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件32.2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做法,18 U.S.C.第1350節說明: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與Dt Midstream, Inc.(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一併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Form 10-Q相關聯,本人Jeffrey A. Jewell據美國《2002年安然-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採納的18 U.S.C. 第1350 clause進行證明,我在最良知與信念的情況下,確保:
(1)該報告充分遵守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和
(2)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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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7月30日。 | /S/ JEFFREY A. JEWELL | |
| 致富金融和會計主管 關於Dt Midstream, Inc. | |
按照第 906 條款的要求,已向公司提供了本書面聲明的簽名原件,並將由公司保留,並根據要求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