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联合申报协议
下列签署人均同意,代表我们每一个人提交《2014年7月15日修订的附表13D第5号修正案》关于BiomX公司的普通股,该提交遵从并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修正案13d-1(k)条款的规定。每一个签署人同意对该声明的及时提交负责,并负责其中所包含的有关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本联合申报协议可以用任意数目的副本执行,所有这些副本共同构成同一份文件。
鉴此,签署人于17日执行本协议。th2024年7月9日。
通过: | /s/ Carl L. Gordon | ||
Carl L. Gordon | |||
通过: | /s/ Erez Chimovits | ||
Erez Chimovits | |||
奥比美以色列医疗机构有限责任公司。 | |||
通过: | /s/ Carl L. Gordon | ||
姓名:Carl L. Gordon | |||
头衔:董事 | |||
奥比美以色列生物基金有限合伙。 | |||
通过: | 奥比美以色列医疗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普通合伙人。 | ||
通过: | /s/ Carl L. Gordon | ||
姓名:Carl L. Gordon | |||
董事,奥比美以色列医疗机构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