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legatomerger3_ex31-2.htm EXHIBIT 31.2

 

展覽 31.2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證書 財務長官證書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依其所規定通過

 

我,Adam Jaffe,证明:

 

1.我已經審閱了Legato Merger corp. III的第10-Q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的重要事實,以使該報告中的陳述光景下不誤導涵蓋本報告期間。

 

3.根據我的知識,報告中所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充分呈現了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涵蓋了報告期内以及報告期後的所有經營活動;

 

4.我和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注册人的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且已经:

 

  a) 根據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在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有關登記人的重要信息被其他實體內的人所知悉,尤其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

 

  b) (根據《交易法》第13a-14(a)和15d-15(a)條例規定省略段落;

 

  c) 評估了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結束時點的登記人的資訊揭露控制與程序之有效性,並根據該評估提出了關於資訊揭露控制與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和

 

  d) 本報告中披露了登記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對於年度報告,為登記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內部財務報告管控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已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報告管控造成實質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報告管控造成實質性影響;

 

5.在最近一次財務內部控制的評估中,登記者的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我已向登記者的審計師及其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士)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登記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以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人內部控制有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為,無論是否重要。

 

日期: 2024年7月10日

 

 
  Adam Jaffe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
  (信安金融和會計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