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應證明書
關於華高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Form 10-Q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本人Jose A. Bayardo,公司高級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在此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以及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特此證明:
(i)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和
(ii)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基本準確,概況性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該認證是頒發給所簽署人的知識。
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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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A. Bayardo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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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A. Bayardo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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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副總裁及首席財務官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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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