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1
認證
我,Erik L. Johnson,證明:
1. | 我已審閲了Income Opportunity Realty Investors, Inc.在10-Q表格上的季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知識,此報告中不存在任何不實之重大事實陳述或遺漏 重要事實,使該報告所載之陳述,在發表時所處情況下,不 會使人誤解,涉及此報告所涵蓋的期間; |
3. | 據我所知,根據本報告所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所有板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平地呈現了登記人截至本報告日及報告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
4. |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規第13a-15(e)條和15d-15(e)條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第13a-15(f)條和15d-15(f)條所定義)給登記者,並已: |
(a) |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導致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登記人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告知我們,特別是在編製本報告的期間; |
(b) |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依據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準備基本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
(c) | 評估開示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這份報告,就該報告所涵蓋期間結束時的開示控制和程序有效性,提出我們的結論;並根據該評估,評定該報告所涵蓋期間結束時的開示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 |
(d) | 報告中披露了在登記人的最近財政季度內發生的,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的,或者有合理可能重大影響的內部控制變化;並 |
5. | 我和公司的其他核證主管依據我們最近一次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評估,向公司的稽核師和董事會稽核委員會(或具有相同職能的人)進行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缺陷,可能會對公司能夠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
(b) | 任何欺詐行為,不論其是否具有實質性,只要涉及到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員工。 |
日期: 2024年5月9日 | 作者: | /s/ 埃里克 L. 約翰遜 |
埃里克 L. 約翰遜 | ||
執行副總裁暨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及會計財務主管 | ||
(首席執行官兼財務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