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規定
就本季度報告(表格10-Q),報告期截至2024年3月31日,由VS信託(「發行人」)及其所有基金類型(以下統稱爲「基金」)按當日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本人Justin Young作爲發行人的首席執行官在此證明,據我所知:
(1) | 本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款的要求,經修訂; 和 |
(2) | 報告中所含的信息在所有物質方面公正地表述了註冊機構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
日期:2024 年 5 月 15 日 | 作者: | /s/ 賈斯汀·楊 |
姓名: | 賈斯汀·楊 | |
標題: | 首席執行官 VS 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