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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書

我,勞倫斯V.布魯諾,證明:

我已審查了核心實驗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報人”)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未包含任何不真實陳述重大事實或疏漏關於必須揭示的重大事實,使其陳述對於報告期所涵蓋的情況,在做出這樣的陳述的情況下,不會誤導;

3. 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在本報告中被包含,充分反映了申報人的財務狀況、營運業績和現金流量,截至本報告所呈現的期間;

4. 其他擔任證券登記主管的負責人和我負責為登記資料申報管理和程序(如交易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法規13a-15(f)和15d-15(f)所定義)為登記人設立和維護: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申報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通知我們。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廣泛接受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
評估登記人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對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
(d)
本報告中披露了在本登記者最近的財務季度內發生了任何會實質影響或合理可能對本登記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影響的內部控制變化(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指登記者的第四財務季度)。

5.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表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本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本公司的審計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具有相等職能的人員)進行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報告的設計或操作中的重要缺陷,這些缺陷可能會對注冊人的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能力造成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涉及在登記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為,無論其是否重要。

 

 

日期:

2024年7月25日

作者:

Lawrence V. Bruno

Lawrence V. Bruno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