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品12.2
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 - 欧克斯利法案》第302节的规定
我,Paul Sun,证明:
1. | 我已经审阅了Draganfly Inc.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修正案1号; |
2. |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不包含任何未经真实陈述的细节或者未披露必要信息,以使得该报告信息不真实、误导人们对该报告相关期限下的情况有所了解; |
3.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所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准确地反映了发行人在本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
4. | 发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发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并执行以下职责: |
(a) |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发行人,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中的其他人向我们披露,尤其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 |
(b) | 本公司设计了或在本公司监督下设计了基本报表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基本报表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的符合广为接受的会计准则。 |
(c) | 根据评估,我们就发行人的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在本报告中阐述了我们基于此类评估得出的有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末披露控制和流程有效性的结论; |
(d) | 本报告中披露本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年度报告范围内发生的任何变化,且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
5. | 发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基于我们最近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向发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
(a) | 所有板块中,设计或操作内部控件的所有重要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发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
(b) | 任何涉及管理或其他在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材料或非材料。 |
日期: 5月14日, 2024 | ||
/s/ 保罗·孙 | ||
姓名: | 保罗·孙 | |
职务: | 首席财务官 | |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