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3 5 a2024-ex313.htm EX-31.3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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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財務主管的證書

根據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款。
 
本人Marc E. Binda,證明:
 
1. 我已審查了Alexandria Real Estate Equities房地產業公司的本季度十強報告(表格10-Q);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沒有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省略必要的重要事實,以使所述陳述在該陳述作出的情況下,在涵蓋本報告的期間內不具有誤導性;
 
3. 根據我的知識,基本報表和包含在此報告中的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充分反映了報告期末和報告期間內公司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中所定義的)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中所定義的)為公司做好了這些工作:
 
a. 在我們的監管下,設計或促使設計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涉及登記者(包括其合併控制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的其他人知曉,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    我們根據監督下,設計了內部控制以合乎普遍會計原則,為對外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提供合理的保證;
 
c. 根據上述評估,我們評估了被登記者的信息披露控制與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報告了我們對其有效性的結論,該結論基於對報告期結束時的評估;並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任何在申報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申報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期間發生的、已對申報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實質影響的變化;
 
5. 本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本人已根據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向本公司的稽核師和董事會董事(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項的設計或運作中的實質缺陷,合理地可能對申報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及
 
b. 其他或未必是實質上的欺詐行為,牽涉與管理層或其他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重要職責之員工有關。
 
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s/ 馬克 ·E· 賓達
 馬克 ·E· 賓達
 首席財務官兼司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