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應證明書
關於NOV Inc.的季度報告(Form 10-Q),截至2024年6月30日,已在今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特此,本人Clay C. Williams,公司董事長、總裁兼首席執行官,根據《美國刑法》第1350條,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之規定,特此證明:
(i)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和
(ii)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基本準確,概況性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該認證是頒發給所簽署人的知識。
通過: |
|
/s/ 克萊·C·威廉姆斯 |
姓名: |
|
克萊·C·威廉姆斯 |
標題: |
|
董事長、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日期: |
|
2024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