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MM 控股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6日
美国证券交易所委员会
公司融资部门
贸易及服务办公室
100 NE F街
华盛顿,特区。20549
注意 | Tony Watson |
Joel Parker | |
Jennie Beysolow | |
Erin Jaskot |
关于: | QMMM Holdings Ltd. | |
草稿 F-1表格登记声明书 | ||
提交日期 2023年6月23日 | ||
CIK 编号0001971542 |
女士们,先生们:
谨代表我们的客户QMMm Holdings Limited,一家根据开曼岛法律组建的外国私募发行人(“公司”),我们正在提交此信函和以下信息,以回复2023年7月20日员工的来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我们代表Cayman Islands法律下设立的外国私人发行人NIP Group Inc.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工作人员提交本函,以回应工作人员于2023年4月12日对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机密提交的Form F-1注册声明的评论。委员会:关于公司的机密草案登记声明(“草案注册声明”)提交给证券委员会于2023年6月23日。与此函件一并提交的是公司随附的F-1表格登记声明(“苹果公司CEO库克大规模抛售股票,套现逾3亿港元,资金已存入上市公司设立的专项账户(“信托账户”),以公共股东(定义详见下文)为受益人的注册声明(FORM S-1)中所规定的一定金额及特定款项。信托账户中持有的基金类型(包括资金持有的利息)除支付公司税费以外,一旦实现以下最早的情况之一即可支取: (i) 完成首次(业务)组合;(ii) 如果公司未能在2025年3月3日之前完成首次(业务)组合,则可以赎回100%的发行股份(如下所述);或 (iii) 股东表决赎回发行股份。 若要批准修订本Amended and Restated Certificate,必须就修订对决定最早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的义务以在首次业务组合中允许赎回或未在终止日期之前完成首次业务组合即赎回100%的发行股份产生影响或涉及股东权益或首次业务组合前的活动(如第9.7节所述),对修订进行表决。发售期(“发售期”)所出售单位的组成部分的Common Stock股份的持有人(“发售股份”),不论这些发售股份是在发售期内还是在发售市场上的二级市场中购买,也不论这些持有人是公司的发起人,高管或董事,或上述任何关联方的子公司,均在此被称为“公共股东”。”)和一些展示文件通过EDGAR提交给委员会。
为了方便您审阅,我们另外向您提供了登记声明的礼貌副本,标记了与草案登记声明不同之处。
以下以粗体字重复了工作人员的意见,并附有公司的答复。我们在登记声明中包含了页码参考,其中包含了针对特定意见的处理语言。此函件中使用的大写词汇但未在本函件中定义的词汇应如登记声明中所定义。
除了根据工作人员的意见修改披露外,公司还包含了其他信息和数据以反映最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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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于2023年6月23日提交的F-1表格注册声明
封面 页
1. | 请告诉我们您是否将被视为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控制公司”,如果是的话,是否打算依赖任何控制公司的豁免权。如果适用,请在此处和招股书摘要中披露您是一家控股公司及控股股东在完成本次发行后将持有的表决权百分比。请还修改您的风险因素,以讨论被指定为控股公司的影响、风险和不确定性。在这方面,我们注意到您在第4页、第28页和第84页上的披露显示,您的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郭斌先生通过郭斌先生完全拥有的鸿翔创投有限公司,将控制公司超过50%的表决权,并能够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包括在本次发行后选举董事。 |
回复: 我们已经在封面和招股书摘要上修订了披露,说明我们是一家受控公司,控股股东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持有的表决权百分比。我们还修改了我们的风险因素,讨论了被指定为受控公司的影响、风险和不确定性,位于第29页。
2. | 我们注意到您披露您的公司结构“涉及对投资者的独特风险”以及讨论了贵公司香港子公司如果成为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象的影响。请修改说明,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不允许这种结构,这可能导致您的运营产生重大变化和/或您所注册出售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这些证券的价值大幅下跌或贬值。请交叉引用贵公司面临的风险的详细讨论以及由于这种结构带来的公司和本次发行面临的风险的详细讨论。 |
回复:我们已经修改了封面上的关闭声明,说明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不允许这种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或我们为销售登记的证券的价值造成重大变化,包括导致这些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我们还提供了与此结构相关的公司面临的风险以及发行所面临的风险的详细讨论的交叉引用。
3. | 请修改披露您的审计师总部地点以及《对持有境外公司问责法》(由2023年综合拨款法修正)及相关法规将如何影响贵公司。您的招股说明书摘要应涉及,但不一定仅限于,封面上确定的个别风险因素。 |
回复:我们已经修改了封面上的披露,披露我们的审计师总部位于美国,而《对持有境外公司问责法》经2023年综合拨款法修正及相关法规目前并未影响我们的公司。我们还修改了招股说明书摘要,以涉及封面上确定的个别风险因素。
