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1.1
主执行官认证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A)和15D-14(A)条款,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的规定进行采纳
我们,拜伦·罗斯和约翰·利普曼,各自证明:
1. | 我已审阅Roth CH Acquisition V Co.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季度报告10-Q表格。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虚假重要事实或遗漏陈述使得在考虑该报告的相关情境下,本报告所作的陈述不具误导性; |
3.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反映了注册单位截至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内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 |
4. | 注册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为注册公司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并已: |
5. |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与我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已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了: |
日期:2024年5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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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巴伊隆·罗斯 |
| 巴伊隆·罗斯 |
| 联合首席执行官及董事会联席主席 |
| (共同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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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约翰·利普曼 |
| 约翰·利普曼 |
| 联合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联合主席 |
| (联合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