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2
根据18 U.S.C.第1350条的认证,照原样采纳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喜马拉雅科技公司(下称“公司”)提交于今日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10-Q表格(下称“报告”),本人谨在下面指明的职位和日期,依据美国刑法第18条1350款,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规定,谨证明据本人所知: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 且 |
(2) | 报告中所包含的资讯,在所有重要领域都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成果。 |
/s/ Vikram格罗弗 | |
Vikram格罗弗 |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 |
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