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
RCm技术公司。
需要认证
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规例13a-14(a)
认证
我,Bradley S. Vizi,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RCm Technologies, Inc.的第十表格季度报告;
2. 据我所知,该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也未省略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实,在考虑到发表该等陈述时的情况下,不会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产生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公允地反映了报告期内签署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执照持有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为申报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第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第13a-15(f)和15d-15(f)所定义)。
(a)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得以设计,以确保与本注册机构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知会,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
(b)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此类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让内部控制的设计提供了可靠的报告保证,以符合通行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基本报表;
(c)评估了申报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本报告中呈现有关申报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的期间。
(d)在本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对报告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权重大影响或有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是指报告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并
5. 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最近一次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向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等职能的人)披露:
(a) |
我们披露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b) |
涉及具有内部财务报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我们都已在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进行披露; |
日期:2024年5月9日 |
/s/ Bradley S. Vizi Bradley S. Vizi 执行主席和总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