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
福利與拉德納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律師
北克拉街 321 號, 3000 號套房 伊利諾伊州芝加哥 60654-4762 三十二、832.4500 電話 312.832.4700 傳真 網址:福利
客戶/資料號碼 118491-0101 |
景順專業產品有限責任公司
萊西道 3500 號
套房 700
伊利諾伊州唐納斯格羅夫 60515
回复: | 景順貨幣股® 英鎊 信任 |
女士們,先生們:
我們曾擔任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景順專業產品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顧問(」公司」),在 與根據修訂的《1933 年證券法》的準備和申報有關(」法案」),以及證券交易監察委員會的規則和規例(」秒」) 根據該公布的一項 表格上的登記聲明 S-1 在本文日期或大約提交的日期(」登記聲明」)。註冊聲明與建議由景順貨幣股發行有關® 英鎊信託(」信任」),根據託管機構的條款,根據紐約州法律於 2006 年 6 月 8 日成立的投資信託基金 信託協議日期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八日,並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及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修訂(修訂後,」信託協議」) 本公司之間,以及 贊助商,以及根據紐約州法律組織的銀行公司紐約梅隆銀行(f/k/a 紐約銀行)作為受託人(」受託人」),不可確定數量的股份,代表以下單位 信託的部分不分部分利益權益及擁有權(」股票」)。與發行股份有關,您已要求我們就某些法律事宜的意見。大寫字詞並非其他 本文定義應具有信託協議中所賦予的含義。
在呈現下面所表達的意見時,我們已經審查 並依據信託協議的註冊聲明以及我們認為必要或適當的所有其他文件,以及我們認為必要或適當的所有其他文件(經過驗證或以其他我們滿意的方式確認或以其他方式確認的副本) 以下表示的意見。
在我們對上述文件的審查過程中,我們做出以下事實假設,與您的 同意:我們審查的所有文件均為原件文件,或原始文件的真實準確副本,並未經修改;每份原文件上的簽名均為真實;所有事實陳述 以及該等文件中所載的聲明是真實和正確的;以及任何該等文件對該等各方承擔的所有義務均已經或將按照其條款執行或滿足。
在提出下面所述意見時,我們就某些事實事項而言,僅依賴陳述、認證 以及上述文件及公職人員證明書上所載的其他資料。我們沒有進行或承諾進行任何獨立調查,以確定或驗證該等事實的準確性或完整性 表示,認證和其他信息。
下面所述的意見僅限於紐約州和 美國聯邦法律,我們在本信中對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表達任何意見。我們在本信中對任何國家的證券或「藍天」法的應用不表示意見, 包括紐約,以發行和出售股份。本意見信僅限於本文所述的具體問題;除了本文明確所述之外,不得推斷或暗示任何意見。
我們的意見僅基於法律和當日存在的事實;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向您提供任何意見 隨後的法律或事實或情況的變更,這些事實或情況可能會引起我們注意的。
根據上述內容,以及 本信中所載的限制及資格,本公司認為股份按照信託協議的條款發行和出售後(包括存託人代表受託人收到的)股份 發行股份所需的代價),將獲得合法授權,合法發行,全額支付和 不可評估。
藉此,我們同意將此意見書作為登記申請書的附錄提交,並同意在登記申請書中出現我們的名字。在給予此同意時,我們並不承認屬於《法案》第7條或SEC制定的相應規則和規定要求同意的人員類別。
本意見僅涉及根據登記申請書發行和銷售股份,除非在每個情況下事先獲得我們的書面同意,否則您或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依賴此意見進行任何其他用途。
您真誠的, |
/s/ Foley & Lardner LL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