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2014年3月31日截止的Iterum Therapeutics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10-Q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中,本公司的財務首席執行官Judith Matthews在此證明,根據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第906條所採用的18 U.S.C.第1350條規定,在本日,就其所知:
日期:2024 年 5 月 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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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s/ 朱迪思·馬修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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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迪思·馬修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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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財務官 (首席財務和會計官) |
本證書附隨於與之相關的10-Q表格,並不被視爲在《證券法》及修訂版1933年或修訂版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無論是在10-Q表格日期之前還是之後)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作爲Iterum Therapeutics plc任何報告的組成部分。不論此類報告中包含何種普通附錄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