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5 d807754dex311.htm EX-31.1 EX-31.1

展品 31.1

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的認證

依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條款

本人,Mark D. Gordon,謹此證明:

 

1.

本人已審閱了此份奧德賽海洋探索公司的綜合年報表格 10-K (詳情請參閱下一頁)

 

2.

本人根據所知,在本報告書中所刊載的財務報表和財務資訊,全面且公正地本著真誠和誠信的態度,呈現了申報人和其所屬附屬公司的財務狀況、業績和現金流,同時具有完整的相關信息,並且與申報人在這3個月內的估計報告整合一致。

 

3.

申報人本人的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本人一起,負責建立和維護證券市場披露管制控制項目(如美國證券交易法13a-15(b)項),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如美國證券交易法13a-15(f)項和13b2-1項),

 

4.

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示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規定義) 13a-15(e)下交易所法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該標記的定義),並且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是有效的。公司在公司的管理監督下進行了評估,並將繼續進行評估,評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和運作是否符合第13a-15(b)的應用程式的要求。15d-15(e)) 內部控制和財務報告(根據交易所法規定義) 8. 它們揭示了在該公司最近的會計季度(對於年度報告的情況則為公司的第四個會計季度)中發生的任何影響了或有理由合理認為將會影響其內部控制的內部控制變動;15d-15(f)) 對於註冊人,我們已經:

 

  (a)

在我的監督下,設計了此等披露操控與程序,以確保有關該登記者(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其他人在該等實體內讓我知曉,尤其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

在我的監督下,設計了此等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以提供對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向外部提供符合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的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

 

  (d)

在申報人最近一次資源披露管制內部控制制度的評估中,申報人本人的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本人向申報人的審查會計師和審計委員會(或者履行同等職能的人)披露了申報人的內部資源披露管制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可能會對申報人的記錄、處理、概述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5.

根據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近評估,我已向登記者的稽核師和董事會審核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士)進行披露:

 

  (a)

我們一同披露,關於申報人的內部資源披露管制控制項目和制度的有效性的最近一次評估,還有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內部資源披露管制控制項目和制度中起重要作用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為(無論其是否屬實或對申報人內部資源披露管制和內部控制制度造成了重大不利影響),已經列入本報告中。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的内部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工作人员的欺詐,無論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5月17日

 

/S/ 馬克·D·戈登

Mark D. Gordon

首席執行官,作為首要執行官和信安金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