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1
根据18 U.S.C.第1350条的认证,照原样采纳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喜马拉雅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10-Q表格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本人在下面列明的身份和日期,特此证明,根据《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第1350条,据其所知: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 且 |
(2) | 报告中所包含的资讯,在所有重要领域都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成果。 |
/s/ Ryan Nguyen | |
Ryan Nguyen | |
总裁(首席执行官) | |
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