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31-2.htm

 

展示 31.2

 

根據認證

規則 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下的13a-14(a)和15d-14(a)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依其所規定通過

 

我,李天威,證明:

 

  1. 我已審閱Inno Holdings Inc. (以下簡稱「申報人」)的第10-Q表格季報。
     
  2. 我據實而知,本報告書中沒有包含任何虛假或遺漏的重要事實,必要時會說明使得報告書的陳述在特定的情況下不會誤導關於報告期間;
     
  3. 我據實而知,本報告書中所包含的財務報表、及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平呈現了申報人在本報告書所涉及的期間內的財務狀況、業務績效和現金流量;
     
  4. 申報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與申報人有關的控制措施和程序(如交易所行為法規第 13a-15(e) 及 15d-15(e) 所定義的控制項):

 

  (a) 在我們的監管下,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實體內的人向我們披露有關發行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
     
  (b) 省略;
     
  (c) 評估了發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基於此評估,在本報告期末呈現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發行人最近的財務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的情況是發行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發行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發生了任何變化,該變化對發行人的內部控制發務報告具有實質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具有實質性影響;

 

  5.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申報人的其他簽署職員和我已向申報人的稽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 (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 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控制設計或操作中的重大不足,可能會對登記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者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為,無論其是否重要。

 

日期: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作者: 田維李
    田維李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
(信安金融財務長和會計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