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31.1
认证
我,刘路,证明:
1. 我已经审查了Keemo Fashion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所知,本季度报告中未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省略关键事实,必须说明这些陈述所作出的情况,并考虑这些陈述所涵盖的期间,不会误导;
3. 根据我的知识,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及本报告中提供的时段内竭力反映了报告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我和注册者的其他核准官员共同负责建立和维持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于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定义见于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
a。 | 设计了此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此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由申报公司以及其各个子公司形成的有关申报公司的实质性信息能够通过他人在这些实体内进行的交流,特别是在本报告准备期间。 | |
我们将附件1“比较的特征”与附件A上显示在最终数据文件上的对应信息上的更新后的数据文件进行比较,发现该信息一致。 |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并提供合理的保证性,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 |
c. | 我们评估了申报公司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一评估结果,对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了我们的结论,在结束时基于该评估。 | |
d. | 在本报告中公布了申报人在最近的财政季度(申报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内出现的任何对申报人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财务控制变化;和 |
5.本公司的另一认证官员和我根据我们最新的内部控制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了:
a。 | 所有设计或运营上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的内部财务控制都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 |
我们将附件1“比较的特征”与附件A上显示在最终数据文件上的对应信息上的更新后的数据文件进行比较,发现该信息一致。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内部财务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6月11日。 | By: | /s/ 刘璐 |
刘璐 | ||
首席执行官、总裁、秘书、财务主管、董事 | ||
(信安金融首席执行官,信安金融首席财务官,信安金融首席会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