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證券交易委員會
華盛頓特區20549
表格6-K
外國私人發行人之報告
根據13a-16或15d-16規則
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
二零二四年六月份
委託檔案號碼:001-38430
元數據有限公司
Flat H 3/F, 嘉利工業大廈,45-47區域埔運街
新界沙田
香港
(主要行政辦公室地址)
請在勾選符號處注明申報者是依據20-F Form 還是 40-F Form 填報年度報告或將填報年度報告。
表格 二十樓 ☒ 表格 40 樓 ☐
收到清盤申請書
如前由美達數據有限公司( 」公司」),本公司目前未能履行某些銀行設施協議(」設施協議」) 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由本公司、OneSmart Edu (香港) 有限公司、其中指明的部分貸款人及瑞銀集團新加坡之間的修訂 分公司作為設施代理人(」設施代理」)。該定期設施有三年期由初始提款開始計算 日期並應分期還款。公司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全額撤銷 1.900 萬元的定期設施(」設施 貸款」)。設施貸款所得款項用於公司股份回購計劃、營運資金、資本 開支和其他一般公司目的。
2022年3月31日,設施代理發出加速通知和法定要求給公司,根據該通知,約6200萬美元的全部未償還余額立即到期並應支付。
2023 年 12 月 28 日,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人民幣」),根據《設施協議》下的其中一名貸款人服務了第二個法定要求 該公司要求本公司在內支付 CMBC 所得的設施貸款額約 15.6 百萬美元的未償還餘額 自法定要求日起二十一(21)天,否則招商銀行可向本公司提交清盤申請。
2024年4月22日,中國民生銀行向開曼群島大法院(以下簡稱“法院”)提出了公司清盤申請。該申請(以下簡稱“申請”)的理由是公司無力償還其債務。該申請還要求法院委任PwC Corporate Finance & Recovery (Cayman) Limited的Simon Richard Conway和PricewaterhouseCoopers Limited的Lee Ka Yee Annette以及Yat Kit Jong (Victor)為聯合清盤人。目前,管理層正在探索不同的選擇方案,以應對該申請,並在法院的決定之下,可能賦予、拒絕或修改該申請。根據聽證會通知書,該申請的初步聽證將於2024年6月11日在法院舉行。法院CMBC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於2024年4月22日向公司提出清盤申請,理由是該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此申請尋求法院委任PwC Corporate Finance&Recovery(Cayman)有限公司的Simon Richard Conway和PricewaterhouseCoopers Limited的Lee Ka Yee Annette以及Yat Kit Jong(Victor)為聯合清盤人。公司管理層正在探索不同方案以應對此申請,最終申請結果將取決於法院的判決。根據聽證會通知書,該申請的初始聽證將於2024年6月11日在法院舉行。申請根據申請,該公司無力償還其債務。該申請還要求法院委任PwC Corporate Finance & Recovery (Cayman) Limited的Simon Richard Conway和PricewaterhouseCoopers Limited的Lee Ka Yee Annette以及Yat Kit Jong(Victor)為聯合清盤人。
訴訟的最終解決可能對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營運業績或現金流有實質不利影響。無法解決訴訟或訴訟中的其他不利結果(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清算或聯合清盤人的任命)可能導致對公司施加重大損害、額外處罰或其他救濟。這種訴訟可能導致巨大成本和公司管理層注意力和資源的轉移。它還可能導致公司聲譽受損以及公司股票價格下跌,無論指控的真實性如何。
前瞻性陳述
本報告含有基於美國1933年證券法第27A條(經修訂)及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第21E條(經修訂)的前瞻性陳述。此類前瞻性陳述是根據美國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1995年的“安全港”規定進行的。本報告中除了歷史事實的陳述外,其它陳述均為前瞻性陳述,包括但不限於,整頓呈請的結果和臨時清盤人任命申請。這些前瞻性陳述可以靠“將”,“期望”,“預計”,“預見”,“目標”,“未來”,“打算”,“相信”,“很可能”,“估計”,“可”和類似的表達方式進行識別,並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公司未來的財務表現,收入指引,增長和增長率,市場位置以及持續的業務轉型的陳述。此類陳述基於管理層當前的期望和當前的市場和運營條件,涉及涉及已知或未知的風險,不確定性和其它因素的事件,其中許多因素難以預測,且許多因素超出公司的控制範圍,這可能導致實際結果,業績或成就與前瞻性陳述中的結果不同。有關這些以及其他風險,不確定性或因素的進一步信息包含在公司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
本公司並不承擔任何義務更新任何前瞻性陳述,除非根據法律要求或有新資訊、未來事件或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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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要求,申報人已經授權簽署本報告,以代表本公司簽署。
元數據有限公司 | ||
作者: | /s/ 李小明 | |
姓名: | 李小明 | |
頭銜: | 董事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 |
日期: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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