2 |
4. | 描述您的组织如何通过现金转移,并披露您分配收益的意图。说明迄今为止持有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或向投资者进行过任何转让、分红或分配,并在适用的情况下量化金额。如果尚未进行任何转移,请说明。提供与财务报表的交叉引用。讨论您在转移现金方面是否存在限制。此外,请在这里和摘要风险因素及风险因素部分修改您的披露,说明若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位于中国大陆/香港或中国大陆/香港实体,由于中国政府对您或您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干预或施加的限制和限制,这些基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业务运营或在中国大陆/香港以外用于其他用途。在封面页面上,提供对招股说明书的其他讨论、摘要风险因素和风险因素的交叉引用。 |
回应: 除了公司间贷款外,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没有现金流动和资产转移。许多许多创意向控股公司提供贷款以支付某些费用,包括本次发行的费用和高管薪酬。截至此回应函日期,我们的子公司没有向控股公司支付任何股息或分配,并且他们没有计划在近期向控股公司进行任何分配或股息支付。 w额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截至此回复函日期未向美国投资者支付任何股息或分配。我们所有的子公司都位于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对于我们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没有外汇限制,它们可以在这些实体之间自由转移现金或资产,跨境并向美国投资者转移。此外,它们在分配营业收入、包括从子公司到母公司或从控股公司向美国投资者分配所拥有的能力方面,也没有限制和限制,以及结清所欠金额的能力。然而,中国可能对我们香港子公司将现金转出香港并汇往控股公司施加更大限制,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在封面页和招股简章摘要中,我们还提供了对风险因素摘要和风险因素的交叉参考。
5. | 请修改此类披露,声明您没有规定如何在您、您的子公司和投资者之间转移资金的现金管理政策,正如您在第5页所做的那样。 |
回应: 我们已修改封面页的披露,声明我们没有规定如何在控股公司、我们的子公司和投资者之间转移资金的现金管理政策。
招股说明书摘要,第1页
6. | 请修改,描述您和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同或安排,包括那些影响您的经济权利、影响您经营方式的方式,或影响您控制子公司的方式。 |
回应:我们已经在第一页进行了修改,披露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不会影响我们经营方式、经济权利或控制子公司的任何合同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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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我们注意到您在第25页的披露中提到“[您]被香港律师事务所史蒂文森有望张&律师事务所告知,公司无需从香港当局获得权限或批准,即可向境外投资者登记并发行证券,或在美国或其他境外交易所上市和交易。” 请在本节中修改,提供这样的披露,并平衡该披露,讨论一旦您成为中国法律/机构的一部分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您可能为确保合规性而产生大量成本,遭受罚款,证券贬值或摘牌,不再向境外投资者进行发行,也不再获准继续经营目前的业务。在适用的范围内,披露您或您的子公司需要从中国当局获得的每一项许可或批准,以便运营您的业务并将正在注册的证券提供给境外投资者。说明您或您的子公司是否受中国证监会(CSRC)、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CAC)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的许可要求,肯定地声明您是否已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或批准,以及是否有任何许可或批准被拒绝。请还描述如果您或您的子公司:(i)未获得或保持此类许可或批准,(ii)无意中得出这种许可或批准不是必要的结论,或(iii)适用法律、法规或解读发生变化并且您将来需要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时,您和您的投资者的后果。提供您得出结论的依据。 |
回应:我们已经在第26页上修订了披露,提供了如果我们成为中国法律/管理机构的对象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我们可能需要承担大量成本以确保合规,可能会受到罚款,证券贬值或退市,不再向外国投资者提供融资,并且不再被允许继续当前的业务运营。由于我们在中国没有业务或子公司,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无需从中国管理机构获取业务运营和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注册证券的批准。此外,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不受中国证监会(CSRC)、中国互联网管理局(CAC)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审批要求约束。我们已获得业务运营所需的所有必要许可或批准,并且没有被拒绝任何许可或批准。我们还披露,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未收到或未保留许可或批准,并且无意得出这样的许可或批准不需要的结论,或者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读发生变化,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将来需要取得这样的许可或批准,那么这可能会显著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显著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8. | 我们注意到中国证监会最近发布了规定,概述了中国国内公司可以进行境外发行和/或上市的条件。修改您的披露以反映这些最近的情况,并解释这些规定如何适用于您以及您开展业务和提供证券的能力。 |
