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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32.1

 

认证

根据18条款

美国法典 第1350条,

AS 通过

根据

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节

2002年法案。

 

关于奇模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针对于截至2024年4月30日提交美国证券交易所(“报告”)的第10-Q表格,本人特此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及18 U.S.C. § 1350条文保证,据本人所知,以上声明与信念属实:

 

  (1)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日期:2024年6月11日。 By: /s/ 刘璐
    刘璐
    首席执行官、总裁、秘书、财务主管、董事
    (信安金融首席执行官,信安金融首席财务官,信安金融首席会计官)

 

根据第906条的规定,或其他认证、确认或采纳电子版本中出现的打印形式签名的文件,已经提供给公司,并将被公司保留并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