期內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
日期:2024年5月8日 |
通過: |
/s/ Jason Vieth |
Jason Vie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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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