回应:我们已在第26页披露,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新的境外上市规则,规定对于中国国内公司是否间接在境外市场上发行和上市证券应根据实质而非形式的原则确定,如果发行人符合以下条件,则应将发行和上市确定为中国国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i)中国国内实体的营业收入、利润、总资产或净资产中任何一个在最近财年发行人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占比超过50%;(ii)发行人业务运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有正式住所,其业务运营的主要地点在中国或主要业务活动在中国进行。我们的总部设在香港,所有执行官和董事都设在香港,不是中国公民,我们所有资产都位于香港,所有营收和利润均由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产生。我们得到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广东惠理律师事务所的建议,公司不受中国证监会的新境外上市规则约束。
4 |
9. | 请修改以解释您所说的“顶级首选”意味着什么,以及您如何判断自己是相关行业的首选之一。 |
回复:我们已经修改说明我们与大型国内外银行、地产开发商、世界著名游乐园、顶级国际体育用品和鞋类品牌、奢侈化妆品和国际品牌合作,为他们在香港的广告和创作工作。我们相信在香港,凭借这些顶级品牌以及大型国际/跨国公司作为我们的客户,我们是相关行业的首选之一。
我们的增长策略,第3页
10. | 请修改以提供您声称在香港有明显业绩的依据,并计划利用这一业绩进一步扩展至境外。将全文进行符合性修改。请还在此处和其他适当位置披露您在其他列出市场设立办事处的时间表,以及您为拓展这些市场所采取的步骤。 |
回复:我们为大型国内外银行、地产开发商、世界著名游乐园、顶级国际体育用品和鞋类品牌、奢侈化妆品和国际品牌提供广告和创作工作,并计划利用与这些客户的关系和我们的专业知识来进一步拓展我们的业务至海外。我们还在第3页和第78页披露,计划在接下来的12-24个月内在纽约、伦敦和迪拜设立销售和营销办事处,或者与当地公司合作,而该计划仍处于可行性研究、评估和预算编制阶段。
资金转移 对我们的子公司,见第5页
11. | 我们注意到您的披露,您可能依赖香港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或付款来满足其现金和融资需求;并且您的香港子公司也被香港法律允许将资金转移给QMMm控股公司。请修改陈述,说明是否有进行过这样的转账、股息或分配,以及如果没有,请说明。分类列示按类型发生在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之间的现金流和其他资产的转移方向。量化任何子公司支付给控股公司的股利或分配,并说明进行了此类转账的实体,以及其税务后果。同样,量化支付给美国投资者的股利或分配,来源及其税务后果。提供与合并财务报表的交叉引用。 |
回应:我们已经修改了第6页的披露,说明迄今为止,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尚未向控股公司或美国投资者支付过任何股息或分配。经营子公司ManyMany Creations已经负担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运营费用和手续费,以及代表控股公司支付执行董事的薪酬。我们还提供了与合并财务报表的交叉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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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总结,第8页
12. | 请修改,以提供与每个相关个别详细风险因素的交叉引用。 |
回复: 我们已经修改,以便在第9页为每个相关个体详细风险因素提供交叉参考。
风险 与在香港开展业务相关,第9页
13. | 请修改您的风险因素摘要,进一步扩展关于您公司结构和总部设在香港或公司大部分运营在香港对投资者构成的风险的披露,就像您在第24页所做的那样。描述相关风险的重要监管、流动性和执行风险,将这些风险的更详细讨论进行交叉参考。例如,具体讨论源自中国法律体系的风险,包括关于法律执行和中国法规可能会迅速变化且提前通知甚少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您的运营,或可能对境外进行的发行活动或对在境内发行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权,这可能导致您的运营和/或所注册销售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承认中国政府采取更多监督和控制措施对境外进行的发行活动和/或对在境内发行的中国发行人外国投资的任何行动可能会明显限制或完全阻碍您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或归零。 |
回应:我们已经在第10页修改了风险因素摘要,进一步扩大了关于我们公司结构风险和总部设在或公司大部分业务在香港的风险的披露,并描述了与交叉引用的更详细讨论相关的重要监管、流动性和执行风险。
风险因素,第11页
14. | 请修改以增加一个风险因素,以解释关于第48页和第71页披露的“持续项目积压”以及这将如何影响您获得和保留客户和项目的能力,这些是您列为影响运营结果的主要因素之一。 |
回应:我们已经在第49页和第75页修改了披露,以更正公司原本意图表达的“积压”一词,其实是指公司已签订协议且正在进行中,将在两年内完成的项目。.
