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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1.1

根据负责主管执行官的认证

证券交易法规13a-14(a),

根据所采取的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Marc H. Hedrick,证明:

1. 我已经审核了普拉斯治疗公司的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重要方面如实呈现了注册者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时段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注册人的另一位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和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且:

(a)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尤其是该期间内被其他实体知悉;

(b)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在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外部目的下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保证;

(c) 我们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评估基于报告期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结论;

(d) 在注册人的最近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披露本报告期间发生的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的可能性;

5. 我们与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们的最新的内部控制评估结果;

(a) 所有在财务报告内控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有可能对注册登记人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阻碍其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

(b) 涉及具有内部财务报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我们都已在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进行披露;

 

日期:2024年5月15日

Marc H. Hedrick

Marc H. Hedrick,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