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1.2
证明
根据302条款
萨班斯-豪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本人PERRY Y. ING证明:
1. | 我已审阅McEwen Mining Inc.的Form 10-K/A(第3号修正案)的本年度报告修正案。 |
2. | 我了解,在所述报告期内,在所述报告中所作的陈述,在特定情况下,未做任何虚假陈述或省略任何需要做出的重要陈述,使得陈述内容不真实、含糊不清; |
3. | 我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的重要方面,公平地呈现了本公司以及所述报告期间的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
4. | 登记者及其他负责人与我共同负责制定和维护揭示控制和程序(以下简称《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的揭示控制),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下简称《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的揭示控制),对登记人负有责任,并已: |
a. |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并执行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那些实体中的他人在本报告准备期间使我们了解与注册人及其合并附属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
b. |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
c. | 根据此评估评估注册人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根据这种评估截至本报告覆盖期末的情况; |
d. | 披露在本报告中,注册人最近财政季度内发生的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该变化已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重大影响; |
5. | 我和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在针对本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中,都已向本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本注册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等价职能的人)揭露了: |
a. |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种缺陷和弱点有可能对本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且 |
b. | 有关本注册人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试图影响本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诈问题已在本登记人的最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中揭示。 |
日期:2024年6月28日 | |
| /s/ 彭理珥 |
| 彭理珥,临时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