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根据DGCL的最大范围,公司的职员(如下所定义)在履行公司职务时不承担对公司或股东的违约及其产生的经济损失的个人责任,除非(a)违反职员对公司或股东的忠诚责任,(b)不诚实或蓄意滥用职权或故意违反法律,(c)在从中职员获益不当的交易,或(d)在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如果在本公司章程生效后,DGCL经修订,以进一步减免或限制职员的个人责任,那么公司职员的责任将按DGCL经修订的最大允许范围减免或限制。对于本第IX条款,"职员"指的是被正式任命为本公司的职员,并且在断言存在责任的行为或不作为时,视为已同意按照10 Del. C. § 3114(b)的规定,向公司注册代理人送达诉讼文书。
B. 无论是由于公司的股东还是根据特定委员会修改了《特定法案》这一第九条的一项、全部或修改,都不得对这一第九条所规定的履行等相关行为及因此造成的任何权益和保障造成任何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