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1.2
依據302條款的認證
根據 2002 年薩班斯-豪利法
我,馬丁·費舍爾,證明:
1. | 我已審核費森尤斯醫療股份公司的6-k表格報告;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虛假重要事實或遺漏陳述使得在考慮該報告的相關情境下,本報告所作的陳述不具誤導性; |
3. | 根據我的了解,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符合報告中所述的期間; |
4. | 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我們已經: |
a) |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在我們監督下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通過那些實體中的其他人向我們披露,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
b) | 設計了一種內部控制,以對財務報告提供合理保證,並在我們監督下設計了此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準備的基本報表用於外部目的; |
c) | 評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以期結束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爲依據;並且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發生的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可能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變化;並且 |
5. | 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基於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近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 |
a) | 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所有可能對公司的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的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並且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在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重大。 |
日期:2024年7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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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 馬丁·費舍爾 | |
| 馬丁·費舍爾 | |
| 首席財務官及管理委員會成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