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31-2.htm

 

展示 31.2

 

根据认证

规则 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下的13a-14(a)和15d-14(a)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依其所规定通过

 

我,李天威,证明:

 

  1. 我已审阅Inno Holdings Inc. (以下简称「申报人」)的第10-Q表格季报。
     
  2. 我据实而知,本报告书中没有包含任何虚假或遗漏的重要事实,必要时会说明使得报告书的陈述在特定的情况下不会误导关于报告期间;
     
  3. 我据实而知,本报告书中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平呈现了申报人在本报告书所涉及的期间内的财务状况、业务绩效和现金流量;
     
  4. 申报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与申报人有关的控制措施和程序(如交易所行为法规第 13a-15(e) 及 15d-15(e) 所定义的控制项):

 

  (a) 在我们的监管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实体内的人向我们披露有关发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
     
  (b) 省略;
     
  (c) 评估了发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基于此评估,在本报告期末呈现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最近的财务季度内(对于年度报告的情况是发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发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生了任何变化,该变化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发务报告具有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具有实质性影响;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申报人的其他签署职员和我已向申报人的稽核师和董事会董事会 (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 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重大不足,可能会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者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要。

 

日期: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作者: 田维李
    田维李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信安金融财务长和会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