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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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
福利与拉德纳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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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景顺货币股® 英镑 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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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担任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景顺专业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公司」),在 与根据修订的《1933 年证券法》的准备和申报有关(」法案」),以及证券交易监察委员会的规则和规例(」秒」) 根据该公布的一项 表格上的登记声明 S-1 在本文日期或大约提交的日期(」登记声明」)。注册声明与建议由景顺货币股发行有关® 英镑信托(」信任」),根据托管机构的条款,根据纽约州法律于 2006 年 6 月 8 日成立的投资信托基金 信托协议日期于二零零六年六月八日,并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及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修订(修订后,」信托协议」) 本公司之间,以及 赞助商,以及根据纽约州法律组织的银行公司纽约梅隆银行(f/k/a 纽约银行)作为受托人(」受托人」),不可确定数量的股份,代表以下单位 信托的部分不分部分利益权益及拥有权(」股票」)。与发行股份有关,您已要求我们就某些法律事宜的意见。大写字词并非其他 本文定义应具有信托协议中所赋予的含义。
在呈现下面所表达的意见时,我们已经审查 并依据信托协议的注册声明以及我们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所有其他文件,以及我们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所有其他文件(经过验证或以其他我们满意的方式确认或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副本) 以下表示的意见。
在我们对上述文件的审查过程中,我们做出以下事实假设,与您的 同意:我们审查的所有文件均为原件文件,或原始文件的真实准确副本,并未经修改;每份原文件上的签名均为真实;所有事实陈述 以及该等文件中所载的声明是真实和正确的;以及任何该等文件对该等各方承担的所有义务均已经或将按照其条款执行或满足。
在提出下面所述意见时,我们就某些事实事项而言,仅依赖陈述、认证 以及上述文件及公职人员证明书上所载的其他资料。我们没有进行或承诺进行任何独立调查,以确定或验证该等事实的准确性或完整性 表示,认证和其他信息。
下面所述的意见仅限于纽约州和 美国联邦法律,我们在本信中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表达任何意见。我们在本信中对任何国家的证券或「蓝天」法的应用不表示意见, 包括纽约,以发行和出售股份。本意见信仅限于本文所述的具体问题;除了本文明确所述之外,不得推断或暗示任何意见。
我们的意见仅基于法律和当日存在的事实;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向您提供任何意见 随后的法律或事实或情况的变更,这些事实或情况可能会引起我们注意的。
根据上述内容,以及 本信中所载的限制及资格,本公司认为股份按照信托协议的条款发行和出售后(包括存托人代表受托人收到的)股份 发行股份所需的代价),将获得合法授权,合法发行,全额支付和 不可评估。
借此,我们同意将此意见书作为登记申请书的附录提交,并同意在登记申请书中出现我们的名字。在给予此同意时,我们并不承认属于《法案》第7条或SEC制定的相应规则和规定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本意见仅涉及根据登记申请书发行和销售股份,除非在每个情况下事先获得我们的书面同意,否则您或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依赖此意见进行任何其他用途。
您真诚的, |
/s/ Foley & Lardner LL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