6 |
较高客户集中度...,第14页
15. | 您提到2021年和2022年最大客户的营收分别占总营收的30.4%和34.8%。如果重要,请在适当章节披露此客户的名称以及与该客户的任何协议的重要条款。请将此类协议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提交,或告诉我们为何您认为不需要这样做。 |
回复:尽管我们在2021年和2022年分别有最大的客户,分别占这两年总营收的30%以上,但他们是不同的客户。2021年最大的客户占比超过30%的是一个游乐园,而2022年最大的客户占比也超过30%,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这些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因此我们认为无需将其作为文件提交给注册声明。截止本函日期,公司最大的客户为2023年的一家广告公司。由于业务性质,我们通常每年都会根据项目来选择不同的最大客户。
风险 关于在香港开展业务的相关事项
我们可能会受到各种中国法律和其他在境外上市规则以及数据安全方面的义务的约束…,第24页
16. | 我们注意到您在披露中提到最近发生的事件表明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CAC)加强了对数据安全的监管,尤其是对寻求在国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或在美国或其他外国交易所上市和交易。请修改说明您认为自己在多大程度上遵守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迄今发布的相关法规或政策。此外,请澄清您已依赖中国广东卫斯理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得出结论。 |
回复:我们已在第26页进行了修改,以说明我们相信我们完全遵守迄今为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法规或政策,并且这些新法规对我们的业务没有影响。此外,我们已经澄清,我们已根据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得出结论。
大写字母,第37页
17. | 请告诉我们您对将短期银行贷款纳入2022年9月30日资本总量的考虑。请参考20-F表格第3.b条款。 |
回复:我们恭敬地告知工作人员,公司没有将短期银行贷款纳入公司的总资本化,见第38页。
民事责任可执行性,第41页
18. | 请修订以确认在中国和香港的董事、高管和高级管理人员。 |
回复:我们已经修订,声明所有董事、高管和高级管理人员位于香港,除了美国的独立董事提名人Anthony S. Chan位于第42页。
7 |
关键会计政策和管理估计,请参阅第55页
19. | 对于关键会计估计,此披露应为补充,但不应重复财务报表附注中的会计政策描述或其他披露。关键会计估计是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进行的具有重要估计水平和不确定性的估计,已经或有可能对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请澄清或修订。请参考20-F表第5.E条和SEC发布文号33-8350。 |
回复:我们已在第59页修订了关键会计政策和管理估计的披露。
技术和知识产权,请参阅第72页
20. | 对于您拥有的每项专利,请披露专利保护类型(例如,物质组成,用途或工艺)和到期日期。 |
回复:我们已在第76页修订了披露,包括专利保护类型和到期日期。
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第80页
21. | 您的披露指出向您的“执行官支付服务费”,这表明披露仅针对一名执行官。请确保披露向所有行政、监督或管理机构成员支付的报酬。我们注意到您在第78页上列出了多名执行官。请参阅20-F表格第6.b部分。 |
回应:我们已经修订了披露,也包括了2022年和2021年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向我们的首席财务官杨荣琴先生和执行董事梁进山先生支付的报酬,第84页。.
关联交易,第85页
22. | 请更新披露,使其反映文件日期的关联交易,而不是在您最近的财年结尾时。请参阅20-F表格第7.b部分。 |
回应:我们已经更新披露,使其反映2023年3月31日的关联交易,第89页。
8 |
注意 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营业收入确认,F-13页
23. | 请澄清您合同中用于确定交易价格的条款。在这方面,请披露您的合同是否是固定价格、计时材料或包含任何变量考虑。参考ASC 606-10-50-20。 |
回应:我们已经修改披露,在F-11和F-12页的会计政策注释2中增加了有关营业收入确认的更多细节。
24. | 我们注意到您的披露,关键履约义务被确定为向公众或目标受众在物理位置或在线平台展示最终内容的单个履约义务。请向我们提供您对如何得出您在合同中仅有一个履约义务的详细分析。另外,请告知我们您的合同是否通常在一年内或更短时间内完成。参考ASC 606-10-25-14至25-22。 |
回应:我们已经修改披露,在F-12页的我们的营业收入确认政策中提供了我们如何得出我们在合同中仅有一个履约义务的详细分析。
注意 14. 所得税费用准备,F-23页
25. | 请告诉我们您考虑将ASC 740-10-50-2和50-3要求的披露包含在内。 |
回复:我们已经修改披露,包括在第 F-20 页ASC 740-10-5-2和50-3要求的披露。
普通
26. | 请额外提供我们任何书面沟通的副本,根据《证券法》第 405 条的定义,您或授权代表您的任何人,在依赖《证券法》第 5(d) 条向潜在投资者展示的,无论他们是否保留了沟通的副本。请联系负责审核本备案的工作人员,讨论如何向我们提交这些材料(如果有的话)供我们审核。 |
回复:公司将额外向工作人员提供任何书面沟通的副本,根据《证券法》第 405 条的定义,我们或授权代表我们的任何人向潜在投资者展示,依赖《证券法》第 5(d) 条,无论他们是否保留了沟通的副本。到目前为止,不存在这类书面沟通。
我们感谢员工对上述内容和注册声明的审核。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意见,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律师杰弗里·李,邮箱:Jeffrey.li@fisherbroyles.com,电话:(703) 618-2503。
真诚地致意, | |
布恩 董事 | |
布恩 董事,首席执行官 |
附件
cc: | 杰弗里 李 |
FisherBroyles 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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