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31.2
財務長 證明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款,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的規定,
我, S. Farhan Naqvi,特此證明:
1. | 我 已審閱iLearningEngines, Inc.的季度報告(表格10-Q);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對重要事實的不實陳述,也未遺漏對使所作的陳述在相關情況下不具誤導性所需的重要事實; |
3. |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反映了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涵蓋了本報告所示的期間; |
4. | 我和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及程序(如交易所法規則 13a-15(e) 和 15d-15(e) 中定義)以及針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規則 13a-15(f) 和 15d-15(f) 中定義),並已: |
a) |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的監督下促使設計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註冊人相關的重大信息能被這些實體內部的其他人知曉,特別是在本報告準備期間; |
b) | 設計了 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設計,以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可靠性的合理保證以及財務報表的編制 根據公認會計原則的外部目的; |
c) | 評估了註冊者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關於該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基於此評估截至本報告所覆蓋期間的末尾;並且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 註冊人最近一個財務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務季度)期間,關於註冊人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已經對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 或者可能會對註冊人的內部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並且 |
5. |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與我已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
a) | 所有 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事件控制項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很可能會不利影響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 |
b) | 任何 可能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員工有關的欺詐,不管其是否重大。 |
日期:2024年5月 16日 | /s/ S. Farhan Naqvi |
S. Farhan Naqvi | |
財務長和財務主管 | |
(信安金融和會計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