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規定
我,Justin Young,證明:
1. | 我已審核了VS Trust及其所有基金類型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
2. | 基於我的了解,結合在這種情況下以公允方式呈現的情況,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的實質性事實,使在本報告中作出的陳述是不誤導的; |
3. | 根據我的了解,這份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財務信息,相對於所提供的期間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正地反映了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
4. | 我和註冊人的另一位認證官員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程序和內部控制過程(如證券交易法規13a-15(e)和15d-15(e)中定義的),並且: |
(a) | 設計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由其他企業中的人員向我們知曉,尤其是在準備該報告的期間; |
(b) | 設計了內部財務控制或監督這些內部財務控制的設計,以依照通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使用編制財務報表的可靠性保證; |
(c) | 評估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這樣的評估在該報告所涵蓋的期末,陳述了我們關於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 |
(d) | 在該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財政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內出現的對註冊人的內部控制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內部控制財務報告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變化;和 |
5. | 根據我們對金融報表內部控制的最近評估結果,我和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的財務報告等效部門披露了: |
(a) | 有關內部控制財務報告的設計或操作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或弱點合理地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概括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
(b) | 涉及管理或其他在註冊人內部控制財務報告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僱員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
日期:2024 年 5 月 15 日 | 來自: | /s/ 賈斯汀·楊 |
姓名: | 賈斯汀·楊 | |
標題: | 首席執行官 VS 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