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Laird Superfood公司於本報告期結束時依據《證券交易委員會備案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我謹以公司首席執行官的身份,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2002年第906條授權的第18 U.S.C. § 1350款》進行認證,聲明:酒精飲料銷售 $ 32,907 45.5% $ 30,136 42.1% $ 66,223 根據今日提交給證券交易所的報告(「報告」),我在致富金融(臨時代碼)的職務範圍內,依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906所採用的美國法典第18節第1350條的規定,作出以下證明:
1. |
本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和 |
2. |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報告期爲本報告中所列的期間。 |
日期:2024年5月8日 |
通過: |
/s/Anya Hamill |
Anya Hamill |
||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 (信安金融和會計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