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1.2
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萨班斯法》第302条–豪利法案 2002
我,约翰·K·潘弗,认证:
1. 我已经审核了TSS, Inc.的季度报告10-Q;
2. 基于我的知识,该报告未包含任何虚假的重大事实声明,也未遗漏对在该报告涵盖的期间内作出的声明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这些声明在该情况下不具误导性;
3. 根据我的知识,财务报表和本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反映了注册人截至本报告所列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及程序(根据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以及针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并且已经: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被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的子公司,能够在这些实体内被我们知晓,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基本报表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c) 评估了注册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基于对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的该评估;并且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在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任何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这些变化实质性影响了,或可能合理地影响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且
5. 本登记人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基于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已向登记人的审计师和登记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在内部控制设计或事件;事件控件上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内部控制上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欺诈,无论其是否重要。
2024年5月14日 |
作者: |
/s/ 约翰·K·彭弗 |
约翰·K·彭弗 |
||
首席财务官 (财务总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