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1
证明书
我,劳伦斯V.布鲁诺,证明:
我已审查了核心实验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报人”)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未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重大事实或疏漏关于必须揭示的重大事实,使其陈述对于报告期所涵盖的情况,在做出这样的陈述的情况下,不会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在本报告中被包含,充分反映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营运业绩和现金流量,截至本报告所呈现的期间;
4. 其他担任证券登记主管的负责人和我负责为登记资料申报管理和程序(如交易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为登记人设立和维护: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本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本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具有相等职能的人员)进行披露:
日期: |
2024年7月25日 |
作者: |
Lawrence V. Bru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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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rence V. Bru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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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