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应证明书
关于NOV Inc.的季度报告(Form 10-Q),截至2024年6月30日,已在今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特此,本人Clay C. Williams,公司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根据《美国刑法》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之规定,特此证明:
(i)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ii)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基本准确,概况性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该认证是颁发给所签署人的知识。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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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克莱·C·威廉姆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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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莱·C·威廉姆斯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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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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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