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根據《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條和證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規定,特此證明由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規定的13a-14(a)和15d-14(a)條款。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的規定製定;
我,何塞·奧古斯托·貢薩爾維斯·德·阿勞霍·特謝拉, 證明:
1. | 我已審閱了 Patria 拉丁美洲 Opportunity 收購 corp 的第 10-Q 表格季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的重要事實陳述或者在有關情況下 省略的重要事實陳述,以使得在所述期間,所作的陳述不違反相關規定。 |
3. | 根據我的了解,該報告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都相當客觀地展示了報告期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運營結果和現金流。 |
4. | 該登記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 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按照《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 以及維護登記人,並且已經: |
a) | 設計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由其他企業中的人員向我們知曉,尤其是在準備該報告的期間; |
b) | (根據SEC發佈33-8238/34-47986和33-8392/34-49313而省略該段落); |
c) | 評估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這樣的評估在該報告所涵蓋的期末,陳述了我們關於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 |
d) | 在該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財政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內出現的對註冊人的內部控制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內部控制財務報告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變化;和 |
5. | 本公司的其他核證官以及我,已根據我們對公司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應職能的人員)披露了這些信息: |
a) | 有關內部控制財務報告的設計或操作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或弱點合理地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概括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
b) | 涉及管理或其他在註冊人內部控制財務報告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僱員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5月15日 | 通過: | José Augusto Gonçalves de Araújo Teixeira | |
姓名:Luisa Ingargiola | José Augusto Gonçalves de Araújo Teixeira | ||
標題: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