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件32.2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做法,18 U.S.C.第1350节说明: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与Dt Midstream, Inc.(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并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Form 10-Q相关联,本人Jeffrey A. Jewell据美国《2002年安然-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 第1350 clause进行证明,我在最良知与信念的情况下,确保:
(1)该报告充分遵守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和
(2)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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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7月30日。 | /S/ JEFFREY A. JEWELL | |
| 致富金融和会计主管 关于Dt Midstream, Inc. | |
按照第 906 条款的要求,已向公司提供了本书面声明的签名原件,并将由公司保留,并根据要求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