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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31.1

证明书

我,劳伦斯V.布鲁诺,证明:

我已审查了核心实验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报人”)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未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重大事实或疏漏关于必须揭示的重大事实,使其陈述对于报告期所涵盖的情况,在做出这样的陈述的情况下,不会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在本报告中被包含,充分反映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营运业绩和现金流量,截至本报告所呈现的期间;

4. 其他担任证券登记主管的负责人和我负责为登记资料申报管理和程序(如交易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为登记人设立和维护: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申报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通知我们。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广泛接受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
评估登记人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对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
(d)
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本登记者最近的财务季度内发生了任何会实质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本登记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的内部控制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指登记者的第四财务季度)。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本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本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具有相等职能的人员)进行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报告的设计或操作中的重要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对注册人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和
(b)
任何涉及在登记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要。

 

 

日期:

2024年7月25日

作者:

Lawrence V. Bruno

Lawrence V. Bruno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